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价值是人文价值中的最基本的价值,同时,道德价值又从根本上体现了人文价值的特点,即体现了人类自身作为价值现象的特点。本文试图从人格尊严与交互人格主体的意义上,阐述道德价值的特殊性,以及与当前价值学界对“价值”这一概念的规定的关系。 一 首先,我们必须对“道德价值”这一概念进行界定。从概念外延上看,我认为有这样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指道德生活领域具有正值意义的行为或事物。也就是说,道德价值,即为道德领域有价值的行为或事物。由于可以给道德生活领域的事物或行为进行价值评价,因而我们认为在这个领域里存在着价值问题。又可以说,道德价值就是指这个领域一切可以进行评价的行为或事物的价值。这是第二层次的内容。在这个意义上,道德价值这一概念就并非专指具有正价值的行为或事物,而是指具有这种价值属性(不论是正值还是负值)的那些活动、行为或事物。然而,称某种行为具有怎样的价值,不是行为本身可说明问题的。我认为,在道德领域,价值问题是以事实问题为前提的;价值如果离开了事实,就抽掉了价值问题的客观基础。也就是说,价值与事实应当区分,但两者不是不相干的两回事。因此,我们看到,首先是有一类行为存在,这是一个事实的问题;其次是对这类行为的评价问题,即好与坏的问题。行为本身如果没有评价给予的价值意义,就仅是一个事实的问题而不是价值的问题。然而,有评价就一定意味着以事实为前提。伦理性事实是客观的道德价值的基础。 对于一个行为的评价(价值如何),有两重依据,一是自身根据(事实如何),二是外在根据。就道德价值第二方面的依据而言,我们认为其根据在于与社会共同体相关和文化背景相关的道德标准,而不是个人道德情感,这是因为,道德情感是以道德认知或由于环境熏陶而产生的道德接受为前提的,而道德认知或道德接受就是对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规则的认同。也就是说,在道德上赞成与反对的判断和赞同与反对的情感,并非仅仅是与社会背景完全无关的个人选择和个人喜好。个人的道德态度,在一定的意义上,就是社会的规范要求在个人身上的集中体现。 我们知道,在人类社会里,存在着这样两类价值规范:一类是千百年来人们的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共同生活规则,另一类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产生的特定的社会价值规范。这后一类社会规范,体现了一定的历史相对性和文化传统的价值相对性;而前一类规则,则反映了社会共同体的共同生活的需要,因而,具有更长久的价值真理的意义。我们看到,这也是一类价值事实,这类价值事实虽然不像行为领域的事实那样,看得见摸得着,但同样是人们可以感受到的,是社会存在物。这类价值事实虽然可以由直觉来把握,但并不意味着不可分析。直觉是把握道德价值的一种方式,但规范标准本身不是以直觉来证明其价值的,因而直觉并没有穷尽这类道德价值的根由。 以上我们从概念外延上厘定了“道德价值”,但我们还没有涉及它的内涵。不过我们看到,这样三类道德事实,本身有一逻辑关系,即第三类道德价值是前两类价值现象及是否有价值的根据。然而,它的根据又何在呢?评价标准的标准应在包括道德领域在内的更广大的社会实践,实践给人类生活带来的善,才是道德价值的终极性标准。 二 在这里,我想从一种超越的意义上来把握社会层面的道德价值(事实或观念)。也就是说,如果从道德价值的抽象意义上看,我们就会发现,在道德领域里,体现道德价值的行为,无非是对他人的尊重、关怀,或者是对他人、对社会的或多或少的自我牺牲。而就道德主体而言,无非是对体现这些价值的价值规范的内在把握,而不论这种道德规范的具体形式是什么。当然,就第二类规范而言,它的合理性也就是要人们遵从或作出牺牲的理由,如果离开了一定的社会背景,就是不可理解的。然而,尽管在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具体的规范或原则可能不同,但在道德价值的意义上,则是共同的,这尤其体现在第一类规范的情形里。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原则,在《圣经·马太福音》中的表达就是“你要他人怎样待你,你也就应怎样待人”。这是孔子和基督分别对于普遍性道德价值的把握,而两者各自体现着共同的道德价值,则是因为人类主体以独立自主而富有尊严的方式生存,尽管历史上人们总在践踏这种互尊关系,然而人们的践踏也从反面证明这种需要的价值。它的价值就在于,人类永远只能以共同体的群体生活的方式存在下去。这种生存方式表明,人们只有在合乎人格尊严的环境下生存,才是合理的生存状况。而就后果而言,人们和谐而友善地共同生活,不仅有利于自己,而且也有利于整体。应当看到,评价标准的标准在于人类的实践,实践给人类生活带来的善才是道德价值的客观标准或终极标准。 应当把尊重、关怀、贡献或为他人及社会的牺牲看作是道德价值的几个层次。对人的尊重应被看作是最基本的,也是最低层次的道德价值。尊重人或自尊,也就是把人当人看,强调他人或自我的人格尊严的不可侵犯性。正如康德所说,人类生活的实践命令是:“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只看作是手段”。或者说,“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文1版,81、86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在康德看来,人的人格尊严是没有等价物可以代替的,是超越一切价值之上的。对于人的尊重,也就是尊重他的人格、他的意志自由、他的生活选择,是尊重他所应有的权利,只要这种自由和选择没有构成对社会和他人的妨碍。因此,尊重的伦理与社会正义是内在相关的,这是因为,社会正义与社会公平内在相关,如果没有社会普遍意义的最起码的对人的尊重,给每人所应得的和合理的利益分配,正义就无从谈起。在这个意义上,对人的尊重就是社会正义实现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