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与真理的特性 客观性是真理的基本特性。但是,对客观性一词有不同理解,这些理解直接影响到真理与价值的关系。黑格尔曾经指出,“客观性一词实具有三个意义”:“第一为外在事物的意义,以示有别于只是主观的、意谓的、或梦想的东西。第二为康德所确认的意义,指普遍性与必然性,以示有别于我们感觉的偶然、特殊和主观的东西。第三为刚才所提出的意义,客观性是指思想所把握的事物自身,以示有别于只是我们的思想,与事物的实质和事物的自身有区别的主观思想。”(注:《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20页。)不少人是从上述第一种意义, 即从本体论意义上理解真理的客观性的,并将其等同于外在事物的客观性。这种客观性排除了主体性,更无所谓人的价值。但这种理解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列宁曾说:“有没有客观真理?就是说,在人的表象中能否有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内容?”(注:《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1~82页。)表面上看, 列宁说的是客观真理“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而客观存在也具有“三个不依赖于”的特点,因此极易把客观真理等同于客观存在。但列宁是从认识论而非本体论角度来谈论“三个不依赖于”,即客观真理只是“人的表象”的内容中不依赖于主体、人、人类的部分,而不是在“人的表象”之外的某种客观存在。换言之,列宁是在黑格尔所说的第三种意义上理解客观性,把反映的客观性与被反映对象的客观性区分开来。根据这种理解,真理的客观性中就不可避免地沾染着主体性,因为真理的客观性只存在于“人的表象”中,只存在于思维中,从本质上说,只是经过人的思维中介和改造过了的外在事物的客观性。马克思对旧唯物主义所作的批判也有助于我们对真理客观性的理解。他说:“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4 页。)马克思在这里给我们指明了认识事物的两个原则:一是客体性原则,即“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二是主体性原则,即“从主体方面”、从实践去理解。理解真理的客观性也应遵循这两个原则,非但不能排除人的主体性,而且要充分考虑主体性对真理的客观性的影响和制约。 在主体性中,对真理的客观性影响最大的是真理所反映的客观存在对于反映者的价值。价值不但影响和制约反映者对真理的对象选择,而且影响和制约外部事物的客观性转化为真理的客观性的具体过程。 被真理所反映的客观存在不再是与人无关的“自在之物”,一般说来,能够成为真理内容的那部分客观存在一定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人们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取某种外部事物作为自己的认识对象,但是,要使外部事物的客观性转变为真理的客观性,还需经过主体的感知、思维和表述,而其中的每一步都受到价值的影响。 在感知阶段,外部事物的客观性就已经受到价值的折射。人的感觉器官是与人的生存需要、与人的环境相适应的,“五官感觉的形成是以往全部世界历史的产物。”也就是说,主体感官一般只反映对于主体有价值的东西,“忧心忡忡的穷人甚至对最美丽的景色都没有什么感觉;贩卖矿物的商人只看到矿物的商业价值,而看不到矿物的美和特性;他没有矿物学的感觉。”(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3页。)而在类似“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所反映的价值关系中,人的感觉还常常受到价值的误导。这样,进入我们感觉的客观存在就失去了纯粹客观的意义,已经被价值“过滤”了。在思维阶段,外部事物的客观性进一步受到价值的影响。在思维对感觉到的材料“去粗存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改造制作”中,什么是粗?什么是精?粗到什么程度?精到什么程度?无不受到价值的影响和制约。譬如对于司机来说,将行车里程计算到“里”是“精”,但对于土地丈量人员来说,“里”即是“粗”,“丈”、“尺”才算“精”,而对于裁缝来说,非得计算到“寸”、“厘”才是“精”。他们所依据的就是他们的实际需要。一般说来,主体对客观存在的“改造制作”以能够适应主体的需要为界限,主体并不倾向于花更多的气力来求得进一步的“精”,这与主体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一致的。在表述阶段,外部事物的客观性更要受主体价值的影响。表述需要词语,而许多词语本身就包含了对象之于人的价值性。“好”、“坏”之类的褒、贬义词自不必说,就是许多中性实词,也在一定程度上表征了对象的价值。因为人们往往分门别类地把握事物,而在类别之中就包含着对事物价值属性的归属,如某种属于食品类,则该物能够满足人的饮食需要。表述离不开人,表述者的价值观念对外部事物客观性的表述也有重要影响,特别是有些表述者出于某种需要故意而对外部事物进行歪曲表达(如“指鹿为马”等),更会使认识的客观性发生变形。 以上着重从主体的内在尺度角度(特别是从价值角度)考察了真理客观性的形成,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客体的对象尺度。真理之所以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乃是它们在一定程度上真实地反映了外部事物及其规律,这也是真理的本质规定性。上述分析意在指出,人们在认识事物、发现真理的过程中就已经同时遵循了“两种尺度”,而不是像有些人理解的那样,在求“真”(真理)阶段,人们只遵循对象的客体尺度,在求“善”(价值)阶段,人们只遵循主体的内在尺度,到了实践中,“真”和“善”即“两种尺度”才得以统一。只有坚持整个认识过程中“两个尺度”的统一,凸现价值的影响,才能真正从认识论角度理解真理的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