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完整地准确地理解实事求是

作 者:
沧南 

作者简介:
沧南(1925—),男,安徽合肥人,湘潭大学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教授,从事哲学研究。湘潭大学 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原文出处:
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内容提要:

怎样完整地准确地理解实事求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如有作者把“实事”说成是经过“主体价值”选择而确定下来的,又有人把“求”看作是联络“实事”和“是”的桥梁;人不仅可以在客观规律上打上“主体价值的烙印”,而且可以“支配和主宰”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这些观点,都是从片面地强调“主体价值”和“只谈从实际出发又还原于实际的客观主义原则”这个角度提出来的,实际上,是否认了事物的客观实在性和发展规律的客观性。完整地准确地理解实事求是,必须用联系的、全面的观点把握它的各个层次和各个方面的内容,并把它同客观实际具体历史地结合起来加以考察。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9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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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 (1999)04—0029—05

      实事求是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精髓,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也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我们学习、掌握、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提高学习和运用邓小平理论的坚定性和自觉性,首先就要完整地准确地理解实事求是。

      实事求是具有丰富的思想内容,是一个多层次、多方面的理论体系。所谓完整地准确地理解实事求是,就是要把实事求是思想,放置在整个实事求是的科学理论体系中,用联系的、全面的观点来理解、把握它的各个层次和各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并把它同客观实际具体历史地结合起来加以考察。说得具体些,就是用辩证的历史的观点和方法来理解实事求是的思想内容,把握实事求是的精神实质;就是把实事求是看作是唯物主义、辩证法和反映论、理论和实践、主观能动性和客观规律性的具体历史的统一。只有这样,在把握、运用实事求是时,才不致于割裂主观和客观、理论和实践、主观能动性和客观规律性的辩证统一,才不致于犯主观性和片面性的错误。但从目前来看,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

      一

      笔者曾看到有文章这样写道:“实事求是过程中的‘实事’是经过主体价值选择而确定下来的客观事实,它体现出主体价值取向上的自主性。”(注:论实事求是过程中主体价值的实现[N].湖南日报,1998—05—28.)笔者不能同意这样的观点。

      众所周知,实事求是过程中的“实事”,就社会现象而言,都是前人实践活动积淀的结果,具有客观实在性,是不以任何个人、集团、阶级的意志为转移的。所以,“实事”本身无所谓体现不体现出“主体价值取向上的自主性”。当然,人对待“实事”的态度就不同了。人总是从“主体的价值目的和自主性要求”出发来看待“实事”的作用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可以把“实事”在客观上的作用分为三种情况:

      (一)“合乎主体的价值目的和自主性要求”;

      (二)不“合乎主体的价值目的和自主性要求”;

      (三)现在“合乎主体的价值目的和自主性要求”,但是随着条件的改变,逐渐变为不“合乎主体的价值目的和自主性要求”;或是相反,本来不“合乎主体的价值目的和自主性要求”,随着条件的改变,逐渐转化为“合乎主体的价值目的和自主性要求”。

      那末,怎样区分上述三种情况呢?我看,只能有两种做法。

      一种做法是从实际出发,依据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实事”进行全面的深入调查研究,进而确定哪些“实事”在客观上的作用“合乎主体的价值目的和自主性要求”;哪些“实事”在客观上的作用不“合乎主体的价值目的和自主性要求”;哪些“实事”在客观上的作用具备一定的条件就会转化。这里的标准就是“实事”自身的客观上的作用。“实事”自身的作用,在客观上“合乎主体的价值目的和自主性要求”就合乎,不合乎就不合乎。因此,求实者在实事求是过程中,不但不能按照自己的价值目的和自主性要求选择、确定“实事”,相反,首先必须承认“实事”的客观实在性,去适应它,研究它,然后根据对“实事”及其作用的认识,才能选择、确定哪些“实事”在客观上“合乎主体的价值目的和自主性要求”,哪些“实事”不“合乎主体的目的和自主性要求”,进而采取不同的措施,对有的“实事”大力发展,对有的“实事”加以限制,对有的“实事”则创造相应的条件促使它转化。在实事求是过程中,我们要调查研究客观作用“合乎主体的价值目的和自主性要求”的“实事”,更要调查研究客观作用不“合乎主体的价值目的和自主性要求”的“实事”。这就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实事求是的做法。

      另一种做法是从主观出发,根据自己的价值目的和自主性要求来选择、确定“实事”。认为“合乎主体的价值目的和自主性要求”的“实事”,就选择它,确定它,依据它,从它出发;反之,就不选择它,不确定它,不依据它,不从它出发。这样一来,所谓从实际出发,说到底,就是从“主体的价值目的和自主性要求”出发,就是从我出发。这就是主观主义的态度,主观主义的做法。这种做法不需要调查研究客观实际,也不需要接受客观实际的检验,想怎样选择就怎样选择,想确定什么就确定什么。这种只承认自我,不承认客观实际的人,在实际工作中是没有不犯错误的。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所犯的错误,究其根源,都是由于我们的出发点错了,对待“实事”的态度错了。

      为什么把实事求是过程中的“实事”,看做是“经过主体价值选择而确定下来的客观事实”呢?前文作者是这样来解释的:“实事求是活动是人的认识和人的实践活动,因此,与自在世界中的自在之物不同,实事求是过程中的实事,是人为世界中的人的认识和人的实践的对象,是与人的主观相统一的客观对象性事物,是具有一定价值意义的客观事实。这种客观事实本身就体现出人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需要,表现出鲜明的主体的自主性和目的性。毛泽东同志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中论述实事求是问题时,强调全党要系统和周密地研究中国革命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问题,其目的就是从中引出中国革命的规律性,以求得中国革命的胜利。当时,中国共产党人实事求是是为着革命‘实践的需要’,是为了‘解决中国革命的理论问题和策略问题’,体现了中国无产阶级及其他革命阶级在那个历史阶段中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需要,表达出革命阶级的自主性和目的性。”(注:论实事求是过程中主体价值的实现[N].湖南日报,1998—05—28.)

      但是,在这段长达320字的解释中, 作者不但没有讲清楚自己的观点,反而把问题弄得混乱。

      (一)社会“实事”是有意识的人的社会实践的结果并通过有意识的人的社会实践而起作用。也就是说,社会“实事”包括社会历史的一切方面都打有人的意识的烙印,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这决不意味着社会“实事”“是与人的主观相统一的客观对象性事物”。因为,社会“实事”一旦形成就独立存在于人的意识之外,按其自身规律在那里变化着。人不但不能任意支配它,改变它,相反人的活动总要受到社会“实事”及其发展规律的限制。这里所谓的“与人的主观相统一”究竟是什么意思呢?是说没有社会“实事”就没有“人的主观”,还是说没有“人的主观”就没有社会“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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