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体分析几种价值界定之前,我们先谈一下界定哲学价值的几条原则。现在对价值的界定很多,到底如何界定价值,应遵循一定原则。我认为,至少应遵循以下原则: 1.哲学价值界定不能存在内在逻辑矛盾,不能违反不矛盾律,一种界定不能说既有价值,又无价值; 2.哲学价值是一般价值,不能用特殊价值界定一般价值; 3.哲学价值是在关系中、比较中显示出来的,哲学价值不是实体,不能用实体界定哲学价值; 4.哲学价值界定要能确证价值的客观性。 这些原则总的就是要求对哲学价值的界定要能揭示哲学价值的本质。现在我们就根据这些原则,对几种界定进行分析。 (一)用意义界定价值,认为价值就是客体对主体生存和发展的意义。 这是多数学者所赞同的观点。因为正如图加林诺夫所说:“价值的最正确最清楚的规定是:它是人们所珍重的东西。”(注:图加林诺夫:《马克思主义中的价值论》,10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价值,就是好、善、美、益、珍贵、优越等意思。而意义一词则表明事物的可贵之处,因为意义有好的作用、影响的意思。但用“意义”界定价值,有其局限。首先,因为“意义”本身就含有价值的含义,所以,用“意义”界定价值,使人感到是同义反复。其次,“意义”与理解有关,容易使人把价值看作人们理解的产物,否定其客观性。所以,用“意义”界定价值,对“意义”要有正确的理解。实际上,人们在用意义界定价值时,对“意义”都有自己不同的理解。我们把意义理解为作用和影响,就可避免上述两种局限,大体上符合上述四条原则的要求。这样,就可以把用意义界定价值,作为对价值的通俗的理解。西方有的学者把价值理解为好或善,这也是一种通俗的用法。我们把价值理解为意义,应该说,这是切近价值本义的一种通俗用法。在目前人们对价值界定意见分歧的情况下,采用意义界定价值不失为一种较好的能为多数学者所接受的观点。 (二)用满足主体需要界定价值,认为价值是“客体满足主体的需要”(注:潘于旭:《“需要”问题与价值论的“难点”》,载《哲学研究》,1993(1)。)。 这是目前在我国比较流行的一种观点。这种观点西方学者中早已有了。我国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需要是客观的,需要与想要、欲求不同。这种努力是应当肯定的,有一定意义。尽管如此,这种观点仍然存在着以下问题: 第一,主体需要并非天然合理。需要有健康的与不健康的之分。“需要也有高下之分”(注:张岱年:《论价值的层次》,载《中国社会科学》,1990(3)。)。“按社会价值划分,有合理的、有益的、 健康的和不合理的、有害的、病态的(如吸毒、卖淫、同性恋等)的需要”(注:《李连科集》,75页,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89。)。“人还有不正当的需要”,“满足不正当的需要是没有价值的,相反,不满足这种需要或限制这种需要得到满足则是有价值的”(注:袁贵仁:《价值学引论》,54页,载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价值按其本质说是好或一般的好、善。满足此种需要无价值,就是不好,不善。这就决定了不能用客体满足主体需要来界定价值,否则,就违反了不矛盾律。 第二,从实践上看,用满足主体需要界定价值,由于不加分析地认为满足任何需要,即使是有害的、丑恶的需要都有价值,就会使黄、赌、毒,假冒伪劣、坑蒙拐骗、腐朽丑恶的东西泛滥。 第三,以满足主体需要界定价值,实际上是把使用价值作为哲学价值,混淆了使用价值与哲学价值。马克思说:“说商品有使用价值,无非就是说它能满足某种社会需要”(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206页。)。客体能满足主体需要, 这是客体特别是商品的使用价值的根本特点。尽管主体需要不限于物质的功利需要,还有求真、道德、审美等需要,但也存在着满足某些需要违反真善美要求的情况。所以,能满足主体需要是使用价值的根本特点。使用价值是特殊价值,哲学价值是一般价值。不能用特殊价值来界定一般价值。这种界定把哲学一般价值实用化,无法理解文化生活中的价值,特别是无法理解真理、道德、审美等价值。 第四,从价值哲学的历史来看,首先提出用满足主体需要界定价值的观点的,是新康德主义弗莱堡学派价值哲学的奠基人文德尔班。他说:“每种价值首先意味着满足某种需要或引起某种快感的东西。”(注:文德尔班:《哲学概论》,251页,转引自王克千《价值之探求》, 49页,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89。)在他看来价值决定于人的意志与情感,认为抽掉意志与情感,就不会有价值这个东西。实用主义者詹姆士也持此种观点,他说:“善的本质,简单说来就是满足需要。”(注:詹姆士:《信仰的意志》,转引自张岱年《价值的层次》,载《中国社会科学》,1990(3)。) 西方学者早已认为这种观点是一种主观价值论。因为这种观点认为某物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被人们所追求或使人得到满足,因而价值完全取决于主体的需求。(注:江畅:《现代西方价值理论研究》,25页,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德国哲学家舍勒就反对以需要为基础的主观价值论,他认为价值不是一种匮乏的消除、需要的满足。“事情并不像以需要为基础的价值和评价理论所猜想的那样:任何事物或一个X,只有在满足了一种需要时才有价值。 ”(注:舍勒:《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实质价值伦理学》,40页,转引自江畅《现代西方价值理论研究》,114页。) 作为集实用主义之大成的杜威,对这种观点也提出批评。他说:“情绪上的满足,占有感觉在传统的经验主义中所占有的地位。价值是为喜爱和享受所构成的;被人享受,就等于说具有价值。”“这种经验主义的伦理学便竭尽一切可能地强调说价值是具有纯主观特征的。”(注:杜威:《确定性的寻求》,见《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册),700页,商务印书馆, 1987。)被人享受,情绪上的满足,占有感觉,都是指需要的满足,他认为以此界定价值是纯主观的。他还说:“在一种事物中去求得满足,可以算是一种警告,招呼我们去注意它的后果。”(注:杜威:《确定性的寻求》,见《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册),703页,商务印书馆, 1987。)也就是说,一种事物单从满足需要来看,还不能说就是有价值的;到底有无价值,要看它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