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意志与社会规律的关系问题,既是困扰着人类实践的重要难题,也是困扰着社会哲学和意志论的“根本难题”。长期以来,人们往往无法完满地解释下列形式上的悖论:一方面,社会规律是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而人们的行动总是有意志的;另一方面,社会规律又具有客观性,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在实际生活中,从客体或主观意志出发而不是从人的实践活动出发去理解人的意志与社会规律的方法,既在实践中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也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唯物主义精神。“合理地解释和改变世界”的现实需要和坚持、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需要都要求我们:必须深入探讨人的意志与社会规律的关系。 人的意志与社会规律的形成机制 人类社会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是统一的物质世界由低级到高级、自由在到自为合乎逻辑的飞跃。与自在存在的自然界不同,人类社会是自为的存在,它是人和自然相互作用以及人们互动的产物;人类有目的、有意志的实践活动及其在社会时空序列上的展开和延续,构成人类社会历史。因而,与自然规律外在于人不同,社会规律是在人的有意志的活动中形成的;社会规律就是“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634页。),它是在人们的社会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生活现象之间的本质联系以及由此而决定的必然趋势。要真正把握人的意志与社会规律的关系,以正确地指导实践,重要的是必须在发生学意义上进一步揭示社会规律在人的意志活动中的形成机制。 首先,从人的实践活动过程来看,社会规律是人们在一定的物质条件的基础上所进行的有意志活动的客观规律。马克思强调,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只是由于具有意志,人才能“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6页。),实践才成其为人的实践。这是因为:一方面,意志集中体现了实践的目的,体现了人的内部意向欲求向外部客观现实的转化;另一方面,意志又体现着人们对自己行动的有意识的自我调节,实践活动始终要受到意志的推动和指导,意志的活动就体现在实践活动的过程之中。因此,意志是构成人的实践活动的一个内在要素,是人实现自身目的的动力。“就单个人来说,他的行动的一切动力,都一定要通过他的头脑,一定要转变为他的意志的动机,才能使他行动起来”(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1页。);从总体上看, “人们总是通过每一个人追求他自己的、自觉预期的目的来创造他们的历史,而这许多按不同方向活动的愿望及其对外部世界的各种各样作用的合力,就是历史。”(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48页。) 当然,由于社会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人们的意志活动总是要受到一定的物质条件和他人意志的制约。尽管各个人都有自觉预期的目的,而在实际生活中,人们所预期的东西很少如愿以偿,许多预期的目的在大多数场合都互相干扰,彼此冲突。马克思指出:“无数的单个愿望和单个行动的冲突,在历史领域内造成了一种同没有意识的自然界中占统治地位的状况完全相似的状况。行动的目的是预期的,但是行动实际产生的结果并不是预期的,或者这种结果起初似乎还和预期的目的相符合,而到了最后却完全不是预期的结果。这样,历史事件似乎总的说来同样是由偶然性支配着的。但是,在表面上是由偶然性在起作用的地方,这种偶然性始终是受内部的隐藏着的规律支配的,而问题只是在于发现这些规律。”(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第247页。)可见,人的意志贯穿于整个实践过程的始终, 社会规律就是在各种意志的相互作用中形成的。 其次,从社会空间的角度来看,各种社会生活现象及其之间的本质联系都是通过人的有意志的活动而产生的。人们通过有意志的实践活动,形成了人与人、人与自然这两种相互作用的基本关系结构。其中,人与物的结合包括两者的技术组合形式(它属于生产力的范畴)和社会组合形式(它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这两种组合形式的结合,就构成了社会的生产方式。于是,在人的有意志的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个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技术组合形式为“骨架”,以与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社会组合形式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形式和政治法律制度为“血肉”的错综复杂的“社会有机体”。 人们的有意志活动是一个由主体需要、目的和客体以及活动手段、活动条件等要素构成的动态结构,而且众多的意志活动又构成一个极其复杂的具有等级层次的“主体网络”系统,社会规律就是人类有意志活动这个系统中要素、结构、功能之间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在社会有机体中,人们自己活动的目的、意志、手段、结果之间的内在必然联系,转化为各种社会生活现象之间的本质联系。即人与物的社会结合形式以及人与人的物质利益关系(生产关系通常通过利益关系表现出来)必须适合生产力的性质和水平,社会意识形式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必须适合人与物的社会结合形式以及人与人的物质利益关系等等。从主体的角度看,这些生活现象间的关系之所以具有本质性、必然性,这与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本性和意志活动是密不可分的,它内在地包含着人的生存、自由和全面发展的根本要求。为了更好地促进人自身的生存、发展,与一定的生产力相适应,人们必须建立相应的生产关系,否则,人的整体利益就必然要受到损害;并且,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的变化,人们也必须相应地变革上层建筑,使其与经济基础、社会生产力的变化相适应,以发挥为经济基础服务、最终为人服务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