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伦理的正义及其对功利价值的优先性

作 者:

作者简介:
万俊人(1958—),男,湖南岳阳人,清华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 人文学院,北京 100084

原文出处: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力求在普世伦理的理论框架内重新解释伦理正义这一基本概念。通过检省目的论与道义论两种经典的普遍伦理学探究方式,深入探究了正义或道义与功利或人权两种基本的社会伦理选择方略及其正当合理性;进而借助于比较分析的方法,努力厘定伦理正义的规范特性、伦理正义原则的制定程序及其获取普遍有效性的条件,并证明在普世伦理的价值系统中,伦理正义相对于功利价值的优先地位。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9 年 10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 —1287(1999)04—0013—07

      在当代有关普世伦理的讨论中,“正义”、“人权”、“文化(传统)”已成为三个关键性概念。这其中,前两个概念是作为经典的价值词出现的,而后者则不仅含涉价值意义,而且也涉及(甚至在更大程度上涉及)普世伦理的探究方法问题,需要更复杂的考量。在本文中,我们暂且把“文化(传统)”的概念搁置一旁,就普世伦理论域中“正义”概念的意义及其与“人权”或“功利”的关系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 普世伦理的“正义”概念

      正义(justice,或译为“公正”、 “公道”)自古以来便是人类最古老最基本的伦理观念,也是普世伦理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如果说,人权与道义原则的关系性解释,揭示了人类普遍伦理的道德主体性基础,那么,正义原则的伦理论证,将为普世伦理确立一种可能的实践伦理秩序和普遍性规范基础。因此,我们把伦理正义视为普世伦理得以确立的根本前提。在此意义上,我们又可以说,基于人类道德尊严的人权与道义原则,为我们探讨人类普遍伦理设定了一种基本的道德哲学基础,即:它使我们能够确立人类作为一种有道德尊严的人格化存在,既具有其不可非法剥夺的道德权利,也因此承诺了不可任意卸脱的道德义务或伦理责任;而基于理性秩序的伦理正义原则则是一种人类普世伦理获得其正当合理性证明的规范性基础,即:一种合理的普遍伦理的正义原则将被视为可以获得广泛可接受性的普世伦理的基本秩序与规范系统的基础。

      作为一个基本的伦理概念,正义本身具有多种价值特性。它既是一个道德伦理的基本范畴,也是一个政治学的基本范畴,亦是一个国际政治的基本范畴。所谓正义,最一般地说就是对社会权利和义务的公平分配或安排,以及与此种分配或安排秩序相适宜的道义品质。伦理正义是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之一,它集中反映着社会对人们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公平分配和正当要求,反映着人际关系中相互平等对待的方式和态度,反映着个人所持有的正直公平的品质。换句话说,在社会伦理的层次上,伦理正义即是社会通过其制度安排与价值导向所体现的公正合理的伦理精神与规范秩序,以及在这种伦理规范秩序的有效规导下所形成的人与人、人与群体和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公平相待的社会伦理规范。在个人美德的层次上,伦理正义即是一种方正不典、公正无偏的正直品格。

      正义或伦理正义作为社会伦理与个人美德伦理之基本理念和原则的双重含义规定,揭示出它本身的综合性概念性质。然而,该概念的双重含义并不是固定不变的。相反,它总是随着社会历史与文化脉络的改变而改变着它的含义或价值偏向。在许多民族的先期道德文化脉络中,正义首先是作为一种个人美德概念而产生并逐步演化成一种社会伦理概念的。例如,中国的道德圣人孔子便有“子率以正,孰敢不正?”之说。(《论语·颜渊》)亚圣孟子亦云:“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孟子·离娄上》)中国古代典籍中还有这样明确的正义定义,曰:“兼覆无私谓之公,方直不典谓之正。”(贾谊《新书·道术》)这里的所谓“无私”、“方正”、“方直”,都是指个人的道德品质。据拉法格的研究,“正义”在古希腊人那里,最初源于“直线”、“居中”的数学概念,其本意是指“置于直线上的东西”([法]拉法格著:《思想起源论》,北京:三联书店1963年出版,第98页)。另一位古希腊思想史研究专家罗斑更详尽地谈到:“在古希腊思想中,企图把人类生活及其行为的律令,加以整理并做成普遍使用的概念的那种努力,最早见之于文学。我们可以在《荷马史诗》和赫西俄德的作品中找到……。随着社会和社会环境的改变,……公正观念逐渐弄清楚了,并且越来越清楚明确地把它用公式表达出来。所谓公正,就是确切而适当的法度、均衡和正直,是与粗鄙的情欲、欺骗及统治的野心相对立的。”(罗斑著:《古希腊思想和科学的起源》第一章。陈修斋中译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在古犹太民族的道德观念中,正义即是一种公平对待的价值行为方式和品格,所谓“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古老箴言(《圣约·旧约》),正是这一原始律令信条的朴素反映。

