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价值与真理的若干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毛崇杰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所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9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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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于认识论之狭义价值学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之尴尬简括为以下几点:(一)在德语中(汉语及其它语种也一样)日常用语“价值”与经济学上的“价值”是同一个字,马克思批评德国经济学教授瓦格纳在《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一书中,从使用价值引出作为“满足需要”之“价值一般”混淆经济学上的“价值(‘交换价值’)”。马克思当时所说的“价值一般”不是后来“价值学”所说哲学的“价值一般”,而是日常用语之“价值一般”,就是说它并没有上升到哲学层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04—417页)。虽然它作为“一般”在日常用语中也是一种抽象(不是指某一个别事物的具体价值,而是各种不同的评价类用语的概括),但不是学术意义上的“哲学价值一般”。这一情况与古典哲学及现代科学哲学认识中“价值”属于经验,不可定义有相似性,所以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并没有经济学之外以作为哲学“价值一般”的中心范畴的“价值理论”或“价值学”,尽管在他们那里可以找到许多日常用语意义上的“有价值的”一词,国内一些价值学著作也以此证明价值论原本在马克思主义中就有地位。(二)价值学是上一世纪后期在新康德主义、现象学和实用主义那里从认识论独立出去的,所以有明显的唯心主义特点。(三)由于哲学价值学的基本方面被涵盖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中,独立出去反而造成其至今被认为“前科学”之窘状。(四)从关于“人”的学说来看,马克思论人的全面发展和解放,为现实关系(异化或物化)的批判确立了最高的价值参照系,而这应该从对狭义价值学的超越,即价值与真理(认识论)、善(伦理学)、美的整合来理解。

      然而,价值学独立既成事实,并且现代哲学向日常生活经验开拓视野不容忽视,特别是前苏联60年代和我国80年代以来将价值理论纳入马克思主义哲学,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果,也引起了许多论争,对某些已经提出甚至似乎“定论”的问题重新加以疏理和廓清是必要的,而真理与价值的关系是其中最重要,也是争论最多的一个,愿重新提出就教于学界。

      一 关于“事实真理”与“价值真理”

      真理与价值在哲学领域中分别跨越认识论和价值论,有着扯不清的关系。80年代中期,我国哲学界围绕着“价值真理”曾展开一场热烈的争论。一方提出存在着两种真理——“事实真理”和“价值真理”。所谓“事实真理”是“关于事实属性、规律这些事实的正确认识”;“价值真理”则是“正确的价值认识,也即客观事物同人之间的价值关系的正确反映”。它们是两种不同的真理,虽然“互相联系、互相依赖”,却“既不相互包含,也不能相互取代”(袁贵仁:《论价值真理概念的科学性》,载《哲学研究》1985年第9期)。 认为价值真理概念的提出,“目的只是在于强调真理具有价值性,真理对人是有用的,是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和要求的。真理是科学性(即客观性)和价值性的统一。客观性是真理的本质属性,价值性是真理的非本质属性。价值真理作为真理的一种非本质属性是客观存在的”(冯彦辉:《不能否认价值真理》,载《哲学研究》1986年第2期)。

      但“两种真理”论者并不统一,有人反对把真理的“价值性”说成是价值真理,因为一切真理都有价值性,认为价值真理是以“客观真理为其前提和基础的,凡是真理都具有价值性,都是价值真理。但这并不等于说凡有价值的都是客观真理(因而也是客观真理)”,“真理有价值性,谬误也有价值性(成为正确的先导)”(姚志安:《把价值范畴引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载《长沙水电师院学报》1986年第1期)。

      “两种真理”之反对论者首先正确地指出:“价值真理”提出者所说的“事实真理”,如“中国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湖南爆发了农民运动”,实际上只是“事实判断”并不能成为真理(辛望旦:《论价值真理概念的非科学性》,载《哲学研究》1986年第2期第31页)。 这里涉及通常所说的“真、善、美”的“真”应分为真实、真相与真理。“真实”即准确无误的事实发生,如某人生于某年某月某日。对此判断是真的,即客观的——不以主观为转移,但这并不是什么真理,因为我们观察到的真实包含着许多真理的遮蔽。“真理”则是我们所关注的部分真实之充分呈现。真理是透过现象或假象对事物本质的接近。本质是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律,在事物之间的关系网中敞开,所以真理较少由单一的事实判断静态构成,而是系列事实判断之动态反映——“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因此真理在古代希腊哲学中叫做“去蔽”。“湖南爆发了农民运动”这一事实之表述,尽管并不一定有“假象”但也不能成为真理,只有从类似事实群揭示出“哪里有压迫,哪里就会有反抗”这一带有某种程度的普遍性的规律时才向真理走去。黑格尔的“总体”真理论排除其绝对主义,也是这个意思。

      真理与真实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的客观性。真理不以人为转移的客观内容当然也是真实。而自从意识发生之后,真实,作为“自在之物”便有一种进入主体,一种“为他”的期待,这与主体把“自在”的转化成“为我”的是相应的。认识主体把进入其主观并取得一定形式,又不以自身为转移的客体的种种本质与规律叫做“真理”。凡真理都是真实,真实并不一定都是真理。

      上引关于“价值真理”的论述中,“真理是科学性(即客观性)和价值性的统一”的说法是不准确的。“科学性”与“客观性”之间并不是等号关系,科学性当然是客观的,但不等于有客观性的东西就一定有科学性。其次,“客观性是真理的本质属性,价值性是真理的非本质属性”这种说法也不够确切。所谓“本质属性”是指决定该事物有别于其他事物、之所以是该事物的规定性。“客观性”只是相对于“主观性”而言的一种关系规定,不仅仅是真理的主客关系限定性,而且是所有主观之外的东西的限定性;“客观性”非但谈不上“真理的本质属性”,并且不成为任何“客观的”东西之“本质属性”。真理的本质属性就是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此外,“价值性是真理的非本质属性”之不准确则在于:在“真理有价值”这一主谓结构判断式中,谓词“有价值”并不进入主词构成真理的某种“非本质属性”,而是真理内容中某些组份对于某一认识和实践主体在价值关系层面上言,是“有价值的”,评价主体便因此把这一内容叫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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