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法与伦理的特性

作 者:
龚群 

作者简介:
龚群,1952年生。哲学博士。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副教授。邮政编码:100872。

原文出处:
教学与研究

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市场经济作为法制经济,其法的特性及伦理特性都深蕴于市场经济的交互主体及其体现的等价交换原则之中,因而必然出现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世界和对诚信(契约)经济起保护作用的市场经济的法;对于个体主体权利的尊重是等价交换原则的伦理基石,而同样是这一点,奠定了现代法的意识的基点;同时,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在于对普遍主体的尊重以及对特殊利益(自我利益)的合理性的社会承认,这构成经济生活乃至社会生活的基本伦理。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9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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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认为,现代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然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规范的特性较之中国传统意义上的法律,却有着根本性的区别。而与市场经济的法规相适应的伦理规范,同样较之传统意义上的伦理有着重大的区别。因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深入发展,我们面临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伦理与法(律)的转型与重构。

      一、传统的法与伦理及其现代转换

      就几千年来传统的法律和伦理而言,是宗法家族本位的法律与伦理。经济财产关系是法律调整的重要社会关系之一。中国封建社会奉行家族共财的宗法制,《唐律疏议》明确规定:“称事居亲属者,谓同居共财者”。(《唐律疏议·户婚》)而“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礼记·内则》)子孙别籍异财,是严重的刑事犯罪,财产的处分完全依据家长意志,子孙私擅用财,则为无效法律行为。宗法关系原则同样是财产继承关系的依据。宗法关系原则既适用于血缘亲属关系,也适用于无血缘关系的纯经济关系。如《唐律》规定地主与雇工的雇佣关系同于主奴关系,又同于尊卑等次的家族关系,因而如雇工的反抗行为,适用以卑抗尊、如子犯父的有关规定,即雇工反抗雇(地)主则如子犯父,因而以有关刑律来处理。这与古罗马的情形有着质的不同。古罗马是以法律来保护永佃人的权利不受所有者的侵犯。古代中国以家族关系取代经济关系,必然导致对保护私人经济权益的民法关系的忽视,形成“轻民”传统,同时又强化了封建主义家族伦理。传统伦理以儒家伦理为代表,其核心仍是家族伦理,五伦中的三伦是家族内关系的规定,作为核心伦理概念的“仁”是以“孝悌”为本的。

      中国法的传统是以刑为核心发展起来的法律。古代法自三代至清以刑律为主体。古代人谈及法必含有刑罚的意蕴。传统法的这种暴力特征是与“公”的(伦理)品格内在相关的。与伦理理想目标“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相适应,法律所维护的是与身份相关的“家”、“国”的利益,个人的存在以履行宗法家族和国家法律义务为前提,个人权益的大小决定于他们在伦常秩序中尊卑等次以及在官僚等级制度中的地位。法律不仅体现这种身份和关系,而且维护这种身份和关系。由于无人身自由权因而不存在权利主体,维护个人权利的民法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古代法与刑同义,自始便与权利无缘。在中国古已有之的法律与道德观念中,是没有现代作为平等公民所具有的个人权利的权利观念的。汉唐以来的法律道德化,是以儒家的伦理观念为重心的法的观念与法律制度。这种法的观念与法律制度,是建构在伦常关系(传统五伦)与人伦对待之礼(如父与子、夫对妇等)的要求上的。个人应当依其在家族与社会中的地位身份,遵守礼法,尽其义务,这既是人情,也是天理。人伦关系及个人在其中的位置,同时也是法律量刑的基本原则。如在《唐律》中,尊长如加害卑幼身体,或者不罚或者减刑;反之,卑幼如加害尊长身体,必受刑罚且常加重刑。妻卑于夫,在事实上也如同父子关系。

      传统法律与伦理存在的前提是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封建宗法政治的等级制度,社会刑罚与重义轻(权)利型的道德规范,始终处于法意识与伦理意识的中心地位。与自然经济相适应的宗法家族等级制度,致使个人主体消弥于传统法的视野和传统伦理的视野,因而,这一法的传统与伦理传统在近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虽然不断发生演变,但由于其自然经济的基础没有根本触动,因而直到本世纪70年代,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这是因为,即使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其产品经济也仍然是一种“半自然经济”,从文化意义上看,它是这样一种伦理型的政治体制:强调上下间的依赖性乃至某种依附性。这种关系实质上是传统的血缘家族关系基础上形成的伦理政治关系的现代蜕变。

      市场经济打破了这种纵向性的上下依赖关系,建立起以市场为机制,以个体或经济主体为本位的经济关系,使人与人的关系从人伦所属关系演变为平等竞争关系,纵向结构趋为横向结构,一个新的人物形象进入到法的视野和伦理视野里,这就是“个人”亦即平等的、独立自主的、自由的主体。从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宗法等级关系演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主体的关系,伦理与法的前提必然从片面服从和依附关系转而展现为平等主体的交互关系,个体主体自身的权利和交互主体( intersubjectivity)的伦理意蕴从而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社会历史意义。

      二、等价交换、交互主体性和信用伦理

      等价交换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最基本的规则,它所体现的是追求自我利益的自主主体之间的相互人格的尊重以及诚信伦理的价值。商品的交易是在追求自我利益的人之间进行的等价交换活动。但是,绝对追求自我利益或毫不考虑他人利益而追求自我利益的人,并不是想以等价方式来获取利益,而是在对他人利益进行否定的方式下满足自我利益,即通过要挟、征服、利用、威逼甚至杀害对方来夺取利益,或者以欺诈手段来骗取对方钱财。等价交换只是在对对方人格或主体的尊重的前提下,把对方看作是与自己有着同样的主体性、同样人格的人时,才得以进行的交易。在这里已经不是原始的本能的贪婪,即不是否定除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主体性,而是把他人看作是与自己有着同样人格的人给予尊重,从而达到相互承认,进而进行协作。

      现代市场经济是一个以等价交换为基础的经济。以等价交换原理为原则的交易过程就是一个伦理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现代市场经济就是伦理的经济。市场经济制度是一种保障进行经济活动的各方进行公平交易的公正秩序,这种制度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追求私利的经济人,在理性共识的基础上达成的某种妥协或自我约束,从而形成公正的经济秩序。然而,这种秩序、制度或公正,说到底,就是以等价交换原则为核心的秩序、制度与公正。因为它是为市场经济的交互主体性所决定的。原始社会单个性的交易伦理和封建社会中局部性的交易伦理,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全社会经济范围内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于现代经济的全面性以及无所不在的影响力,这种在尊重对方权利基础上、在交互主体性意义上建构的公正伦理秩序、理性的秩序就是民族国家的国民生活的秩序,至少说,它成为国民生活的伦理秩序的一个基本层面,因而与现代国家的法的秩序有着深刻的内在关联。也就是说,现代经济生活不仅要求交互主体性伦理,而且要求国家法的保障,在没有交互主体性伦理的地方,也就没有这种经济,而现代民法出于社会经济与社会秩序的需要,对于诚信(经济)伦理起着保护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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