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制欲主义精神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灿新 广东省委党校哲学部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9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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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社会主义道德,离不开对传统道德的扬弃;而扬弃传统道德的前提,必须冷静地对传统道德进行反思和清理。

      中国传统伦理文化源远流长。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壤上生长出来的制欲主义伦理精神,是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基本精神之一,它对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以深刻影响,至今还影响着中国社会的伦理生活。因此,重新审视制欲主义,对于社会主义新时期婚姻家庭道德建设,具有理论的价值和实践的意义。

      一、制欲主义精神生成的社会根源

      在东亚大陆这块优越而又封闭的辽阔土地上,孕育了华夏民族以农耕为主体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产生了君主专制制度和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含有一定血缘温情的宗法制度相结合而成的“家国同构”的社会政治结构,塑造了注重人伦的伦理中心主义的“德性文化”。正是在这种中华民族特有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土壤中,滋生起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制欲主义精神。

      1.小农经济是制欲主义精神的经济根源

      中国传统社会的经济基础,主要有两个基本特点:第一、在以农耕为主体的自然经济体制下,基本上是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自发的、以简单劳动工具为依托的简单再生产。第二、个体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结合,地主经济与小农经济的结合,其生产的目的,是为了直接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这种经济基础,直接产生两种后果:第一、以家庭为单位的简单再生产,使得物质生产表现出规模狭小、简单重复的特征,必然导致生产力在低水平上不断重复发展。社会物质财富的贫乏,也就要求人们必须省吃俭用,克制对物质利益和感官满足的欲求。第二、个体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特别是男耕女织,构成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缺乏发展生产力的强大的动力,要求人们“知足常乐”、“安贫乐道”。而地主经济和小农经济的结合,造成地主经济和小农经济互为盈缩的矛盾运动,从而使社会经济发展总是处于一种萎缩破坏→恢复发展→萎缩破坏的循环往复之中,使得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十分缓慢,导致中国传统社会长期的贫困落后。这就必然要求人们通过对自身物质欲求的抑制,以适应贫困的物质生活状况。

      2.家国同构、君权至上的封建专制主义是制欲主义精神生发的政治基础

      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结构,主要有两个基本特征:第一、家国同构。文明的发展是由家族到国家,国家混合在家族里面。统治者利用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利用宗法血缘的生理和心理基础,将氏族制发展为宗法制,用宗法血缘的纽带将家和国联结起来。第二、君权至上。在宗法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封建专制主义,其根本特征是君权至上,皇帝是最高统治者,一切政事都由其独断,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国家的一切皆为以皇帝所代表的皇族一家所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这种政治结构,必然使人们毫无个人权利和个人利益可言,人们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君主的绝对权威,这就在客观上要求人们克制个人权利和个人利益的追求。

      3.强烈的道德理性精神是制欲主义精神滋生的文化基础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是道德理性的人,而非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这种具有强烈道德理性的人,追求道义,把达到“至善”作为道德上的最高境界。而达到“至善”之境,关键在于使自我的情感、欲望的满足与社会的理性要求相统一。儒家主张“发乎情,止乎礼义”;道家认为“其耆欲深者,其天机浅”;佛家则提出“戒是一切善法之梯蹬”,都要求人们以义制欲,以义导欲。从总体上来说,中国传统文化既反对否定感情和欲望满足的禁欲主义,又反对无理性、无节制的纵欲主义。中国重视的是情理结合,以理节情的平衡,是社会性、伦理性的心理感受和满足,而不是禁欲性的官能压抑,也不是理知性的认识愉悦,更不是神秘性的情感迷狂或心灵净化。

      二、制欲主义精神的主要表现

      制欲主义精神作为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基本精神,贯注于伦理生活和道德活动的方方面面。诸如在群己关系上,重群轻己,个人服从群体;在人我关系上,克己利他;在公私关系上,抑私为公;在义利关系上,重义轻利等等。然而最突出的体现,是在人类两性关系领域。

      在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对男女两性之间的情感,采取一种十分强烈的抑制态度。其秘密就在于,在宗法制度下,一方面,在公共职务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方面,根据的是严格的父系单系世系原则。它不允许超出父系血亲范围,而且规定嫡长子为第一继承人。因此,必须要依靠严格的婚姻制度,来保证生育确凿无疑的出自一定父亲的子女。另一方面,家庭(族)是由血缘关系为纽带而组织成的一个利益共同体,在这个利益共同体之中,家庭(族)成员的命运紧紧相连。一旦“一人得道”,就连鸡犬也可沾光而“升天”;然而一人获罪,九族也要遭受牵连。在这种家庭制度下,家庭(族)的共同利益、整体利益具有至上性,任何个人的利益都必须要无条件地服从家庭(族)的整体利益。而在宗法社会里,婚姻决不仅仅是(甚至根本就不是)男女当事人两个人的“私事”,而是直接关联着整个家庭(族)的兴衰荣枯的“公事”。因此,男女之间的婚姻大事,必须要由家庭(族)共同利益、整体利益的代表父母亲(主要是父亲)来决定。为此,它必须要把男女之情排斥在外,因为这种个人的私情往往由于其猛烈之甚,而导致对严格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和对父母之命的顽强抗拒,结果使整个家庭(族)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在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把男女之间的情感视为洪水猛兽、万恶之源。为了防止这种洪水猛兽的滋生冲击,设立一整套规范制度。所谓“发乎情,止乎礼义”,礼义之一就是“男女有别”、“男女授受不亲”,阻隔男女间的“私自来往”。礼义之二就是贬损男女之情,视其为罪恶之首,从道德心理上构筑防线。礼义之三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把男女婚姻权柄牢牢地掌握在家长手上。礼义之四就是“三从四德”,把女性严格控制起来。礼义之五就是专为女性而设立的贞操观,要求妇女“从一而终”,宣扬“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主张“存天理,灭人欲”,以彻底防止“洪水猛兽”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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