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场经济伦理的道德审视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人杰,男,1939年2月生,上海市人。中共党员, 广州师范学院教科所所长、教授,第三届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学科规划组成员,全国教育社会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广东省教育学研究会理事长,广州市教育学会副会长。博士生导师,博士后流动站专家组成员。 他严以治所,注重学科建设,着力培养青年教师,取得显著效果。先后被授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南粤优秀教师、广州市科技之星和广州市模范教师等称号,并获曾宪梓教育基金奖,还被英国剑桥国际传记中心(IBC)授予20世纪杰出成就奖。 长期致力于教育社会学、比较教育学的教学与研究。已出版《教育与社会》、《中外教育比较史纲现代卷》等20余本著作、译作。在境内外发表有影响的论文数十篇,其中有多篇为《新华文摘》等刊物全文转载。

原文出处:
广州师院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9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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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新型道德风貌,需要对市场经济体制有一个价值前提或道德标准的评价。理论研究如不去探讨这种前提的话,既无法区别经济制度的利弊,也不可能提出一种与经济制度相对应的道德观和价值观,而只可能就事论事。因此,讨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我们首先要回答市场经济伦理的本质及其属性。

      一 市场经济伦理的本质及其属性

      市场经济是人类为解决生存和发展问题而创造的一种经济活动方式,相对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来说,其经济运行方式和利益安排有了全新意义。市场是一种利益契合机制,交换是一种利益组合过程。古典经济学派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在颂扬市场交换机制时,要求人们遵循以下规则进行活动:一是为获取利润而生产;二是根据由商品供求关系反映的社会需求状况而不是传统、习俗或行政命令,决定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三是竞相生产有利可图的商品,并努力改进工具、技术,提高生产效率。根据上述规则,只有生产者为获取交换价值或利润而生产,市场对经济活动的主导作用才是可能的。利益导向成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首要准则,为了求利,人们必须在社会生产过程中不断增加积累、扩大生产、拓展市场、刺激消费。求利、竞争、交换、不断扩大生产和积累以及拓展市场、刺激消费等,乃是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原则,任何一个投身市场经济活动的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则,就会被无情地淘汰。

      斯密的分析显然是从“经济人”的假设出发的,进入交换和生产的经济主体都是自利的理性人,通过趋利避害的理性选择,每个人(或经济单位)都小心维护自己的利益边界不被侵害,或成本小于利益状况下的利益增进,从而增进社会总收益。古典经济学的这种信息,实际受到了诸多方面的挑战。阿瑟·庇古(Arthur Cecil Pigou)在他的《福利经济学》(1920年)中就认为:古典经济学所创设的市场是在没有干扰的纯粹自由竞争的市场交换,事实上这种空间是不存在的。一是交换双方在地位上可能不对等,某一方可能会利用某种垄断优势对另一方进行利益侵害;二是交换双方的私人利益增进也可能以侵害第三方乃至整个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阿瑟·庇古的分析不仅指出了古典经济学颂扬的自由市场制度的不完善,更提出了市场经济行为中的伦理精神。因此,现代经济学的分析都在寻求自己的伦理学基础。经济行为的合理性不仅反映在节约资源、提高效率方面,还在于能否符合共同获益,至少不损人利己的经济伦理原则。 例如, 著名的经济效率原则——帕累托(Pareto)最优境界,也是将边界界定为“每一个人的利益增进不得以减少他人利益作代价”的标准上。

      事实上,市场经济伦理的本质就在这里,我们将其作合乎逻辑的展开,就可演绎出诸多市场经济的伦理精神。

      首先,利益导向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首要准则。人们必须在社会生产过程中扩大生产,而扩大生产又必须以增加积累为前提,增加积累要求人们勤俭、节欲、聚财。正因为这样,“勤劳致富,勤俭兴业,合理利己,正当求利”就构成了市场经济的伦理支柱。

      其次,商品交换最基本的原则是等价交换,它内在地要求人们遵循以下规则互动:承认他人与自己具有同等地位,拥有相同的权利,尊重他人的意志和决定。显而易见,如果不遵循人格独立、平等、公正、诚实、守信的规则,交换便无法进行。

      再次,根据不断增长的社会需求决定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是市场经济区别于传统经济的重要特征。这一特征使得人们必须地要把自主、公平竞争、合作和效率等观念根植于自己的经济行为中。因为社会需求不单是对物质产品需求,而是对以物质产品为载体的精神、文化的多维需求。

      以上分析表明,市场经济活动方式不但有其特有的规律和规则,而且有这些规律、规则所决定的经济伦理。这些规律、规则与其自身的演绎的经济伦理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当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济伦理反作用于这些规律和规则,就能够保证经济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然而,市场经济伦理它毕竟区别于法律,法律是强制的,而伦理则是软约束,人们可遵循它,也可违反它。这种软约束,是容易被甘愿堕落、良心泯灭之徒冲破的。在遵循和违反的两个层面上,或展现人性伦理界定和道德导向,使得经济活动符合人的目的。下面,我们以利益导向、竞争观念为例分析之。

      利益导向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首要准则,其本身价值是中立的,也就是说在道德评价上无所谓善恶,既不高尚也不卑鄙。在传统社会中它之所以被视为恶,源于社会财富总量有限,且增长缓慢。“求利”自然容易作为“损人”的代名词,我国古代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注:孔子:《论语·述而》)就是自然经济在道德上的反应。市场经济的运行,利益导向不被确认,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发展起来并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活动方式。正因为这样,无论哪一个国家,都是在利益导向被伦理认可以后,市场经济才迅速发展起来。然而,利益导向,就其目的和手段而言又不可能真正价值中立,有符合伦理、社会规则的求利活动,亦有不择手段采用欺诈、掠夺等手段的求利。这样,社会就必须对利益导向进行必要的伦理限制,倡导合理的求利,限制其负面影响。

      人们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时侯,竞争也就不可避免了,竞争使市场经济有了令人叹为观止的高效率。同样,竞争的目的和手段也有两个方面:一种是承认对手的平等地位,以公平、合乎人道、服从规则作为前提,其竞争结果具有公益性;另一种是损人利己、不择手段,以“胜者为王,败者为寇”作为前提,其竞争结果具有公害性。正因为竞争可以用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进行,所以社会必须对竞争进行伦理限制。就连极力鼓吹自由放任经济理论的亚当·斯密也注意到了这一点,因而在著《国富论》鼓吹自由竞争的同时,又撰写了《道德情操论》,指出竞争应当受到“正义的法则”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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