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客观相统一的实践真理观

作 者:

作者简介:
丁年森,南京动力高等专科学校社科部讲师,哲学硕士

原文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本文基于理解马克思的实践观点所具有的本体论、认识论、真理论意义,阐明马克思主义真理观,根本不同于以往的旧哲学认知真理观。它是从实践出发,在实践意义上理解客观真理,强调实践真理的具体性,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辩证的、具体的实践真理观。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9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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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的实践真理观

      众所周知,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是否具有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9页。)对这段话,以往学界多从认识论上来理解真理的客观性问题是不够的,问题是马克思所强调的“实践”,其意义要在更广泛,深入的程度上来理解。

      首先,马克思理解的实践具有本体论意义。马克思上述这段话是针对旧哲学的“经院哲学”特征而发的,中世纪抽象、烦琐的“经院哲学”的主要特征便是表现在对“存在真理”的“本体论证明”上,这点康德已作过深刻的批判。而包括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等在内“旧哲学”,之所以在真理论上被马克思归到“经院哲学”中去,就在于他们根本上对“存在”的理解仍然是抽象的(无论这种存在是“物质”的、还是“思维实体”的),而不是“对象性的、现实的、活生生的存在”。(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2页。)在马克思看来,现实存在的主体和客体是感性的能动和受劝的辩证统一,是在对象性的关系中,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互为对象的辩证统一的存在。从历史具体规定的现实性上看,这种存在已不能仅从人与自然的单纯对象性关系,或者对象化的劳动关系上来理解(尽管这是前提),而要从更具有本质意义的人与社会,自然与社会的对象性关系或对象化实践活动关系上来理解,因为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已把人的创造性社会实践的烙印普遍打在了自然对象身上。马克思所说的“感觉通过自己的实践直接变成了理论家”(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24页。)就是指对这种存在的确证而言的。 因此,马克思所理解的以社会实践为本质的存在,就与一切旧哲学本体论所论证的抽象存在有了根本性的不同。以其为基础的真理观也就有着根本的差别。

      旧唯物主义对于对象、感性只从客体方面去考察,丢掉了人的活动方面,让它被唯心主义片面地解释发展了。费尔巴哈仅靠对客体对象的感性直观,而没有把社会实践当作人的主要的活动,也是不能真正解决唯物主义本体论的证明的。马克思把感性理解为感性活动,进而理解为实践,从而在本质上克服了唯心主义和旧唯物主义的根本缺陷。唯物主义历来同唯心主义在本体论和认识论上的争论,导致的真理观的争论,在马克思看来只有用上述实践观才能解决。因为实践才是人本身感性存在的基础,也是人所生活于其中的这个现实对象世界(它不是原始的自然界,而是社会化大生产改造的自然界)存在的深刻基础,它是现代社会中物质自然的人的存在的本质活动,或活动的本质存在方式。过去我们仅在认识论意义上理解实践,强调马克思将实践观点引入认识论,解决了认识真理的客观性问题,但若不从本体论(即存在论)意义上理解实践,是仍看不清马克思真理观的实质变化的。

      由此,再来看实践的历史观及价值论等意义。实践正是马克思唯物史观创立的前提和出发点。人们首先必须吃、喝、穿、住,就是说首先必须劳动,然后才能从事政治、宗教、哲学等活动。生产劳动作为决定其它一切活动的最基本的实践,是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历史唯物论把社会历史的这一本质揭示出来,使人们找到了说明错综复杂社会现象的客观依据,为确立人民群众作为历史创造者的地位奠定了理论基础,使人们对社会历史的理解成为科学。而正如马克思所说,“‘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06页。 )作为主客体主客观相统一的马克思的价值观也只能在对实践概念的本体论、历史观意义揭示的基础上才能得到正确理解。因此,真理问题不仅仅包含了认识论意义上的主客观符合、思想的客观性等问题,还包含了实践基础上的历史观、价值论、情感论等意义上的真理主观性(需要、目的、欲望等)问题。马克思的确鲜明地在认识论意义上批判旧哲学的认知真理观,坚持科学真理,但并不能因此把其仅仅归结为科学认知真理观。我们必须在本体论和历史观、认识论、价值论、情感论的统一之中把握其真理含义,并在此基础上完整地把握其认识论的真理观。

      主观性和客观性相统一的实践真理

      所谓实践真理,从认识论意义上说,就是达到了与所创造的客观事物相一致的认识。实践作为现代社会人类的本质存在方式而言,“世界不会满足人,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来改变世界。”(注:列宁《哲学笔记》第229页。 )而现代改变世界的社会实践则强烈地表现着人的社会的价值取向、情感驱动和认识指导的。真理是主体人从其具体的实践出发,以变革客体对象为目的,在对象化的活动中,能动地反映对象性的客观事物,把握对象的客观本性,又在观念中扬弃必然,变革对象,达到由“客观本是”到“客观应是”,从现存到理想转化的认识结果。实践真理就是达到了与所创造的客观事物相一致的认识。马克思说,“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2页。 )这里所谓“观念地存在着”的认识达到了与“发生形式变化”的“自然物”的一致,也就是实践真理。它是以科学认知意义上的求“真”问“是”(即反映“客观本是”)的客观真理为前提,又扩大为把客观真理归结为实践意义上的求“客观应是”的实践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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