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伦理学中的人类中心论指的是这样一种观点,它认为,人是大自然中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环境道德的唯一相关因素是人的利益,因此,人只对人类才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人对大自然的义务只是对人的一种间接义务;非人类中心论则认为,大自然中的其它存在物也具有内在价值,其它生命的生存和生态系统的完整也是环境道德的相关因素,因此人对非人类存在物也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这种义务不能完全还原或归结为对人的义务。人类中心论的环境伦理学与非人类中心论的环境伦理学都不否认,人有义务保护动物、植物、物种和生态系统,它们的分歧在于,这种义务的根据是什么? 一、西方环境伦理学家是如何为人类中心论辩护的? 为什么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呢?我们有什么理由认为其它自然存在物只具有工具价值,因而我们对它们不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古典的人类中心论认为,这或者是由于人“天生”就是其它存在物的目的(注: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亚里斯多德。他明确指出:“植物的存在是为了给动物提供食物,而动物的存在是为了给人提供食物——家畜为他们所用并提供食物,而大多数(即使并非全部)野生动物则为他们提供食物和其它方便,诸如衣服和各种工具。由于大自然不可能毫无目的毫无用处地创造任何事物,因此,所有的动物肯定都是大自然为了人类而创造的。”参见亚里斯多德《政治学》1256b,中文版第23页。), 或者是由于在一个“伟大的存在之链”中人更接近上帝和天使(注:这是一种正统的基督教观点。这种观点认为,上帝、天使、人、动物、植物与纯粹的物体组成了一个等级性的存在链;在这个存在链中,上帝是最完美的。其它存在物的完美程度取决于它们与上帝接近的程度,而那些较不完美的存在物应服从那些较完美的存在物。阿奎那明确宣称,在自然存在物中,人是最完美的存在物,上帝为了人本身的缘故而给人提供神恩;他之给其它存在物也提供神恩,仅仅是为了人类。因此,人可以随意使用植物,随意对待动物。圣经中虽然包含有要求人们关心动物和其它存在物的内容,但这种关心是基于对他人的关心;对动物的残酷行为之所以是错误的,是由于这种行为会鼓励和助长对他人的残酷行为。参见阿奎那《理性造物和其它造物的区别》,载S.J.Armstrong,R·G·Botzler编:Environmental Ethics:Divergence and Convergence;纽约,1993。),或者是由于人具有永恒的心灵(注: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笛卡尔。在他看来,由于动物没有心灵,不会说话(说话以对概念的使用为前提),因而充其量只是一架自动机。作为纯粹的物质,动物只具有物质的属性:广延、体积、重量、形状等。它与无生命的客体并无区别。植物更是如此。因此,我们可以随意对待它们。笛氏甚至认为,动物感觉不到痛苦,当我们折磨动物时,它们并未真正感到痛苦,它们只是表现得像是在受苦。因此,那种认为我们应同情动物的观点是错误的。我们完全可以把动物当作机器(更不用说植物了)来对待。参见笛卡尔:《动物是机器》,载Environmental Ethics:Divergence andConvergence。), 或者是由于人具有理性(注:康德是这种观点的重要代表人物。他认为,对理性存在物来说,理性本身就具有内在价值,它是一个自在地就值得人们追求的目标;因而只有拥有理性的存在物(人)才内在地是一个目的存在物。只有人(因拥有理性)才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动物不是理性存在物,因而把它们仅仅当做工具来使用是恰当的。康德明确宣称:“就动物而言,我们不负有任何直接的义务。动物不具有自我意识,仅仅是实现一个目的的工具。这个目的就是人。”我们之倡导对动物的温柔情感,是由于这有助于培养出对他人的人道情感。“我们对动物的义务,只有我们对人的一种间接义务。”参见康德《我们对动物只具有间接义务》,载L·P·Pojman编:EnvironmentalEthics,波士顿,1994。)。 在现代世界,用来论证人类中心论的前三种理论都已失去说服力。现代人类中心论用来证明人的优越性和人的特殊地位的证据主要是理性或理性的某种变种。这种理论的核心观念是: 1.人由于具有理性,因而自在地就是一种目的。人的理性给了他一种特权,使得他可以把其它非理性的存在物当作工具来使用。强式人类中心论认为,人由于是一种自在的目的,是最高级的存在物,因而他的一切需要都是合理的,他可以为了满足自己的任何需要而毁坏或灭绝任何自然存在物,只要这样做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弱式人类中心论则试图对人的需要作某些限制(注:诺顿:《环境伦理学与弱式人类中心主义》,Environmental Ethics 6(1984)。)。 2.非人类存在物的价值是人的内在情感的主观投射,人是所有价值的源泉;没有人在场,大自然就只是一片“价值空场”。强式人类中心论认为,只有人才具有内在价值,其它自然存在物只有在它们能满足人的兴趣或利益的意义上才具有工具价值;自然存在物的价值不是客观的。弱式人类中心论则认为,自然存在物的价值并不仅仅在于它们能满足人的利益,它们还能丰富人的精神世界;有的人类中心论者甚至承认,“自然物也拥有内在价值”,“人不是所有价值的源泉”(注:墨迪:《人类中心主义:一个现代的观点》,载《环境伦理学:分歧与共识》。)。 3.道德规范只是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它所关心的只是人的福利。最理想的道德规范是这样一些规范,它们能 在目前或将来促进作为个人之集合的人类群体的福利,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同时又能给个人提供最大限度的自由,使他们的需要得到满足,自我得到实现。强式人类中心论认为,非人类存在物不是我们的伦理体系的原初成员,道德只与理性存在物有关;道德自律能力(用道德原则调节自己行为的能力)是获得道德权利的基础;非人类存在物不具有道德自律能力,因而认为它们拥有道德权利是不恰当的(注:麦克洛斯基:《生态伦理学与政治学》,新泽西1983,pp25-30。)。自然有机体之间的行为是非道德的,它们对人做出的行为也是非道德的,因而人对自然有机体做出的行为也是非道德的(注:古斯莱尔:《人类与其它有机体的伦理关系》,载《环境伦理学:分歧与共识》。)。弱式人类中心论虽然承认人的优越性,但也承认其它有机体也是生命联合体的成员,这一事实本身就是我们有义务从道德上关心它们的根据;作为同一生命联合体的成员,我们与它们(至少是高等动物)之间的关系具有一定的伦理意蕴。弱式人类中心论或者主张套用“贵族与其臣民的关系模式”来理解和处理人与其它生物之间的关系,要求贵族(人类)承担起保护其臣民(非人类存在物)的高贵责任;或者主张把“己欲立而立人”这一道德金律推广应用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去:人希望自然怎样待他,人也应怎样对待自然(注:古尔德:《道德金律——解决环境危机的恰当原则》,载《环境伦理学:分歧与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