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伦理学研究论纲

作 者:

作者简介:
徐嵩龄,中国社会科学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732

原文出处:
学术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9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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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1999)04—0023—07

      1.环境伦理学的研究范畴

      环境伦理学,肇源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研究这一关系对人类道德行为的影响。这种伦理影响包括两大方面,即人对自然的伦理关系方面,以及受人与自然关系影响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方面,它们各自又包括更为细致的内容。环境伦理学的研究范畴可以逻辑地表示于图1:

      

      图1既表现了研究领域的划分,又表现了研究领域之间的联系。 对于“人对自然的伦理关系”的研究,主要是环境价值观问题,对于“受人与自然关系影响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的研究,主要是“作为公平的正义”的问题。就研究的基本动因而言,“人对自然的伦理关系”是第一位的,“受人与自然关系影响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是第二位的;“代际伦理关系”是第一位的,“受代际伦理影响的代内伦理关系”是第二位的。理由很简单,没有第一类问题就不会出现第二类问题。就研究的现实重要性与优先性而言,“受人与自然关系影响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高于“人对自然的伦理关系”,“受代际伦理影响的代内伦理关系”高于“代际伦理关系”。理由也很简单:在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没有恰当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规则,怎能真正有效地解决人对自然的伦理关系问题?在人际伦理关系问题上,没有代内伦理的恰当规则怎能真正有效地解决代际伦理关系问题?可见,问题的缘起是后者,但解决问题的优先性则是前者。

      2.环境伦理学研究的两大主题:环境价值观与环境道德行为规则

      如果把环境伦理学定义为“对建立在一定环境价值观之上的人类道德行为规则的研究”,那么环境伦理学必然包含两大研究主题,即环境价值观与环境意义上的人类道德行为规则。其中,环境价值观主要属理论研究领域,如西方的各种人类中心主义、各种非人类中心主义,中国的“天人合一”观,等等。环境意义上的人类道德行为规则既属理论研究领域,更属应用研究领域,因为这些规则涉及到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事务中实践环境正义的具体主张。环境价值观与环境意义上的道德行为规则,两者既一致,又不完全一致。也就是说,不同的环境价值观下面,可以存在某些共同的环境道德行为规则。环境价值观之间的层次性以及相应的环境伦理规则之间的共同性与差异性,有机地建构起一个完整的环境伦理体系。这一体系,对一个国家或地区选择恰当的环境伦理模式,对为一个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选择恰当的环境伦理基础,都具有实践重要性。因此,对环境价值观与环境伦理规则的研究,既要注意各自的独立性,又要注意其间的联系性,即环境价值观与环境伦理规则之间的联系,不同的环境价值观之间的联系,以及不同类型的环境伦理规则之间的联系。

      3.环境伦理学的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之争

      在西方环境伦理学界,一直存在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之争。中国在从事环境伦理学研究并选择自己的伦理模式时,已经经历并将继续面对这一论争。为了提高论争的学术质量和它的实践意义,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应突出对论争概念的全面理解;二是力避论争的简单化,应当关注更为丰富、多样的环境价值观形态。

      对于第一个问题。在环境伦理领域,“人类中心主义”中的“中心”一词,广义地看,大体有四种理解。一是认识论意义上的,人类是认识主体;二是实践意义上的, 人类是道德行为的主体, 是道德代理人(Moral Agency);三是环境责任意义上的,人类是当代环境问题的制造者,也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主体;四是价值观意义上的,是以对人的利害作为价值的判据。在环境伦理学中,对于这四种理解中的前三者均无争议,真正引起论争的是第四点,即价值观意义上的“人类中心”。这就是说,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之争应是价值观之争。这样,人们在评价人类中心主义时,既不应以对“人类中心”的前三种理解来取代或抵销在价值观意义上的论争,也不应拒绝考虑前三者对价值观选择和价值观指导下的实践的影响。对于“人类中心主义”这样一个在历史上起着进步作用但在现代又已暴露出某些弊病的概念,应当有一个使之扬弃与更新的过程。因此,各方应全面地砥砺各自的论点,从而提高论争的学术效率和质量,并使双方获益。

      对于第二个问题,仅以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并不能概括环境伦理学价值观选择的全部内容。事实上,环境伦理学价值观具有丰富的多样性。在人类中心主义方面,有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有适应于当代环境问题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其中包括诺顿的“弱人类中心主义”、默迪的主张“生物具有内在价值”的人类中心主义、可持续发展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等等;在非人类中心主义方面,有辛格的动物解放主义,有雷根的动物权利主义,有施韦策、泰勒的生命中心主义,有利奥波德、奈斯、罗尔斯顿等人的生态中心主义,有GAIA主义,等等。此外,还有中国儒家的等级生态伦理观,道家的平等生态伦理观。如此多样的环境伦理观都以各自某一独特思想而赢得学术界的青睐,并丰富了人们对环境价值观的选择。因此更多地将注意力用于厘清各种价值观的具体论点,而不是将它们笼统地分置于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大阵营,对于提炼更具实践可接受性的环境价值观是极为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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