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分类号】 B82 近年来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传统道德中没有职业道德,因为在自然经济下无所谓职业,当然就无所谓职业道德,职业道德只是伴随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新道德观。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道德只能自律,而不能是他律的,讲他律就是强制,扼杀道德自由。这些观点对理解职业道德直接相关,本文就从这里谈起。 一 职业的产生决定于社会分工。当社会分工出现时,特别是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出现后,社会成员个体就有了自己一定的劳动方式和特殊的活动范围。你种田,我织布,他盖房子给人住。为了获得生活和生产资料,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必须从事某种特殊的职业,并且还要同其他社会成员相互协作,交换生活和生产资料。在这种分工和交换的相互关系中,个人的劳动态度,劳动效率和劳动成果如何,以及个人在交往中的心术、行为表现如何,都对他人和整体利害有关。有关系就有相互的要求,有要求就有“应该如何”的行为规范约束,这就必然产生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旨在确定职业应有的作用、从业人员应有的行为态度和品德。这种客观的要求就体现着道德的他律性。至于从业者对这种客观要求自觉到何程度,那是个体自律与他律的统一问题。所以,职业道德是伴随社会分工必然产生的,只不过是社会经济形态和结构不同,其职业道德形态也有所不同而已。从历史的发展来说,与自然经济相适应的是自然经济条件下的职业道德;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的职业道德;与知识经济相适应的是知识经济条件下的职业道德,如此等等。职业道德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而变化的。所以在中国传统道德中,不是职业道德有无问题,而是有什么样的职业道德的问题;不是职业道德只有自律而排斥他律的问题,而是如何理解在职业道德中体现的道德他律和自律统一的问题。 中国传统道德很早就有关于职业道德的记载。《尚书·虞夏书·胤征》有所谓“工执艺事以谏”,即指各种工匠艺人用技艺礼规向管理者进谏之事。这说明当时不仅有各种技艺性的职业分工,而且有了一定的职业行为的规范性要求。《周礼·考工记》把当时的社会分工概括为“六职”,即王公、士大夫、百工、商旅、农夫、妇功,其中就体现着当时的主要职业分工。这些分工和职业的职责分别是:王公“坐而论道”,士大夫“作而行之”,百工“审曲面执以饬五材,以辩民器”,商旅“通四方之珍异以资之”,农夫“饬力以长地材”,妇功则“治丝麻以成之”。这里就包含着社会分工和职业的特殊职责要求。 在中国传统伦理中,关于职业道德的他律与自律的思考,当以对“周礼三德”的理解为例。《周礼·地官司徒》中讲“三德”之教:“一曰至德,以为道本;二曰敏德,以为行本;三曰孝德,以知逆恶”。这里所说的“敏德”,当是指职业道德。“至德”也称“圣德”。相对于圣德而言,“敏德”也被称作“黎民之德”,这是一个很恰当的称谓。职业道德确实就是黎民百姓之德。所谓“敏德”,按照朱熹的解释,叫做“强志力行蓄德广业之事”(注:《朱子大全》第六十七卷。)。这里说的强志,力行、蓄德、广业,显然是在职业活动及其功业中体现的特征。所以要以它作为行为之本,是因为这是要以实际行动,要成事立业之德,不是坐而论道之德。敏德作为职业道德与齐家、治国比较起来,更带有实践性、普遍性、基础性,它是个体养成和施展其特殊才能的场所;农耕者的顽强,工匠者的精巧,商旅者的心计,手艺人的严谨……,都要通过各自的职业实践实现其自我价值。 那么,怎样理解传统职业道德中的他律和自律呢?这从三德关系中可以看到古代思想家的理解。按照朱熹的解释,至德是“诚意正心、端本清源之事”(注:《朱子大全》第六十七卷。)。诚意正心的根本在何?在于“道”,这“道”就是所谓“天人性命之理”、“事物当然之则”、“修齐治平之术”,认识并践履这道就是至德。至德是最高层次的德,它把道化为道德主体的心性、行为准则,又使其行事合于道,从而内外充实而又能推及于世,这就达到了圣德境界。这当然是他律与自律的高度统一。所谓孝德,是“尊祖爱亲,不忘其所由生之事”(注:《朱子大全》第六十七卷。),也就是尊先祖,爱双亲,不忘生身养育之恩。要做到孝就要知道不孝之逆恶,笃实深固,终生坚守。“逆恶”是不孝的极端,在唐律中定为“十恶”之一,周时虽无这样的刑律规定,但周礼的三千威仪中也有“惩无礼”的礼规。所以,孝行必须知其反面即不孝的恶果。这也是一种他律与自律的统一。敏德是处在至德与孝德之间的,上要以至德为统帅,即要有行事之道作指导,下要以孝德为根基,即不忘其所由生之事。敏德如无至德的统帅就会“散慢无统固”,“不知道之讥”;如不务孝德而只力行敏德,则又“无以立本而有悖德之累”。从另一方面看,如果只悟道而不务实业,就会“有空虚之弊”;如只尽孝道而不建功立业,其孝行则不过是“匹夫之行”。这就规定了职业道德也必须是他律与自律的统一。 他律与自律的本义是道德价值的根据在哪里。在三德中,敏德价值的根据首先在于客观的道,包括圣德之道和孝德之道,敏德必须以这样的道为价值根据,如朱熹所说,行必“行理之所当为”,“行其所行之法”,也就是遵循事物发展的规律和做事的理则。其次,作为职业道德还有本身的要求,就是“广业”,不但要依理则为所当为,而且还要有所创造,日见其功绩,不然会流于空虚不实。第三是家庭伦理的要求,报生身养育之恩,尽养家立业的义务,不能做悖德之人和匹夫。这都是敏德作为职业道德的他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