      然而,古老正义美德观念随着现代社会的到来而改变,其内涵的社会伦理规范特性随着现代社会日趋制度化、组织化而凸现出它新的制度伦理含义和规范秩序维度。如果说,在古希腊哲贤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那里,正义作为伦理学的基本范畴虽然已经明确了其社会伦理规范的价值指向,但仍然保持着它自身突出的美德伦理的特性,如柏拉图将正义视为人之理性或智慧、勇敢、节制之美德的良好的秩序规范,亚里士多德的“中道”(the Golden Means)观念,等等;那么,在现代西方伦理学的视景中,“正义”则被首先看作是一种社会美德,一种社会制度伦理或秩序结构的普遍规范。当代最著名的伦理学家之一,美国哈佛大学资深教授罗尔斯在其伦理学的奠基之作《正义论》中,开宗明义地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一样。”(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 Mass: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P.3.何怀宏中译本将英文原文中的“virtue”一词意译为“价值”,似有些过译——作者注。)

      “正义”作为美德伦理概念与其作为社会伦理概念的两重含义的历史演变,当然并没有在根本上改变其基本道德伦理的意味,毋宁说,它是这一综合性概念所内含的不同意义侧面或价值维度的时代性偏移。这一方面证实了麦金太尔关于伦理正义的概念解释必须诉诸于具体历史情景与特殊道德文传或道德谱系的理论论断,反映出伦理正义本身的历史限制与文化相对性;另一方面也揭示我们在人类文化多元而又歧变的情况下,寻求一种可普遍化的伦理正义原则或规范是多么困难。

      然而,无论存在多大的理论困难和实际限制,伦理正义自古至今始终都是人类探寻一种普遍伦理原则的基本出发点之一,在绝大多数古典道德文化传统中,伦理传统几乎无一例外地被当作人类道德的基点或“基始”之所在,以至于19世纪俄国著名伦理学家克鲁包特金的“没有正义,便没有道德”成了一句为许多伦理学家津津乐道的至理明言。

      二 功利或正义的社会伦理选择

      透过古今中外形形色色的伦理学理论,我们发现,人们探寻普遍伦理的基本方式不外乎两种,一种是所谓“目的论”(Teleology )的或“价值论”(Axiology)的;另一种是所谓“道义论”(Deontology)的;前者以人类行为的实质性价值效果为道德评价的最后圭臬,用“功利”、“效用”、“利益满足”、“自我实现”等实质性价值作为道德善的评价依据,其核心道德理念是“善”。后者则把目的论伦理视为要么是一种个人主义或相对主义伦理,其相应的指摘和诘难是:“谁的利益?”“为什么能够产生如此这般效果的行为就是善的或合乎道德的?”“是否存在一种在所有情形下对所有的人或事有利有效的普遍善?”如此等等;要么就是一种好高鹜远的抽象理想主义伦理——如果一定要给人们许诺一种普遍善的话。道义论或义务论伦理持守的是一种“正当”(The Right)优先于积极善的价值评价。也就是说, 消极的正当规范优先于积极的善恶价值评价。道德正当规范的标准是一种基本行为层次上的“合宜性”(亚当、斯密语)标准。或者说,是一种合理层次上的行为约束。基于这样一种正当规范的行为,才是有可能普遍化的道德行为。”(这正是康德推论他的“普遍道德律”的基本理由。关于康德的普遍伦理规范的这种“道德推理”,详见其《道德形上学探本》,唐越中译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16页)而以此为基本道德立场的伦理学,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伦理。它是规范性、约束性的,因而是消极的、道义论的。因为规范意味着约束和限制,因而也就是赋予道德行为以正当与否的道义和责任,即尊重某种普遍之行为规范的道义要求。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