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伦理价值观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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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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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9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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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伦理价值观作为国家公务员在行政领域有关行政价值追求的总体观念,是其行政价值生活实践和知识的凝结、升华,表现为一系列关于基本行政伦理价值的信念、信仰、理想等等。在国家公务员面向现实和未来的行政价值活动中,行政伦理价值观具有重要的评价标准功能与导向机制。当代中国的行政伦理价值观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内涵。这就是:行政伦理的价值基础、价值核心与价值目标。

      其一,“廉政”是行政伦理的价值基础。

      廉政,作为行政领域的特定关系,包括行政伦理中具有基础性的价值意义。在中国历史上,许多著名思想家和政治家都曾深刻阐述了倡廉反腐的重大社会价值。例如,孔子说过:“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临官莫如平,临财莫如廉;廉、平之守,不可攻也。”中国宋代的著名清官包拯强调说:“廉者,政之本也,民之表也;贪者,政之祸也,民之贼也。”中国还有“公生明,廉生威”,“廉者昌,贪者亡”等具有深刻行政伦理价值的古训。这些价值观念在当代中国行政管理中依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有效地将“廉洁奉公”的价值导向落实到廉政建设之中,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党的十四大以来,中央进一步明确了反腐倡廉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基本方针和工作格局,并相继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实践证明,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决策是正确的,我们正在逐步找到一条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反腐败斗争同改革、发展、稳定有机结合起来,依靠自身的力量和人民群众的支持,努力把消极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的路子。所有这一切,又都在强化着中国行政领域中“廉洁奉公”的伦理价值观念。

      其二,行政伦理的价值核心是“勤政”,即要在“廉政”基础上再向前进,做到“勤政为民”。

      行政工作的根本宗旨即在于为社会和人民提供优质服务。恪尽职守、勤政为民,遵纪守法,是国家公务员的行为准则,也是人民群众对政府部门的起码要求。各级政府机关和所有公务员,特别是高级公务员在开展廉政建设的同时,的确应该高度重视勤政建设。

      当代中国已经进入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关键历史时期。机构改革,精兵简政,是包括勤政建设在内的政治体制改革的紧迫任务,也是深化经济改革、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条件。我国各级政府正在统一认识,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对现行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从行政伦理价值观,特别是从勤政的角度看,中国政治体制的改革要确立三个价值座标。第一个座标是始终保持国家的活力。这里说的活力,主要指高中级国家公务员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当代中国行政管理领域的勤政建设,从根本上需要依靠成千上万具有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素质的国家公务员。其中,行政伦理价值观念的变革又首当其冲。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和发展,中国政治体制的改革业已逐步提到重要议事日程。

      第二个座标是克服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率。反对官僚主义是手段。官僚主义现象是中国行政管理领域广泛存在的严重问题。中国目前存在的官僚主义现象,除了同历史上的官僚主义有共同特点以外,还有自己的特点。它同我们长期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和计划管理制度必须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都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有密切关系。中国的各级行政机构,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这是目前中国所特有的官僚主义的一个总病根。官僚主义的另一个病根是,中国的党政机构以及各种企业、事业领导机构中,缺少严格的从上而下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负责制。还有,国家公务员缺少正常的录用、奖惩、退休、退职、淘汰的办法。这些必然促成官僚主义的发展。

      提高行政效率是目的。行政效率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从事行政工作结果的度量和评价在中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它是全部社会活动效率中最重要的部分。为此,党和政府已经明确提出,中国正在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其近期目标就是要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的行政体制。

      第三个座标是调动基层和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积极性。领导层有活力,克服了官僚主义,提高了行政效率,调动了基层和人民的积极性,中国的四个现代化才真正有希望。

      其三,确立和完善行政人格,是行政伦理的价值目标。

      行政伦理学的研究表明,国家公务员要追求和实现行政伦理价值,首先要树立的一个信念就是:在行政伦理价值问题上,主要的权力和责任在我们自己。这也是行政伦理价值的特殊本性所决定的。行政主体性即是行政伦理价值的特殊本性。在行政主客体之间,伦理价值产生的根据、标准和归宿,更多地取决于行政主体,反映行政主体的特点,依行政主体不同而不同;行政伦理价值总是具有行政主体化的“倾向”。行政伦理价值的行政主体性的特点,要求国家公务员必须增强在行政伦理价值问题上的主体意识。一方面,公务员有必要、有权力按照自己的伦理价值观念和行政工作能力去创造各种行政价值。另一方面,公务员所创造和获得的行政价值如何,与公务员自身的需要、能力,以及公务员对它们的自觉性的水平有关,行政伦理价值是反映公务员自身面貌和尺度的产物。这两方面的统一,是国家公务员在理解行政工作的价值、处理行政工作中的问题时,所应牢记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它也是进而培育出优秀的行政人格的立足点和出发点。

      行政人格是行政伦理价值观在国家公务员身上的长期的稳定性的具体体现。概括地说,所谓行政人格,就是指国家公务员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内在规定性,是国家公务员的尊严、品格、品质以及所理解与实现的行政价值的总和;也是国家公务员在社会生活,特别是公共行政管理领域中的地位与作用的统一。行政人格的这种规定性,是在行政工作的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它为每一个国家公务员所特有。在这个意义上,行政人格又成为评价国家公务员的根本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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