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法分类号 G417 公德,即社会公德,是社会成员在共同生活领域中历史地“约定俗成”或国家法典规定的有利于社会安定、人际关系融洽的基本道德准则和和道德规范。如我们国家奉行的“五爱”公德是由国家法典规定的,称为“国民公德”。至于日常生活中的公德表现,如文明、礼貌、守秩序、讲信用、尊敬老人、尊重妇女、爱护公共财产等,那就更多。公德是整个道德大厦的基石,尽管在整个道德体系中它还是处于较低的层次,然而却最重要,最现实,对社会文明进步最具有指导意义和约束作用。 公德当然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即它对社会全体成员皆具有指导性和约束作用,这是它的基本特征之一。但在此前提下也并不排斥它同时也可以具有某些特殊性,这主要是指某些少数民族由于特殊的风俗人情而形成的局部性的社会公德——或者说也是普遍意义的社会公德在局部的一些新的具体诠解。这种情况在旧时代的表现较为明显。但毫无疑问,这种情况当然不是主流,少数民族地区的主要社会公德仍然是与整个社会所遵从的公德标准、内涵相吻合的,少数民族同胞同样生活在整个社会大家庭之内,受到大致相似的文化传统的影响,也同样受诸多道德规范所约束,彼此的道德观念不应有大的差异。尤其是在新时代,中国各民族皆同样致力于社会主义新公德的建设之中,情况就更为如此。 在纳入社会主义大家庭以前,广西十一个少数民族社会形态不尽相同,生活习惯各异,社会公德具体表现自然也有所差异。但如前所述,这种差异是非主流的,各少数民族有着诸多共同的传统美德、社会公德。本文试图对广西少数民族社会公德作一粗浅探讨,介绍其中最能反映各少数民族传统美德的五项公德,并对这些公德的形成原因、具体表现、源流发展及其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作初步分析。 一、行不逾矩守秩序 人类群居,在追求安全、和谐生活的需求中形成了若干有利于共同生活安全、和谐的秩序,要求群体成员遵守这些起码的、必要的、共同承认的生活准则和规矩。行不逾矩、遵守公共秩序,被人们视为第一公德。 广西少数民族传统公共秩序的主要内容包括尊重他人、诚实守信、尊老爱幼、爱护公物。被视为破坏公共秩序的劣行有贪、占、偷、抢、赌、骗、奸、嫖、欺男霸女、破坏公物、扰乱家园等。各少数民族都将这些基本的生活准则纳入到本民族的习惯法中,以习惯法规范公众的秩序。 习惯法是由村寨会社组织根据公共生活规则来制定并施行的。村寨会社组织,如壮族的寨老组织,瑶族的瑶老组织(各地名号不同,大瑶山为“石牌”制,南丹叫“破补”,十万大山称“村老”,巴马称“密诺”),苗族的“埋岩”组织,侗族的“合款”组织,罗城仫佬族的“冬”组织,环江毛南族的“隆款”组织,京族的“翁村”组织,那坡彝族的“议事会”组织等,是由热心公众利益的德高望重的老人所组成的,他们征集公众意见制定或修改习惯法,处理违犯习惯法的案件,有力地维护公共秩序。习惯法有的形成文字,刻碑立石,有的编入歌谣,深入人心,代代相传。 习惯法对违犯者处罚一般都相当严厉。如金秀滴水、容洞两村在清光绪十七年(1891)定的石牌法律规定:偷禾仓、挖屋、偷坟各罚银五十两;偷猪牛偷棉花各罚五十两。六拉三姓于清宣统三年(1911)定的石牌律规定:山中香草乱偷扯者,有人抓获,赏花红三十六元;如捉不到,用炮打死亦可。瑶族的石牌律中严惩奸嫖,写明要罚银若干。清乾隆初年,金秀、白沙两寨十八名头人,因强奸妇女等因,被当地百姓捕杀,仅留下一名十七岁的新头人。 习惯法的发展而为乡规民约,在内容上后者比前者只是因时因地而增损,总的来说,后者是对前者的继承,反映了公共秩序的传承性。乡规民约在清朝时已有。如龙胜县龙脊寨在道光三年(1823)订有乡约,严禁窝留棍徒赌博滋事生端。京族江龙乡光绪元年(1875)的乡约,内容有关于通奸、强奸的处罚规定。 习惯法、乡规民约一般都在村寨大会上宣布,而且每年重申,使之深入民心。爱唱歌的少数民族还将有关内容编进歌辞中传唱。如融水县苗族风俗歌《竖岩定法理》(竖岩词):“……柴山莫乱砍,田地莫相争,房屋莫乱占,牛羊莫乱牵,瓜菜莫乱摘,田水分均匀。拧绳做一股,竖岩一条心。哪个心肠坏,手脚不干净,盗牛又偷羊,挖窗又撬门,轻的罚银两,杀猪串肉分;哪个心歹毒,烧山又烧屋,勾外来扰内,勾生来吃熟,粗绳来捆绑,活活埋下坑。不罚心不死,不埋不断根。竖岩定法理,教子又教孙。”(注:《中国歌谣集成.广西卷》,第667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传统的习惯法和乡规民约在维护村寨的公共秩序方面起着历史的作用。 在建国后,传统的习惯法和乡规民约中的带有封建宗法色彩的以及与社会主义法制有矛盾的内容被扬弃之后,结合新时期社会生活的新特点,少数民族群众及政府制定出新的乡规民约,使传统习惯法和旧的乡规民约适应新时代而获得新生,从而继续起到维护村寨公共秩序的作用。例如1988年11月三江县林溪乡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乡规民约,其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予以罚款,并点名通报全乡:扰乱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市场秩序,致使工作、教学、营业、生产、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扰乱车站、圩场、电影场(站)、村寨鼓楼(坪)娱乐场所,造成不良影响的;结伙斗殴、寻衅闹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阻碍治安、税务等部门执行公务的,等等。这些条款的规定具有时代的特色,易于接受,也易于执行,遵守公共秩序也就更加受到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