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兹以狭隘经验主义、主观唯心主义为内容的“科学主义思潮”泛滥成灾之际,为了避免发展科学技术变成徒劳之举,为了捍卫社会主义不致偏离航向,强调传统伦理精神的弘扬,抓紧具有时代气息的人文精神的建立,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我试图以理论探索为先导,从而在较深层次上,达到针贬时弊、端正人心的效果。 一 “伦理”乃稳定社会秩序使免于混乱以至解体的人们必须信守的“行为规范”。在阶级社会中,它首先必须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其次,它还得顺应民情至少是可以接受的,或经过自上而下的教导而被接受的。 因此,伦理规范具有社会客观性。它不同于自然客观性的地方,在于它是主体性自身存在与演化的客观进程的表述。 “主体性”的客观性,只能通过主体的反思而显示。黑格尔说:“伦理是自由的理论,它是活的善,这活的善在自我意识中具有它的知识和意志,通过自我意识的行动而达到的它的现实性;另一方面自我意识在伦理性的存在中具有它的绝对基础和起推动作用的目的。”(《法哲学原理》第142节,第164页)伦理当然不是理念,但它是自由的,表明它不属于自然的客观必然性范畴,而是作为主体的人的自觉的意志和自律的行动。不是你要我怎样,而是我要怎样。因此,伦理规范是自由原则的体现。 所谓“在自我意识中”可以解释为:在主体性中。在它之中,伦理不是抽象的,而是可认知的、可见诸行动的“活的善”。活的善通过主体性的意志行为,使主观见之于客观,使内在的转化为外在的,从而使它从潜能的变为现实的。这一说法的缺点,在于没有说明潜能于主体性中的“伦理”是主观固有的,还是社会客观存在的反映。如果是后者就对了;当然,黑格尔不会这样想。 我认为:主体的构思、意愿与热情,决不是孤独自在的,它有其历史时代的背景,社会结构的影响,文化传统的烙印,心理习惯的积累。这些,便是以知情意为核心的主体性的社会客观内容。它们决非心之主观构造,而是经过世世代代的演化逐渐沉淀而形成的。这种蕴藏于内心的神思壮志豪情,好像是主体所固有的潜存的自发的精神因素。实际上,它们乃是社会上客观形成的诸多个体意识交互作用而凝集的群体意识网络的特殊反映。它通过主体性的外射,从潜存的“意蕴”外化为现实的“定在”(Dascin)。定在意谓特定的存在。于是,它便从而具有了现实性。 这个“定在”就是“伦理性的存在”。主体性因其浸沉于伦理性的存在之中而具有了绝对基础,从而扬弃了它的抽象游离性,获得了社会客观性,并且形成了一股推动社会前进的精神力量。 黑格尔关于伦理的思辨论述是暖昧的,但内容是相当丰富而深刻的,而且充满了辩证精神。我们只要站在唯物的立场上,就能廓清黑格尔散布的唯心的神秘迷雾,析出其深刻的辩证的现实内容。从此出发,关于伦理规范的探讨就可以摆脱世俗科学的纠缠,在哲学的圣洁之光的照耀下熠熠生辉。 社会群体生活并非乌合之众偶然的暂时的凑合,它是人群脱离动物状态的重要标志之一。由于协力共求生存,血缘结合世代繁衍,客观上形成具有自己特征,具有统一信念与生活准则的部落。这就是最初的人类社会组织。在组织之中,群居生活的协调性有赖共同信守的行为规范来维系。这种行为规范是约定俗成的,社会成员信守它,基本上是自觉的,很少有勉强之处。 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历史的推移,社会有了阶级的分化。伦理规范就主要地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当这个社会制度尚处于上升符合历史进程阶段,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为人民群众所接受,即令是某些方面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局部利益。当这个制度业已丧失了它客观存在的历史必然性,统治阶级的意志侵犯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不能照旧生活了,于是,社会制度必须弃旧图新,如何根据当时的经济政治的新情况,协调统治与被统治之间的关系,求得新平衡。这样就产生新的行为规范。因此,行为规范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有其历史性。 即令阶级消灭、世界大同之日到来,那个未来的社会也不是停滞的,它也将是分阶段不断深化精进的。因而,那时的伦理行为规范,虽然消灭了内在对抗因素,但仍会有超前与滞后的差别,在阶段转变时刻,显现其特色。 伦理规范的历史性是我们首先要注意的。 伦理规范是十分通俗而实际的,特别对于政治家而言,他要求将伦理规范变成公约守则之类的东西,简明易记、便于实行。于是,封建社会有所谓“三纲五常”、“四维八德”,资本主义社会有所谓“自由、平等、博爱”、“公正、自尊、尊人”。我们搞精神文明,提出的标语口号更加品种繁多,什么“五讲四美三热爱”、“两手硬”、“四有新人”、“七不准、十不准”,以至于“12345810”电话号码式的一串行动要求。这种标码式的公约守则便于记忆,便于检查,而且能立见成效。因此,它具有强烈的操作性。 这样的操作,往往事与愿违。例如,某市聘用大量离退休职工,袖口扎一红布,在马路上逡巡,偶见行人有咳嗽声,即尾行其后,当其呛出一口浓痰时,她即趋前扯下一张随地吐痰罚款五角的纸条,该行人十分愠怒,索兴再吐一口,甩下一元钱,愤然而去。这能收伦理于道德教育的效果吗?能弘扬中华民族的伦理精神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