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本质问题的研究,是学术界的热点问题,目前在一元、二元和多元的问题上争论激烈,现将此探讨综述如下: 一、“本质”一元论说:持本质一元论者认为,人的本质是一元的,而不是多元的。但在表述上,又有各自不同的见解,归纳起来大体有八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人的本质就是作为社会客体与社会主体的人,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受一定的社会关系制约,并为了生存发展而维持或改变一定社会关系的行为与意识的统一。人一方面作为社会客体,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内部,生产力对人的本质的作用是间接的;而生产关系为核心的社会关系对人的本质起着直接的决定作用,它决定着不同阶级的人的本质及同一历史发展阶段上社会关系中不同地位的人的本质。另一方面,人作为社会主体对社会生产力、社会关系又有能动的反作用,而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的本质是利益关系;若生产方式变化,社会关系必须随即“更改”。因为人们进行历史的创造并非随心所欲,而是根据既定条件而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结果,即人首先是社会客体然后才是社会主体。当然,两者始终是相互统一的,作为统一体的人为了自身的生存而产生的行为与意识也必定是相互统一的,它体现了人的共同性、本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人是追求生存自由的社会性动物,追求生存自由是人的本质。持这种观点的同志是从比较方法论入手,即从人与其他生命现象(动、植物)的相互区别比较中进行界定的。他们认为,动植物仅仅是依赖大自然“恩赐”,而始终“归属”于大自然一部分,作为“自在之物”而存在;相反,人类在大自然面前是作为“自为之物”而活动的,并不仅仅依靠自然界“馈赠”,更重要的是能充分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不断改善实践条件与周围环境,积极追求生存自由。现实已经说明,人类越是处于不自由境地,就愈渴望追求生存自由,人“天生”便是追求生存自由的社会性动物。自由与人类相伴相生,无时不有,无处不在。这部分人还将生存自由划分为三个层次:a、 基本的生存自由,即人类及个体为生存而创造必要的物质基础;b、情感的自由, 即所谓博爱与性爱的统一体,强调人人都需要、渴求,是每个人的权利与自由;c、理想的自由,即人人都有理想,奋斗目标, 每个人都有超越自我、积极追求以求理想实现的可能性。 第三种意见认为,若从考察人的三重存在状况去考察人的本质的内容,那么人的本质就是在社会共同体中因个人的实践所形成的和正在形成的物性、感性、理性三重存在之间内在的、稳定的和规律性的联系。所谓人的三重存在指个人的物性存在、感性存在、理性存在。其中物性存在指个人的存在必须以其“物性”“对象性”作基础,个人从自然界中诞生,并在其中生存,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无论什么阶段“物性”都是其存在发展的基石,自然是人类的无机身体;感性存在是指个人的活动都要以现实的、感性的对象作为实践活动对象,唯有这样才能表现自己的生命;而理性存在则指个人将自身当作现存的、有生命的、有意识的类个体对待,当作自由个体对待,当作知识存在物对待,有意识的生命活动将人和动物区分开来,从而使人成为类在物。但三种存在是互为条件、相互作用的,共同构成个人的基本存在。否则,无法保证自己作为人的存在和发展。没有理性的物性存在、感性存在,人只是“机器人”“动物人”;少了物性存在,则意味着人体的“实体”受到破坏、丧失;少了感性存在,人只是“冷血动物”“植物人”。由此可见,三者不可或缺,乃统一体。 第四种意见,不同意将人的本质归于劳动的“劳动本质说”,他们认为劳动本质说没有彻底摆脱抽象人性论的窠臼,仍然着眼于用属性的差异去论定人与动物的区别;而“本质便是事物的根本属性”的定义同样并不适用于规定人的本质。因为非人类本质不变,而人的本质是可变的。事物是实践对象,其本质由人的本质需要界定,人的实践起中介作用;而人是实践主体,人的本质的认识靠人自身的意识。非人类的本质是预定的、静止的、实然的、普遍的,对其认识是人的对象认识;而人的本质是后天生成的、变动的、应然的,表现了人作为类的特殊性及作为个体的个性,对其认识是人的自我意识。不同本质,怎么可以用同一标准呢?他们从本质与现象的关系起步,从人的现象入手,考察人的本质。人的现象指人作为人从事的一切活动,而人的活动可分为“指向自然界以维持与提高人的自然生命的活动”和“指向社会以协调与改善人际关系的活动”。后者的目的对前者有调节作用,这种作用是人的本质的最高体现,其调控能力、效率可作为评定人远离动物即实现人的本质的程度标准。由此可以说,人的本质是类与个体的对立统一。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界定体现了对立统一规律,体现了发展的源泉和动力都在于自身本质的矛盾,发展过程是矛盾从潜在到展开、解决的过程”的基本思想。 第五种意见认为,人的本质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践活动。他们认为要揭示人的本质,就要深入人性的背后揭示决定人性的动因,这种决定人性的动因就是人的本质。实践不仅创造人,使人获得质的规定性,而且锻造并决定着人的属性,使人性越来越远离动物性。人的一切属性都离不开实践活动,都通过实践活动而产生和发展。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三方面:(1 )实践决定人的自然属性(即肉体组织和受肉体组织制约的人与自然界关系);(2 )实践决定人的社会属性(即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存性);(3 )实践决定人的精神属性(即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 第六种意见认为,人的本质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创造性实践。它包含两个层次:类本质(劳动)和个体本质(社会关系)。在他们看来,劳动、物质生产实践作为人的本质,是人和动物区别开来的本质规定,是人的类本质或一般本质。理由是:劳动创造人本身,形成了人的各种属人的本性;劳动是摆脱了动物式的本能驱使而进行的有目的、有计划的创造对象世界的活动,具有动物所没有的自觉性、自主性和创造性特点,是人与动物之最根本区别;劳动、物质生产实践同时又实现、确证和完善着人的本质。非但如此,任何现实个人又都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进行劳动和实践活动的,个体劳动、实践活动只有在一定社会形式、一定社会关系条件下,才能得以存在、表现和实现。个体之间区别开来的根据只能从作为实践活动主体的前提中,从由它引发的社会关系中去寻找。因而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指的是人的个体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但是人的自由自觉的创造性实践的类本质和一切社会关系的个体本质,并不是人的不同本质,而是人的本质的两个不同层次。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在现实中的展开,两者相互制约、联系构成为人的完整本质。实践离不开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实践得以进行的社会形式;而社会关系离不开实践活动,社会关系是人的创造性实践活动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