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正确处理效率与平等的矛盾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浩文 香港城市大学公共及社会行政学系

原文出处:
现代哲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9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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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然主义的方法(The Naturalistic Approach)

      自然主义的方法已成为一个在认识论、科学哲学和逻辑哲学方面的一个主流方法。这个方法最近在伦理学的研究亦日益受到重视。正如在认识论等领域一样,自然化伦理学(naturalized ethics)的兴起,是源自道德哲学与其他学科(如认知科学(cognitive science)和进化生物学)的频繁交往和互相影响的结果(May,Friedman and Clark,1996;Goldman,1993; Johnson,1993)。作者认为这种科际间的交互影响应该扩展到其他社会及人文学科,包括社会心理学、社会学和政治科学等。笔者将会用自己的一个研究社会公义的实验作为一个例子,以阐释科际间的交互影响有助哲学家认识到伦理规范是如何无可避免地受到文化所制约,而自然主义的方法会有助我们对重要的道德议题(如社会公义)建构一些文化敏锐度高的理论。

      二、理性自然化(Rationality Naturalized)

      自然主义的方法在对理性的研究方面最能突显其价值,所以,笔者先在这一节简略介绍这个方法在理性研究的贡献,进而在下一节中指出,在伦理学研究上,有相若的理据支持采纳自然主义的方法。

      理性思考所应采用的法则是认识论、科学哲学和逻辑哲学的一个主要研究课题。哲学家一直建构不同的理论以界定这些法则。但是,在过去一、二十年,思维心理学与计算复杂性(computational complexity)的分析研究有很大的发展,使人渐渐意识到不少有关思维的哲学理论(如一些形式逻辑和形式概率理论)有不少不足的地方,并引来两个常见的批评。

      (1)复杂论据(Argument from complexity)。哲学家所建构的理论过于理想化,他们所提供的思考法则是难度极高,而一般人是没法依从的。这个批评源自对计算复杂性(Cherniak,1984,1986)、人工智能(Simons,1972,1983)和心理学(Anderson,1990,1991)的研究。

      (1)非理性论据(Argument for irrationality)。 不少心理实验显示,人类的思维活动往往违背哲学家所订下的法则(Johnson -Laird ,1983; Kahneman,Slovic,and Tversky,1982)。 如果这些法则为理性思考订定标准,那么这些实验似乎显示人类基本上是非理性的。这是一个难以接受的结论,因此,不少有关人类理性的哲学理论是不足的。以上两个批评显示,哲学家在过去建构的理论只刻划神或最完美动物的理性,而不是人的理性。一个有关人类理性思维的理论所订定的法则应该是人类有能力依从的。如果要建构这样一套理论,哲学家便需要仔细了解科学史、心理学和其他认知科学的发现,把哲学自然化。自然化哲学并不等同于心理学的一种,因为哲学的研究目标仍是要厘定理性思维的规范,而不是描绘人类的思维表现。但是,哲学要认真对待以上两个批评,即复杂论据与非理性论据。在订定理性思维法则时,哲学家要预设一套能准确地描绘人类的思考能力、周遭环境的生态结构和思维系统认知目标的描述性理论。没有这样一套理论,哲学家往往会堕入提供一些不切实际的理性思维理论。有了这样一套描述性理论,我们便能认识到人类思维活动纵使往往背离完美理性理论法则,人类所采用的思维策略往往使他们能凭藉有限的能力有效地在身处的特定环境中满足其认知系统要达到的目标(Funder,1987; Anderson,1990,1991; Komblith,1993; Lopes and Oden,1991)。

      由此可见,实用主义(pragmatism)应该作为研究人类理性的指导思想,因为研究的目标是从人类思维活动中抽象出有效的策略。这个抽象过程以一个反思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过程为基础,在成功的推理实践与思维原则之间进行相互协调,从而找出一套能吸纳最多成功实践的一套原则。整个过程要受制于一套预设的背景理论,以确定得出的法则是人类可以依从,有助他们在身处的环境中达致其认知目标,并能解释为何他们有些时候会违背所得出的法则(Thagard,1988 )。(见图一:自然化认识的反思平衡)

      

      图一 自然化认识的反思平衡

      三、自然化伦理学(Naturalized Ethics)

      伦理学的研究亦有类似的情况。直至70年代初期,不少哲学家还相信伦理学可以分为元伦理学(meta-ethics )、应然伦理学(normative ethics)和实然伦理学(descriptive ethics)三个层次,而哲学的任务就是建构一套完善的元伦理理论以厘定道德概念与判断的意思。但是,哲学家所建构的元伦理理论(如情感主义)往往是一套隐晦的应然理论,并对人类的道德心理作不恰当的假设。

      罗尔斯的深具影响的社会公义理论对以上的三分法作出挑战。罗尔斯基本上与其在哈佛大学的同僚奎因(Quine)同属一个传统。 奎因是自然化认识论的倡导者,并且反对语义命题和经验命题是可以明确区分的。罗尔斯采取了类似的进路,把元伦理问题搁置在一旁,进而直接处理重要的应然伦理课题。他亦没有假设应然伦理学与实然伦理学有一个明确的分界线。他认为一套恰当的道德理论要与可靠的心理学理论相一致,亦援引不少的经济学、决策理论和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他还要求自己所推导出的公义原则要与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considered judgments)处于一个反思的平衡状态, 亦即是说公义原则要基本上与我们深深认同的道德信念相一致。他还要求自己所建构的公义原则一旦为公众所接受能够有助维持一个良好秩序(well ordered)的稳定的社会。所以,罗尔斯认为其理论的合理性是与我们在现实生活里的道德信念和一些对社会秩序的实然预测是分不开的,因此,在罗尔斯的伦理系统中,应然判断与实然判断是没有一个明确分界线的,他的理论有一个很重的自然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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