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价值及其客观基础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德顺,1945年生,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9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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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哲学上看,伦理道德是典型的价值现象,它充分符合价值的特殊本质和规律。伦理道德作为人与人之间的一种价值关系,指人的行为对于人们社会关系一定结构、秩序和功能的意义。在人的一切活动中,人的思想、感情、言论、行动如果符合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定结构、秩序和规则的要求,有助于它的合理、稳定和发展,就被人们和社会所肯定、接受,判定是合乎道德或善的;反之则被否定和排斥,判定是不道德或恶的。

      基于上述理解,我认为关于普遍伦理或普遍价值理念,有必要从价值的本性和特征等方面做一些前提性的考察,以探索其合理涵义和可能的基础。

      一、价值的本性和“共同价值”

      一切价值都是以一定人的主体尺度为根据的现象。价值并不是任何对象的存在及其属性本身,而是事物同一定主体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作用、效果的特定质态;区别这种质态(正负、好坏及其量的等级)的标准和标志并不在于客体,而在于具体的主体。因此当我们谈论任何价值的时候,都不仅要指明是“什么事物的价值”,尤其要明确是指“对于谁(以及哪一方面)的价值”。只有在弄清后者的前提下,才能够准确地判断某一具体的价值。

      例如:一份食物“能够使人充饥或具有营养价值”,这是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做出的价值判断。做出这一判断的前提,在于确认人的一般进食需要和能力。但如果进一步考察这份食物究竟是否解除了饥饿或给人补充了营养,则不能不考虑进食者的具体情况,比如他的食量、营养状况及消化吸收能力等因素。于是,考察的结果必然呈现因人而异的情况。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在现实中同时面对同一份食物的,可能不止是一个人,于是同一份食物对于两个以上的人说来,就可能有多种多样性质不同的甚至彼此对立的价值(包括生理或营养方面的、经济的和道义上的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其中每一具体价值都是个性化和唯一的。这就是说,作为主客体关系具体结果的价值,具有不可分割、不可转移、不可替代的性质。价值的这种“因人(主体)而易”的主体化特征,反映了价值现象特有的本质或本性。它意味着包括人的行为在内,任何事物的价值都将依具体主体的不同而不同,亦因主体之间的共同点而有相同价值。

      这意味着,我们要把对价值的思考,置于对主体的具体历史分析的基础上。强调这一点有助于深入理解价值的多元化现象:在现实世界中,人的主体形态并不是抽象单一的,而是具体多层次、多样化的。无数个人、民族和国家等群体,直到全球人类的整体,都在一定情况下成为独立的主体。这些主体同时并存,彼此之间在生存发展的条件、方式、需要、能力等方面都有各自的特征,从而构成了主体多元化的现实。主体本身的多元化意味着价值标准、价值观念也必然是多元的。需要指出的是,如此承认价值的主体性和多元化,并不等于走向相对主义。因为事物的价值在不同主体(以及同一主体的不同方面)之间是相对的,但对于同一主体(以及主体的同一方面)说来,则具有客观的确定性。这一点同样是不可否认的。

      我们所讨论的普遍价值问题,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的。如果不承认这个背景和前提,而是认为全人类只有一个最高的主体,或者认为任何价值都是客观世界本身固有的,不因主体而异的,那么就会断定全人类永远只有一套价值体系,即绝对的普遍价值。这样一来,问题就会变成谁有权来代表和宣布它们,理论上反倒没有多少讨论的余地了。而在承认多元的基础上探讨普遍价值,则需要对自己所认同的“普遍性”理念加以分析和澄清。

      一定范围内的共同性是全人类普遍性的基础。前面谈到,在现实中“每一价值都是个性化和唯一的”,那么所谓“共同价值”又是指什么呢?这里首先提出三个相关的概念:共享客体、相同标准、共同价值,让我们来讨论一下它们可供选择的涵义:

      A.“这一事物或行为,对我来说是好(坏)的,对他来说也是好(坏)的”,比如一片草地对牧人和画家来说都很有价值。——这一涵义所表示的是在他我之间有共同的价值客体,即共享客体,但并未表示共同价值。因为客体不等于价值。实际上“对我的好坏”或“对他的好坏”可能是不同的,有时甚至相反。主体间价值对象的相同,在现实中可以表现为各方均需要共同的客体。因此在承认人们平等权利的基础上,力求提供和保持可以共享的资源(对象、机会、规则等)时,是提供了共享客体,从而为实现价值领域的平等准备了必要的基本条件。这一点在现实中当然十分重要,我们看到大量实际问题都是围绕它展开的。但严格说来,仅有共享客体还不能算是实现了共同价值。

      B.“对我和对他来说,这一客体的好坏是一样的”,比如“这一食物能使我吃饱,也能使他吃饱”。——这一涵义表示被满足的主体需要是相同的,即不同主体之间有相同性质(范围、领域)的尺度和标准,但不表示所实现的价值是同一的。事实上两个人的“吃饱”显然并不是一回事。特别是,不同主体间价值标准的单一化,并不总能保证价值取向和结果的共同性,相反可能成为主体间争夺和冲突的焦点。例如:如果有关各方都只追求一片森林的资源价值,那么为此而发生冲突的可能就多些;相反,如果一部分人注重它的资源价值,另一部分人注重它的生态环境价值,其他人注重它的审美或娱乐价值,那么达成保护森林的一致协议的可能性就会更大。这说明主体尺度之间的多元互补性,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有利于形成生态式的价值和谐。

      C.“对我(他)的好,同时也是对他(我)的好,当然这可能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好”,比如“邻国的繁荣和稳定会给我国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这一涵义似乎更宜于表示严格意义上的“共同价值”。它虽然仍不能表示实现的是同一价值,但在确认主体间的共同联系和结果一致性的基础上,肯定了价值的可共享性。在生活实践中这是比较有说服力的方式。提倡和把握这样的共同价值,是促进理解、宽容、交流和合作的有效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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