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人类过度地消耗自然资源的生态限度,出现所谓的“生态赤字”,引发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可持续性问题。面对环境问题的反思与批判,生态伦理学或环境伦理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得以长足发展。本文意在辨析可持续发展和生态伦理学之间的辩证关系,兼析生态伦理学的是与非。基于如下认识:一方面,生态伦理学对自然界和生命系统的新理解与体认,它的既重人又重生命和自然界,既重文化价值又重“自然价值”等,是可持续发展得以确立的重要学理根据或赖以成立的重要文化前提之一;另一方面,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生态伦理学思考的出发点与归宿点,也是其理论发展的内驱力。作者并不完全认同现有生态伦理学的某些观点,尤其是生态中心主义伦理学把许多属人的本质不加限制地外推到自然界和生命系统的观点。很难想象离开人的生存与发展的价值取向,生态伦理学还有其生存基础和存在的必要。总之,澄清这些问题,对于克服生态伦理学的理论困境,转变人的伦理道德观念,走出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道路不无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 生态伦理学的思想可追溯到本世纪初,法国学者施韦兹(又译史怀泽)的《文明的哲学:文化与伦理学》(1923年)和美国学者莱奥波尔德的《大地伦理学》(1933年)被认为是奠基性著作。按照莱奥波尔德的观点,应把正当行为概念扩大到自然界生命系统,尊重所有生命及它们的生存价值,“若一事物保护生物群落的完整稳定与美好,那它准是对的,必然是有价值的。否则,它就是错误的”,他并把道德权利的概念扩大到自然界的实体和过程,“确认它们在一种自然状态中持续存在权利”(注:《哲学译丛》1994年5期,第1页。)。 只是到了60年代,发生全球性的生态危机,生态伦理学学科才普遍为人们所关注和重视。按加拿大学者温克勒的观点,西方生态伦理学可划分为传统的泛人道主义、感知主义、生机主义和整体主义四种,美国学者W.F.弗兰克纳认为至少存在八种不同类型的“关于环境的伦理学”(注:《哲学译丛》1994年第5期,第5页。)。穿透地看,无论是四种还是八种类型等,基本都可归属于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学两大学派。 当代美国著名学者、国际环境伦理学会主席罗尔斯顿代表西方生态中心主义伦理学的主流学派观点。他在1975年“存在生态伦理学吗?”一文中,基于从生态规律转换为道德义务的必要性来推论生态伦理学的合理性,即从承认生态系统的客观规律性入手,确认生态有机体的独立于人的内在价值,并以其作为人对自然系统行为的终极尺度,从而推出人对生态系统有伦理责任和道德义务,并认为人、地球上其他生物和整个自然界都成为新的道德共同体,地球上所有生命形式都具有平等性(注:《国外自然科学哲学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年, 第146—157页。)。他把新旧伦理学归结为:旧伦理学仅强调一个物种的福利,新伦理学必须关注构成地球进化着的生命的几百万物种的福利。 不可否认,生态伦理学所倡导的既尊重人,又尊重生命和自然界;既重视人类文化,又重视自然生态;既重视文化价值,又重视“自然价值”等,为我们重新体认自然界和生命系统,领悟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新的视野与维度。 承认自然资源的有限性与生态系统的规律性,就要摒弃以往那种只顾产出、不顾自然资源承载阈值的生产方式,要从资源的单一利用转变到多项利用,即由单纯的资源的经济利用转变到生态和经济的综合利用,并采用降低消耗、循环使用、减少污染等技术工艺,尽最大可能地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通过保持自然资源的持续性达到保持人类社会发展的持续性目的。 承认所谓的自然生物群落的“完整稳定与美好”,有助于我们珍惜生命,爱护大自然的一草一木,强化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平衡性、规律性的认识。然而,如果把“完整稳定与美好”作为人类行为的终极目的和人对自然的道德行为的终极尺度,就走向了它的反面。除非人类始终让“物物着”,不架构和改造自然对象,不吃生物的躯体以获得自己的生存,才能维护所谓的生态系统的“完整稳定与美好”。极端地看,自然的生态平衡是最高的“善”,任何开发与利用必定破坏这种“善”端,任何科学与文化对生态系统都具有否定性的价值,故只有消灭人类才能真正达到除“恶”从“善”,岂不是一个荒谬的结论。 承认所谓的自然的“权利”与“利益”,有助于我们重新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摆正人在自然中的位置,尊重并正视自然界所有生物的存在,克服与消解人类的“自然专制主义”、“霸权主义”、“征服主义”等。但是,如果历史地看,便会发现“权利”问题是出现在近代。人的权利观念是在反抗宗教神学统治、砸碎封建枷锁、追求自由与平等的资产阶级民主运动中,作为所有权、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等自由权被获得而逐渐自觉形成的。作为植根于人的本性(自然)的自由权,是与生俱来的不能让渡的基本权利,体现了行为主体选择某种行为的合法性。因此,权利不是被给予的东西,没有要求其主体的存在,权利是不可能成立的。我们无法从生态系统的存在和合规律性就一定能推出物种之间有权利和义务关系,实际上这是某些生态伦理学者采用社会伦理的概念体系,用拟人化的或类比的方法推出的结论。同理,“利益”与需要不同,利益反映的是主客体间一种需要的满足和被满足的关系,是需要的升华,而需要是所有生物体本能的欲求,反映一种匮乏或短缺,是利益的基础。 生态伦理学的研究成果,还有助于我们重新指认与把握科学与伦理之间的辩证关系,消除科学与人文的绝对界限,并在一定条件下,实现由事实到意义、存在到价值的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