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科技,生命何以自处

——论北美生命伦理学

作 者:

作者简介:
许志伟 加拿大不列颠哥仑比亚大学副教授、中国研究部主任

原文出处:
复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本文主要介绍和评述了北美生命伦理学的概况和当代北美生命伦理关注的主要问题,并阐述了北美伦理学的若干原则以及对这些原则的批判。最后,文章从各个角度探讨了生命伦理的根本问题——人类的自我认识问题。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9 年 05 期

字号:

      (上)

      一、北美生命伦理学概况

      1.1什么是生命伦理学

      生命伦理学始于五、六十年代的北美,从某种角度来说,它是一个崭新的学术领域。(注:第一个用“生命伦理”(Bioethics )这个词的是生物学家Van Rensselaer Potter, 他用这个词泛指一种对人类生存与改善生命素质有关的学科、而不是专指医学治疗而言的。详见他的著作"Bioethics:Bridge to the Future"(Enqlewood Cliffs:Prentice—Hall,1971).)由于当代科技(医学、生命科学、 环境科学等)以及社会科学的发展,顽疾可以治愈,生命可以延续,人类身心有很大的改善。与此同时,生命与死亡,痛苦与灾难,生命的自主权,控制生命的能力,生命在受威胁的情况下、人与人之间的责任等等这些人类有史以来便有的伦理问题,在文明空前发展的今天得以强化,变成了困惑人类的“新”问题。

      生命伦理最显著地体现在医学与生命科技的发展中,生命伦理学一词也很自然地与医学与生物学结下不解之缘。狭义来说,“生命伦理”是因当代科学及科技发达而兴起的学科,它特别强调研讨生命科学带来的种种伦理问题。但从广义来说,它是一门边缘学科,与法律、公共政策、哲学、宗教、文学、生物、医学、药物、经济、环保等相关,具有广阔的文化视野。它正视生命科学带来的种种伦理挑战,它亦评估科学与人类种种价值的关系以及科学对人类价值的改变,它使人们强烈地注意到人类生活与道德伦理之间的互动作用。它涉及的对象下至医护人员,上至制定有关法律条文的政治家;它的信息不仅对一般大众有切实的作用,而且对以思考人的本性、社会的操作为己任的哲学家、社会学家、宗教家亦同样有启发作用。

      1.2生命伦理学发展的历史文化背景

      60年代西方科学和文化的发展引发了生命伦理学的出现。就科学发展而言,二战以后基础科学的发展,酝酿了60年代前所未有的医学科技:肾分解、器官移植、胎儿诊断、安全人工流产、避孕药、基因工程等等。临床医学上出现了许多先进的医疗仪器,如人工呼吸器、心脏活动的检查与监控等,大大加强了人类延长生命的能力,亦延续了人类死亡的过程(对垂死病人而言),导致所谓的“死亡医学化”现象。

      就文化发展而言,60年代的美国处于一个激烈动荡的社会文化改革时期:人权运动、女权运动、个人主义思潮相继出现。再加上战后的财富再分配、人口流动等因素,社会基本结构——家庭、学校、宗教机构——出现重大变革。在科学给予人类对抗病症、痛苦、死亡的新能力的同时,文化上的发展亦提供了人类新的生存方式。

      新的科技带给人类更有效地征服自然的可能性,新的文化意识把人从旧的传统中释放出来,从而使人有新的自由去掌握与控制自己的生命与终结。这两方面的发展使人类萌生了一种新的雄心与盼望,即人类能彻底地超越自然的限制,将生命掌握在股掌之中。生命伦理就是作为这种冲击的回应而产生的(注:Renee C.Fox 的The

      Sociology

      of Medicine:A Participant Observer's View (Englewood Cliffs,N.J.:Prentice—Hall,1989)一书在这方面甚有价值。 )。科学与文化提出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面对及处理它们引发出来的种种道德伦理问题,具体言之,就是:

      如何帮助有需要的人去获得种种医学科技的成果?更甚者,如何帮助人不被科技伤害?

      如何公平地分配科技的成果?

      人需要有什么伦理美德、社会需要有什么道德品格才使这些科技能正常地服务于人?

      社会需要什么机制、制度、组织、法律去管理这些新的科技?

      谁有权控制这些新的科技?

      当科技带来伦理问题时,谁有权力与能力去决定什么是对、什么是错?

      1.3事实与价值问题

      凡此种种,牵涉到一个科学事实与精神价值的问题。19世纪至20世纪初科学实证主义形成的错误观念一直统治着西方世界:首先,科学事实高于一切,道德与价值不受重视。其次,科学事实与道德价值界线分明,二者不能、也不会混淆。再者,科学是客观的,实在的,有权威性,而伦理或价值是相对的,“软性的”,往往因人而异,不具权威性。由以上的观念延伸下来的结果是:科学与医学既是权威科学,那么科学家与医学家也是权威者,他们能够在科学及医学领域作出决定,自然也就是解答科学及医学引发出来的伦理问题的专家。“一个对的、好的医学决定就是一个对的、好的伦理决定。”

      生命伦理学的第一个任务就是挑战上述第二点及最后的结论,第二个任务是寻找及发展解决这些伦理问题的方法论。在这门学科发展之初,大家似乎都认同这是一个跨学科的领域,与研究方法截然不同的哲学、宗教、法律、医学、生物学等学科相关。(注:若事实与价值的界线不是泾渭分明,而科学权威不等同伦理决定上的权威——这里蕴含了一个悖论——那么其间之复杂错综则不言而喻。美国生命伦理学的先锋Daniel Callahan最早指出这点;详见他的文章“Bioethics as adiscipline”Hastings Center Studies 1,(1973),no.1:66-73.)渐渐地,生命伦理学形成四个方面的研究领域: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