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以来,自然科学以其准确性、严密性、可推导性等逻辑理性性格,成为各门学科的典范,社会科学纷纷采用自然科学的范式。伦理学的理路也受到了这种范式的吸引,它的致思方向转向了知识论的轨道。也就是说,把伦理学的核心部分看作是道德判断。围绕这个问题,出现了三种看法,即认为道德判断有三种表达式:“是然(to be)”、 “应然(should be;ought to be)”和“意味(to be meant to be )”。这三种观点虽然争执不下,互竞短长,但有一点是明显的,即这样看待道德问题,都是受了知识论的强烈影响。实际上,道德问题本质上不是一个知识问题,而是与情感、意志、行为选择、感受性有关。它注重的是意志善良、行为合宜。只有走出道德判断的迷思,才能回到道德的本有位置上,即型塑情感和行为的合理性——恰当、适度、合宜,一句话,就是情理的合宜主义。 一 是然(to be) 其实,这三种判断式的核心是to be,而 should be和to be meantto be只不过是to be的变形。“是然”从根源上说,正是巴门尼德的“真理世界”。它是一种纯理智的思维方式,也就是说,是概念的蕴涵关系,如”A是B”之类的判断。因为,A的内涵完全为B所涵盖, 故而,A可以在B所展开的理智境域中得到说明,即进入“存在”(Being),而进入存在就意味着由理智来衡量。巴门尼德说:“存在是存在,而非存在乃是不存在的。”(注:苗力田主编《古希腊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92页。)在“存在”的理智判断境域中,不认可任何逸出这个境域的东西,或者说,不能进入理智判断的就是非存在。所以,在他看来,感性世界就是非存在,只有理智世界才是存在。他认为,存在有四个特点:是一不是多;不动;是球体;四周都是必然性的锁链。这里透露出一个信念:人的理智领域是统一而不是多元的;是永恒的,超越动静的;是必然的而不是偶然的。这个信念经过芝诺的反证法论证之后变得更加坚定,理所当然。可以说,这是人类首次发现了理智判断的有效性、确定性和自洽性,它立即引起了沉迷,人们把这种有效性、确定性和自洽性看作是人类理智的尊严所在,认为可以把人的精神和灵魂安顿在这么一个自身自足的理智世界之中。 但是,这种对”是然”的沉迷却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它牺牲了感性世界的实在性,把理智活动看作是唯一值得过的生活,而生命、情感、想像、感受等等都属于非存在,因为它们都是偶然的、变化不定的,有着二难选择和冲突,因而对理智生活的宁静来说是一种干扰和破坏。但是,这样来理解生活,实际上是在肢解生活。当然,那种理智生活即自我同一性确实让人向往,然而却无法追求,因为它不是生活本身的意义,而是切割生活之后空悬的意义,它贬低了生活本身。在他们看来,生活是低于存在的。很显然,这种观念是人类发现了理智世界的自足性之后的一种偏执。据说,为了能永远留在这个世界中,德谟克利特在长期游历之后,弄瞎了自己的双眼。可见,当人类发现了某种确定的东西之后,会走向何等的沉迷与狂热!然而,它也遭到了来自希腊文化内部的某种因素的反动,即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和皮浪学派的怀疑主义。前者信任情感,后者则揭露了理智自足性的假象,即一切判断都可找到一个理由完全与之相等的相反判断,因而,理智的判断恰好是引起灵魂不安的根源,最好的生活是要在推脱一切判断之后才能达到。 而在道德上强调“to be”, 无非是要把道德问题归结为一个理智认识问题,即如斯宾诺莎所说:“我将要考察人类的行为和欲望,如同我考察线、面和体积一样。”(注:斯宾诺莎著,贺麟译《伦理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版,第97页。)他认为,要获得德性, 就是要以理智来控制情感,摆脱受情感支配的被奴役状态,获得自由。他强调的是理智要对种种情感之所以产生的原因进行认识。如果不能认识其原因,那么,我们的心灵就会被盲目的情感冲动所控制,即受到奴役。一旦我们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自然界事物的因果必然性,那么就不会为情感所惑,而变得明理,身心和泰,从而获得德性。这样对”是然”的因果系列进行理解,就能使我们有能力来控制情感,从而摆脱情感的支配和奴役,获得自由。但我们认为,对事物“是然”的因果系列的认识,并不能使人明白他的生活有什么意义和价值。他唯一的生活目标则是“改进知性”,(注:斯宾诺莎有一本著作的题目就是《知性改进论》。)即提高理智的认识能力,获得知识,以此来控制情感。而且,更加困难的问题正好是:理智并不能直接影响情感。只有情感化了的理智或理智化了的情感才能影响、教化盲目的情感,因而,这种注重“是然”的道德理论是难以奏效的。可以说,它是希腊唯智主义的伦理学说在西方近代的回响和发展。以毕生为代表的行为主义伦理学派则更彻底地把道德问题科学化。他们认为,人们对精神实体的假设是多余的,也是无法证实的,人的行为表现就是精神本身,因而希望通过对人的行为进行实证研究来理解人的道德。他们的信念是,人类的道德行为与其它动物趋利避害的行为并无本质区别,所以他们主张以“刺激——反应”模式来研究人的道德行为。这是一种把道德研究自然科学化的研究纲领。另外,道德研究中的“to be”的思维方式还有一种表现, 那就是把人的自然的天赋本性状态看作“是然”,认为真实的道德是去除文明的铅华,而返朴归真,是人的天赋本性得以自然而然的流露,并认为文明化是淳朴道德的堕落。 注重”是然”的伦理学都会遇上这么一个问题:“to be ”只是关乎理智的认识,即关注理智对于事实及其因果关系的认识,这种探讨诚然可以进行得十分深入、细致周到;但是,从本质上说,这种追求的成果是一种理论性教化,与作为实践性教化的道德教化的关系是曲折的,而非自相关的。因为道德不是技术的实践的。如果是这样,我们就可以学习道德知识,照着做就行了。技术可以按照使用知识手册加以练习就可以获得,其中并不存在情感、感受问题。道德问题也不是个因果问题,即遇上相同的刺激就一定会使人作出相同的反应或行为。而这,正是作为实证科学的道德心理学的基本假设,而至于社会方面的因果关系,则是社会伦理学的基本假设。我们认为,这种基本假设只能获得某种理论模型的意义,并不具备对道德的本质进行研究的能力。道德问题更多地与主体自己的心灵感受方式、情感归向、意志品质有关,当然也与人的知识水平有关,这些指标在一个人的行为选择、行为过程中都将得到体现。也就是说,他的人格是他行为的自由因。道德行为是心灵品质的整体体现,而不是单方面能力和素质的体现(技术活动正是这样)。道德行为本身就是在社会环境中彰显生活的本己意义,而其他活动则只能呈现生活的某些特定意义。所以说,着重于“是然”的伦理学,关注的是对行为原因的判定,而不是对行为的整体价值和意义的创造。它把视点集中在主体因为什么而作出这种选择(而要找出行为的某种原因并不难,只需要很少一点理智教养就够了),但这种原因肯定并不是最基本的,因为原因的系列是不可穷尽的。而且,这些原因不但不能成为主体进行选择的主动动机,反而会使人的行为成为被动的,即把人看作一架受到刺激而必然发动的机器。一个人自由的主动动机是对生活价值的追求、创造和证实。这种生活价值从其内在性来说,是生活本身所具有的,即人之为人的内在精神价值。可以肯定,那种被外在原因所决定的行为,本质上可以不带任何情感,因而这种行为不能算是道德的行为。他们可以精明强干,却未必有道德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