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缘起 道德规范现象作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之一,使得关于道德规范的研究成为伦理学的重要内容。道德规范经历了一系列的历史形态,从远古的图腾、禁忌、习俗等萌芽形态,到礼仪节文、箴言格言这些初级形态,再到行为准则、义务、责任、良心等这些自觉形态。经历了一种历史性的逐步深化的过程,越来越从外在约束走向内在觉知,越来越从精神它律走向精神自律。原因是社会生活领域越来越分化,历史理性精神越来越强,原来由外在道德规范约束的社会日常生活行为随着利益关系的复杂化和规整化,就越来越多地被交给法律规范去约束或成为现代人不必重视的生活小节。可以说,在现代社会中,经过人治下的法制,依法治国,到法治的过程,法律规范在越来越大的范围里调节着人们的行为和关系,同时,属于个人自由的行为领域也日益扩大,这样,在法律规范和个人自由的合围下,外在道德规范已无多少容身之所了。即使是社会公德,看起来是外在的,强制性的,但实际上也是合乎理性的,要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才能奏效。正因为如此,对道德规范问题,学术界有了两种反应:一种认为,这是现代社会生活中人们的道德水准下降的原因所在,所以提出把道德规范制度化或法律化的主张,其用意是加强道德规范的调节力量,使之成为社会专门机构管辖的事务。另一种认为,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这表明,道德规范应该消失。因为一提到道德规范,人们都意指一种应然性制约,是反对人的自由、妨碍人的幸福的。于是他们主张:伦理学不应以道德规范作为研究对象,伦理学是一门教人获致幸福的学问,而不是让人受到约束的学问。所以,他们反对“应当是(Should be;ought to be)”的表达式,认为“应当”性的规范从根本上不信任人,限制人的自由和自主性;如果提出“应当”,那是假定别人都象白痴似的连好歹都分不清,因而是对人的健全理智的侮辱。他们提出道德的表达式应当是“意味着是(to be meant to be)”,目的是指出人的生活是一种“可能生活”,鼓励创造意义和价值,即鼓励人们“去生活(to live)”。 这两种反应都表明了,他们对时代的道德课题有相当的敏感。然而,我们认为,这两种反应都是过激的、不适当的。原因在于,他们都没有很好地把握道德规范在自觉形态下的存在方式和结构特点。根据我们的研究,道德规范的外在、客观理则意义的弱化,正提示着道德规范将日益转向自我意志的诉求和对价值合理性的理智认同和选择。我们试为道德规范下一功能性定义:道德规范是反映人类社会生活本质要求的,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鼓励人们努力使自己的“存在”与人的“本质”相同一的“应然”性规则体系,它以传统习惯积淀而成的社会良知为自己的特色表达,以理性认同和意志自由为自己的智慧表达,表现为理性的独立判断和民族文化心理的统一体。道德规范的存在,一方面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则是为了通过自己经常的践行而转化成稳定的心灵倾向,这就是德性。道德规范是德性的外显,德性是道德规范的内聚。通常说,道德规范内涵着人对人的义务和责任。也就是说彼此要承担起对对方的关爱和相互协调,德性则是一种能和顺畅达地遵循道德规范的心灵状态,习以为常,则会几乎化为自己的第二天性。黑格尔说过:“伦理性的东西,如果在本性所规定的个人性格本身中得到反映,那便是德”(注: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68页。)。也就是说,道德规范的普遍性内容使个人的情感、 欲望获得了某种道德理智性,即赋予个人以某种人性的东西和本质。所以,道德规范必须体现一种人道情怀,符合这个时代的人性理想。 然而,道德规范总是存在着这样一种运动,那就是,规范一旦被外在体系化,就会变成一个绝对的、普遍的衡量者,就会成为人的情感互不相干的“两张皮”,因而,许多恶行都能在合乎规范的名义下作出。这个时候,道德规范就失去了载“道”的意蕴,而成为纯粹的“器”了。还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末年,孔子就竭力呼唤道德规范的人道情怀的复归:“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注:《论语.八佾》)“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注:《论语.阳货》)主张以“仁者爱人”的伟大人道精神来挽救礼乐(主要是一种外在道德规范体系)文化。孔子看出来了,如果任“礼”单面发展,那么,它就会成为一种虚华的表层文明。在它不与权力相结合时,就会走向崩溃;在它与权力相结合时,就会走向僵化与刻板,作为一种严苛的戒律迫使人们遵守,表现为一种严厉的外在约束,有一种异化的性质。 与法律规范着重于禁止和惩戒不同,自觉型态的道德规范着重于把人提升到应该成为的样子,即着重于劝善、勉进。所以,它一方面有着优化人际关系的功能。在它弱化时,就会有人想使之强化,如使之法律化或制度化之类,走古代道德、法律混淆不清的老路。这种观念是有害的,因为它没有看到道德规范的内在自律因素。另一方面,道德规范一旦异化,就会由于其刻板性和苛刻性,而把人的丰富个性一一磨平,装入僵硬的框框中加以衡量,而不是在尊重人的个性的丰富性的前提下,对人的行为加以引导。这确实是异化了道德规范的严重弊端。主张道德规范应具有这类性质的观点,不符合当代文明进步的理念。对我们的伦理学来说,并不以建立异化的完整道德规范体系为能事,而是要寻求合乎人性理想的、能赋予人生命的意义和价值的、有着伟大人道情怀的、能激发人的创造力、引导人们自我完善的道德规范。诚然,人们的行为需要规范,否则社会将不能存在。但是,如果只有法律规范,就封闭了人们的创新可能性。实际上,许多行为规范只能以道德戒律的形式而不是以法律的形式存在,从而在维持日常秩序的同时给个人创新留下余地,这就如英国经济学家哈耶克(F.A.Hayek)所称, 是“自由文明的艺术性和困难之处”。道德规范希望个体能激发出自己的创造潜力,它在更大程度上应显示这种内在激励机制,而不是使人们平均化的专制机理。因此,以排除道德规范而为个人创造力的发挥提供前提条件的看法,也是不符合人类社会生活本质的。从学理上看,他们没有认识到道德规范与德性的密切关系,原因是他们把人看作单个自足的人,认为人只应以幸福为自己的最高目的。这诚然不错,但他们忘记了,亚里士多德就以幸福为伦理学的最高目的,然而却以德性为幸福,认为只有通过习惯于遵循伦理规范才能达成伦理德性。而主张伦理学不应研究道德规范的人则是把伦理学看作是这个自足的单个人追求幸福理想的内心独白。而我们则主张,既不应该把道德规范再度法律化、制度化,使之沦为纯粹的“器”,更不能把道德规范视作专制的约束工具,而是要使道德规范“艺术地”负载起人道情怀和人类生存之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