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行为是否有成本问题?道德行为选择过程中是否有成本分析心理因素起作用?为什么说人在总体上是他所在的那个环境的产物?一个公正的制度体制为什么能够引导人们作出善的行为选择?一个公正的制度体制本身又是怎样被规定的?在当代中国,如何寻得一条改善国民道德风貌的现实途径,使社会经济、政治、道德风尚协调良序发展?这些问题将我们的视野引入道德行为成本这一问题。 本文的分析是在社会大众层面展开的,并有两个基本设定:其一,假定社会成员生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独立利益主体地位;其二,假定这些社会成员是关心自身现实利益、具有理性能力的广义实利人。 一、道德行为是有成本的 道德行为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两种不同的理解,本文在道德的行为这一意义上使用此概念,主要指客观活动、行为结果等现象界合符社会伦理规范要求的行为,并简称为德行。基于这种狭义理解对道德行为成本分析心理作出的分析,对于广义的道德行为亦有同样的意义。 道德行为选择作为一种现实的活动,总是建立在一定的心理活动基础之上的。这种心理活动不仅仅是通常所简单认为的那种内心善恶搏斗,同时亦是复杂的利益权利计虑过程。权衡是利弊的比较,这种利弊比较借用经济学的术语讲就是成本—收益分析。践履道德行为要有物质、精神、智力、体力等付出,这些付出就是践履道德行为的成本,即德行成本。德行成本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凡是行为者在道德行为过程中事实上付出的都属于此范围。当然,讲德行成本就必然有德行收益相对应。德行的收益也是广义的,凡是从特定道德行为中所获得的物质的、精神的、情感的、权力的等东西均为收益。德行成本有绝对成本与相对成本之分。绝对成本指的是同一行为主体就一项道德行为本身所付出的,相对成本则是指不同道德行为主体之间对履行同一道德行为所作出的付出比较,同样的付出,所得可能相差很大,甚至截然不同。 说德行有成本,与说道德是有代价的在本质上是一回事。一般说来,人们的任何价值选择都有一个代价问题,道德行为选择亦如此。这种代价可以来自于几个不同的方面:其一,人们在进行价值选择时往往意味着在价值冲突中选择了某些价值而放弃了另一些价值,而这些价值本身单独地看也是有价值且值得追求的。其二,价值选择的要旨是对行为目的、手段及其可能后果的选择。一切行为的可能后果中,既可能有如韦伯所说的“希求性”的,也可能有如其所说的“非希求性”的。(注:参见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3页。 )行为选择的客观后果中只有希求性没有非希求性的状况极为罕见。 正如下文将要论及的,人们理性的认知并不直接等同于行为本身,人们在进行行为选择时事实上有权衡,并选择那些自认为是明智的行为,所以,对道德行为选择应当且也能够进行成本分析。对道德行为选择运用功利分析方法进行分析,是功利主义的基本特征。不过,功利主义通过引进功利分析方法,其主旨是对善本身的规定,即通过功利规定善。它总体上关注价值合理性基础,所要确立的是功利的价值合理性基础之地位。本文对道德行为选择分析引进功利分析方法,但与功利主义的分析方法有原则不同:功利主义关注的核心是价值体系本身的合理性根据,而本文则将价值体系合理性根据本身仅作为一个前提性设定,设定社会有一个价值体系且这个价值体系是合理的。本文的关注点是在这样一个价值体系之下,个体的具体行为选择问题,即本文引进的功利分析方法亦可理解为功利—行为分析方法,关注的焦点是个体行为合理性而非价值合理性。在引进这种分析方法时,有一个基本前提与设定,这就是承认在大众层面,大多数社会成员由于既有的社会价值、道义精神的熏陶内化,通常在不需要付出很大代价的情况下,是愿意做一些对他人与公共有益的事情的,甚至也有一些社会成员会具有一种比较彻底的忘我精神。在这个前提下再设定:行为者是理性的实利人(事实上,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在选择自己的行为时,是要对这种行为的可能代价与可能收益进行权衡的,只有在他认为可能收益高于可能代价的时候,才可能选择这种行为)。虽然这种设定的局限性是明显的,但却是必须的且有自身存在的某种合理性;同时,正是这种方法的局限性规定了道德行为选择成本分析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必须经过其他分析方法的矫正,必须考虑个体信念、信仰的作用。 在通常情况下,一个理性的人在权衡选择时,行为选择的可能后果有三种: Ⅰ.成本〈收益,即净收益; Ⅱ.成本=收益,即收益持平; Ⅲ.成本〉收益,即负收益; 从利益分析选择的角度来看,Ⅱ、Ⅲ情形可以被排除,因为不符合理性实利人的假设,只有Ⅰ才能使行为选择者作出肯定性选择。这是权衡的最简单亦是最基本的秘密。 现在需对这种理性的实利人假设作某种修正:因为行为者考虑的是道德行为的成本,因为道德声誉本身并不是简单的经济收益所能补偿的,所以、行为者至少对出自恶的收益持一种相对比较谨慎的态度;既然行为者考虑的是道德行为的成本,那么意味着行为者本身在作出行为选择时并不是一个纯粹的理性实利人,他受自身已具有的道德意识的约束,只有在可能收益相当大,或者由于来自生活世界的反复经验刺激、对自身原有的道德意识、信念发生怀疑的情况下,才可能不选择道德的行为。综合这两点,我们能够得出的结论之一就是:意志不那么坚定的人们在经过利弊权衡后选择不正当行为、作恶,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形之下。其一是存在可能的暴利,铤而走险。而在一个制度公正、激励有章的法治社会,这种作恶很难逃脱法律、正义的制裁,所以,只要在一个制度公正的法治社会中,这种情形并不能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其二是生活中存在着反复激励错位或倒置,人们从成本—收益比较中修正自己的既有道德意识或弱化自己的道德意志。只有在一个缺席体制、激励机制严重扭曲、严重不公正的社会结构中,这种反复激励错位或倒置现象才会发生。从道德行为成本分析出发认识社会成员的道德行为选择,会将我们的视野引向社会结构体制,会使我们对社会结构体制在道德行为选择中重要作用的认识变得异常清晰,一目了然。在社会日常生活中应当注重社会成员的高尚精神作用,然而,切不可忘记这种精神也是建立在一定物质利益基础之上的,且只有在一定物质关系中才能得到有效巩固(注:“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见《邓小平文选》(1975—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