中图分类号:B82—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529(1999)05—0007—07 伦理道德作为对现实社会生活的反映,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思想性质和理论形态,反映着不同的时代精神。当历史的发展由一种社会形态跃进为另一种形态时,人们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原有的伦理道德无法调节这些新的关系,更不能够给人们提供对现实生活解释的价值工具和精神支撑,于是就必然会出现与新社会相适应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原则,形成新的伦理道德体系。尽管新的伦理道德并不总是随着社会的更替而立即产生,但社会形态的更替迟早会促进伦理道德的变革。这就是伦理道德的转型。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伦理道德的转型是伦理道德发展的质的飞跃。无论奴隶社会道德的产生、封建社会道德的形成还是近代道德的出现,都是伦理道德发展的历史性进步。不同时期的道德转型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它集中地反映了伦理道德发展的一般规律。近代伦理道德的产生就是中国伦理道德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转折和历史性飞跃,其实质可以概括为消解道德原则上的绝对主义、摒弃形而上的道德本体和解构道德标准上的整体价值。 一 在中国传统哲学中,天作为宇宙万物的本体是世界上最高的存在、独立的实体和永恒的本质,或者说,是宇宙间唯一的绝对。传统道德把现实的道德生活和道德关系抽象为独立于人的存在之外的观念,并把它上升到本体的高度、规定为宇宙本体的伦理精神,这就使得人类社会道德具有了绝对的意义。人的存在本于天,德性是人之自然;纲常名教本于天,道德原则是宇宙本体伦理精神的展现;万物的运化本于天,一切存在的价值都根源于天道本体。道德的合理性就在于应然等于必然,而必然既是本然。天不变,道亦不变,天道本体的唯一性决定了它永远不变,从而也就决定了人类社会道德的绝对性和永恒性。这种道德上的绝对性与僵化性不可分割地交织在一起,扼杀了传统道德的内在活力。一旦走出这一怪圈,离开了这一绝对的本体,不是迷失思想的方向就是导致传统道德体系的崩溃。孟子把孔子的仁学上升到天,到汉代董仲舒就归原于神学的绝对,继而衍生出谶纬的荒诞。玄学意欲突破汉学的僵化,却流宕为恣情纵欲。宋儒重新在天道本体的层面确立传统道德纲常的绝对,以道德理性的名义扼杀人的感性,把人变成了道德价值的符号。王守仁力图挽救程朱之学的僵化,把天道本体由外在的天理置换为人心,却导致了道德上的主观任意,蘖生出传统道德的叛逆。思想的发展之所以始终在迷宫中徘徊,根本的原则就在于它丝毫没有突破以天为本的道德思维模式。 近代道德提出以人为本的道德思维模式,才走出绝对与僵化交织成的思想迷宫。以天为本,天的至上性、唯一性、永恒性直接规定了道德的绝对性。这种绝对性肯定道德具有绝对的根本、绝对的价值、绝对的形式和绝对的合理性。而以人为本则是对绝对主义的消解,人的形下性、多元性和暂时性使得根源于他的道德带上了相对的色彩,不再具有绝对的意义。当道德之本由天还原到人之后,它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外在绝对根据,成为完全意义的主体属性。人也就突破天的笼罩获得了真正的独立,主体与本体的决裂使主体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自由,他才能够把自己的感性存在视为真正的存在,规定为自己的本质。按照这种观点,任何人都没有任何理由宣称自己具有绝对的意义,都只是个别的、暂时的存在。当然,道德作为社会的行为规范,它不能建立在人的个别性基础之上,而只能以无数个别性中所蕴涵的共性为基础。但这一共性绝非外在于人的绝对,而是人对自己的本质的共同觉悟。因此,作为社会道德基础原则的理不由天决定,而由人决定;不是天理,而是公理,一言以蔽之,道德原则并非外在于人的先验绝对,而是社会成员共同的约定,即所谓“众所同仞(认)”。正是根据这种理解,近代学者明确否定传统道德的绝对性观念,才具有批判传统纲常名教的巨大的理论勇气和信心。在他们看来,道德判断人的行为和社会现象对人的价值和意义,其实质是“宜不宜”、“该不该”(或称为“妥当不妥当”)的问题。这种道德价值判断和自然科学认识的真理价值判断的根本区别,就在于真假判断具有绝对性,而善恶判断则只表达了人们对评价对象的相对认识。“所谓妥当不妥当者,绝不能如自然界之事物含有绝对性而常为相对性。然则离却吾人主观之妥当者,而欲求客观的妥当于事物自身,可谓绝对不可能的。”(梁启超:《王阳明知行合一之教》)这就是说,应当并非对存在的简单描述或肯定,它不是事实判断,而是价值判断。究其实质,应当与其说反映了对象存在之事实,毋宁说表达了主体对对象存在之意义即对象对人的价值之理解。这种理解内蕴着主体对自身愿望、意欲和追求的认识。尽管应当并非纯粹主观意愿,必须与实然中所包含的必然相符合,但不可否认的是,应当(应然)并不等于必然,道德价值作为人对对象世界意义的解释,不可能不烙上主体的印迹。道德主体的个别性、主观性就是道德相对性的根源。道德判断始终表达人的主观意愿,反映了人对评价对象的好恶之情。 必须指出,近代道德的相对主义和传统道德曾经出现的相对主义有本质的区别。先秦的庄子、明代的李贽都表达过道德上的相对主义思想,但他们的学说是通过对绝对道德标准的否定来否定一切道德标准的确定性。庄子认为,宇宙万物的存在以及人们对它们的认识都具有相对性,根本不存在是非善恶的标准。“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不可能存在统一的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任何对既定标准的执着,都将成为人的精神束缚,“自我观之,仁义之端,是非之涂,樊然淆然,吾恶能知其辨”!故他主张取消一切标准,“不谴是非,以与世俗处”(《庄子·齐物论》)。李贽提出“是非无定质”,反对传统道德以孔子的是非为是非,由此,他打破纲常名教的绝对标准,“颠倒千万世之是非”,表现出对传统道德的叛逆。但他又夸大了道德标准的相对性,认为是与非可以“并育而不相害”,“并行而不相悖”,道德标准既可以是“一人之是非”,“千万世大人大贤之公是公非”,也可以是“复非是予之所非是”。(《藏书·世纪列传总目前论》)这就同庄子一样,实际上取消了道德评价的确定标准。当然,李贽的思想与庄子的学说有着不同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庄子在先秦时期,代表着没落的社会势力,他的愤世嫉俗,是出于对社会进步的不满,在他所认同的社会已经无可挽回地成为历史之后,只能以消极地否定一切现实的方式求得自己精神上的独立和自由。而李贽则是在传统伦理道德发生危机的历史背景下从传统伦理道德内部反叛而出的,他所表达的是对传统伦理道德的僵死教条的不满,反映了当时新的历史因素突破传统伦理道德的企图,与近代伦理道德有着更多的联系。但是,由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局限,他不可能在伦理道德体系上有新的建树,故只能对旧的理论学说予以消极的否定。简言之,传统的道德相对主义是以相对性观点否定对道德原则的确定性的绝对肯定,但又赋予了这种相对性即道德原则和标准的不确定性以绝对的意义。而近代道德的相对主义思想则不同。它是讲道德价值标准具有主观性特征,是人自身需要的反映,不具有先验的绝对意义。但是,相对性并非否定道德标准的确定性或取消道德标准,而只是在肯定道德标准确定性的前提之下承认它的可变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