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技术的全球化发展,以及环境问题、人口问题、核威胁问题等全球化问题的出现,不少组织和个人开始了寻求建立“普遍伦理”的种种努力。1993年8月28日~9月4日,来自世界各地的120多个宗教团体的代表在芝加哥召开的世界宗教议会上首次发表宣言《全球伦理》。1995年,在德国前总理勃兰特的领导下,“全球政治管理委员会”发表了《全球是邻居》的报告,倡议以“全球性的公民伦理”作为不同国家和文化之间合作解决所面临的全球性问题的基础。同年,由联合国前秘书长德奎利亚尔领导的“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呼吁建立一种由共同的伦理价值和原则所组成的“全球伦理”。1996年,由30个前任政府首脑组成的“主动委员会”(Interaction council )呼吁制定一套“全球伦理标准”,以应对在21世纪人类所面临的全球性问题。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启动了探究“全球伦理”的研究项目,于1997年建立了“世界伦理计划”,并于同年3月、12 月分别在法国巴黎和意大利的那波里召开国际会议,共同探讨建立全球性的“普遍伦理”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来自哲学、伦理学、人类学、政治学、社会学、生物学和法学等各界代表希望通过努力,提出一个明确表达能够使我们应对下一世纪的问题的普遍伦理价值和原则的草案,先在区域性范围内,经由各文化和宗教组织考察,然后将补充和修订过的草案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最后上交联合国。由此可见,目前世界各地对全球性“普遍伦理”的关注日益加强,对建立“普遍伦理”的研究方兴未艾。 一 “普遍伦理”在国外有几种不同的表述方法,如有称之为 GlobalEthics(全球伦理)的,有称之为World Ethics(世界伦理)的,也有称之为Universal Ethics的。笔者认为,最后一种为最恰当。这是因为以下两种原因: 首先,这是由universal这个词的含义所决定的。universal的词根是universe,其基本的涵义是“宇宙”;其次生的涵义有“世界”、“万有”、“天地万物”等。 关于“世界”, 在英文中与之相应的词是world或globe。那么,在表示“世界”这一涵义上,universe、 world和globe三者之间是否存在区别呢?回答是肯定的。一般而言, 在表示“世界”时,三者之间是可以互换的,但是,这种互换性只是表示了三者之间在表达一种“大空间”概念上的联系性一面,而并不意味着三者在表示“大(空间)”概念上即在“大”的程度和范围上是相等的。譬如,globe之为“世界”,其空间局限于“地球”范围之内, 它是三个表示“大空间”概念中最小的一个“世界”概念;而world 之为“世界”, 是以“行星”(法文中表示“世界”的词planetaire 与“行星”planet同根)为其空间范围的。“行星”不只是“地球”(globe )一颗,所以,world在表示“世界”时,其空间范围要比globe广得多。至于universe一词,它表示“世界”时,其范围所指不只是太阳系之内的行星,而是银河系中的所有星辰皆在其“世界”范围之内,故其空间概念是三者中最大的,可以说universe之“世界”是一个无限的世界,“无限的世界”即“宇宙”也。而world和globe都是指一有限的世界,“有限的世界”是不能称为“宇宙”的。而“宇宙”在空间上的无限,则意味着它之为存在是有时间上的永恒性,因此,universe是一具有时间和空间双重维度的复合性范畴。也正是因为universe具有在空间上通于无限,在时间上指向永恒的性质,故universe的另一涵义即“普遍”便与world和globe所表示的“普遍”不同。world在表示“普遍”时, 由于其空间的有限性与具体可描述性,故它为“普遍”总是一种“一般”意义上的“普遍”。而“一般”通常说来是存在“例外”(exception)的,既有“例外”,则“普遍”便不是彻底的或者甚至可以说是不普遍的。而universe则不同,它之为“普遍”是没有“例外”的“普遍”,即非“一般”性的“普遍”,而是彻底的“绝对”“普遍”。因这种“普遍”是无法通过观察而进行描述的,所以,universe之“普遍”乃是一种逻辑的抽象规定的“普遍”。而world或globe的“普遍”涵义就不具备这种逻辑的意义。 其次,这是普遍伦理学建立的要求所在。目前国内伦理学界对“普遍伦理”、“世界伦理”及“全球伦理”总是不加区分地在互换或在同等意义上使用, 这在一般情况下并无不可之处。 然而, 我认为, 把Universal Ethics(普遍伦理)当作是“世界伦理”(World Ethics)或“全球伦理”(Global Ethics), 这一做法实际上暗含着对“普遍伦理”的一种性向转移,或者说它意味着一种伦理学研究倾向的单一化。 因为“世界伦理”( World Ethics )和 “全球伦理” (Global Ethics)中的“世界”与“全球”一词,它总是“我的”或“你的”心目中或经验中的“世界”与“全球”,而与之相关的伦理学总是意味着一种在人类生活的空间具有了“世界性”或“全球性”之后才有的伦理学,或换言之,在“独白时代”或前工业社会,这种伦理学是不可能存在的,尽管在这个时期人类曾有过关于普遍伦理的思想。所以,若从这个角度讲,Universal Ethics作为一种伦理学只是一种单纯的“应用伦理学”而已。但是,我们知道,Universal Ethics作为一种伦理学的旨趣并不只是为了给全世界提供一套统一的可操作的伦理规范,而且还欲为在不同文化传统之间达成某种伦理共识提供可能性论证,并通过这种论证来作为伦理多样性存在的基础。换言之,从“普遍主义”出发,普遍伦理应该包括两个层面的“普遍”,一是指为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所需要的共同或普遍的伦理规范,如生态伦理、核伦理、国际关系伦理等;另一是指各种不同伦理规范之间(既包括同一文化传统下的各种不同伦理规范之中的特殊的伦理体系,还包括传统伦理与现代伦理之间)的共性意义上的普遍价值。前者说明了建立一种适用于全人类新型人际关系(国际关系)的共同道德规范的必要性,后者则说明了共同道德规范之下不同的特殊伦理存在的可能性及其对前者的意义。前者之“普遍”是给“不同”之中注入“共同”,后者之“普遍”是从“共同”之中输出“不同”。简言之,从“普遍主义”出发的普遍伦理,是一种伦理的多样性与统一性相结合的伦理。 总之,基于上述理由,我以为,Universalism是“普遍主义”,而非“世界主义”,而“普遍伦理”是Universal Ethics, 而非 WorldEthics或Global Ethics。后者只是前者的应用或一部分, 而前者除包含后者以外,还必须为后者作哲学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