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的三个维度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维亚 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工处

原文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9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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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的社会生活,包括伦理道德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如何正确引导、调整或重新规范现时的中国道德生活,用最低的变革代价换取当代中国伦理与价值观念之现代化建构的顺利实现,是当前应倾注全力研究的一个课题,本文试图从三个方面论述这一问题。

      一、道德的规范建设

      从伦理学角度来看,人类的实践活动一旦缺乏伦理的约束,就必然会出现盲动。中国20年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成就是巨大的,有目共睹的,但在清理计划经济体制遗产的过程中,阵痛也是难以避免的,其中包括社会道德生活的失范。这种失范有很多方面的表现,但集中体现在这几个方面:一是权力寻租现象渗透到社会各个层次,严重侵蚀了人们的社会道德和政治责任感,对社会风气也起了一种污染、腐蚀作用;二是社会主义奉献型经济伦理在市场大潮前面临严峻考验,并被一切围绕实利作取舍的价值判断标准代替,结果导致职业道德危机,经济信用梗阻,假冒伪劣充斥市场,社会出现严重混乱脱序局面;三是商品拜物观念不断渗透到社会各阶层的意识深处,对金钱意义的张扬也到了一种藐视道德法则的地步。

      社会转型期道德生活的现状既提出了加强道德建设的迫切需要,同时也为道德的规范建设提供了错综复杂的时空背景。如何来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规范?它与计划经济道德规范,传统的道德规范,资本主义道德规范之间究竟有何区别?如何能够建立起高效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维持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未来的新的道德规范呢?这些既需要借助于社会实践,同时也需要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依笔者的看法,未来道德规范建设应采取多层次、双向模式,既应该有社会的道德理想,也应有适合社会各层次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行为准则。我们社会最高的道德理想,即实现共产主义、实现人在真正意义上的全面自由发展。市场经济承认个人追求自身利益和需求的合理性,这与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并没有对立冲突,而是有着内在的一致性。共产主义就是为了使人的各种正当需求得到极大满足,并使每个人都得到全面、自由的发展。道德理想是一个社会道德建设的终极追求,对一个国家的建设具有根本上的意义。正如一位提倡可持续发展的英国学者所说的那样:“发展并非只从商品开始,它是从人民以及他们的教育、组织和纪律开始……”

      当然,理想必须落实到具体道德行为中,理想与现实的结合就形成一系列具有操作性的具体道德规范,形成道德规范的“现实操作”结构。市场经济具有功利性特征,西方国家经过几百年的发展,早已建立起相当完备的法律制度,比较成功地将社会成员对功利的追求限制在不损害他人生存范围内,其道德基础就是对他人生命、财产、自由权利的尊重。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我们的道德规范建设也不能一味唱高调,使道德规范远离人们的生活,成为可望而不可及的东西,而应立足现实,拟定出与现实紧密结合,具有可操作性,能对现实人们的行为起规范作用的具体道德规范。如:应提倡“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不损害他人、社会的利益为前提”,在市场交换过程中要肯定普遍交换主体之间相互尊重、相互平等的人际关系,要提倡自愿互利、等价交换、优胜劣汰;在价值评介中要提倡讲求实效,以取代空发议论,以义利兼顾,取代重义轻利、见利忘义,以价值主体的自主自信取代盲从和自我贬抑等。

      二、道德的制度建设

      在自然经济的条件下,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流动性较小,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大多以血缘和地缘为纽带,以亲情和友情为依托,社会缺乏发达的公共生活伦理和制度伦理。而市场经济改变了人们的社会生活方式,社会结构呈现多元化。这种多元化的力量互相作用,共同影响着社会有机体的运作,应当说依靠制度性的力量来建立和维系符合社会道德要求的公共秩序,这是市场经济道德体系区别于自然经济条件下道德体系的根本特征。目前我国道德生活中的种种无序和混乱现象,主要原因也在于缺乏道德、伦理的制度安排。因此,我们强调社会变革,要求道德重建过程中必须使制度与伦理更好地结合起来,走制度化的道路。

      这种制度一方面要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公平、正义和秩序的制度化,将为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创造外在条件;另一方面则要通过制度安排保证具体的不道德行为要付出代价,不能使违反道德的行为有利可图,更不能使遵从和弘扬道德者总是成为事实上的吃亏者,只有通过利益机制和一套法律手段建立一套奖惩措施,才能保证道德要求的实现。从路径依赖上看,主要有下面两种:

      1、法律。 现代社会道德观念已摆脱了古代社会道德所披的神秘的宗教神学外衣。道德由超自然的神圣之物被还原到社会现实之中,由诉诸信仰转变为诉诸理性。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用这样的价值理性判断而不是那样的价值理性判断,其根据只能由体现这个国家国体,代表其社会价值取向的法律来决定。法律在现代社会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道德固然不同于法律,但作为同一社会的意识形态,二者同质异构,这就使法律有可能介入道德领域。以法律作为手段来实施道德建设,其意义也是巨大的。第一,可以提高道德的权威性。道德在脱去宗教的神圣外衣之后,要求人们应这样而不应那样,其根据只能由法律所赋予,否则就失去号召力。只有通过法律的赋予,道德才能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提高其权威性,使之成为社会全体成员公认不违的原则。第二,可以增强道德的规范性。道德要有明显的社会效力,不能只是抽象的原则,必须使之变为明确具体的行为准则。这一由抽象到具体的过程,既有对道德传统的继承,同时又要根据社会发展适时地制定新的行为规范。这项工作不可能靠任何单个人来完成,只能像法律一样以社会名义加以规范。因而利用立法手段确认具体的道德行为准则,并用法律来监督道德的实施,无疑会增强道德的规范性。第三,可以强化道德的监督性。道德固然以扬善作为基本特征,但治恶也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法律以强制力作后盾,是更有效的治恶手段,对于各种不道德行为无疑会起到震慑作用,对于各种不道德行为的惩罚、无异于对道德行为的褒扬。特别是社会转型时期,法律可以给人们确定的方向,有助于迅速扭转社会行为的失范状态。法律手段是其他手段所无法替代的,对道德活动从根本上起到了有效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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