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已进行了二十多年,然而,实践究竟如何检验理论之是否真理性这个问题仍众说纷纭。本文认为,实践标准必须建立在对相互作用的理解基础上,必须从多维性角度来理解实践标准。 一、客观世界的相互作用关系是理解认识——实践相统一的基础 实践为什么能够检验理论?这不仅由于实践乃是沟通主客观的桥梁,而且更重要的在于理论所反映的是事物之相互作用关系这一前提。相互作用是理解实践之所以能检验理论的基础。 对人的认识而言,之所以要把握客观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所决定的:第一,事物的相互作用关系体现了事物的功能与属性,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无不体现人的需要,只有了解了事物的功能与属性,才能利用其功能,而事物的功能与属性只有在与它物的作用中方能表现出来。第二,事物的相互作用关系是我们认识事物必然性、规律性的基础,因为规律性、必然性只存在于事物的相互作用中,规律性、必然性是事物在反复的相互作用过程中重复出现的结果。第三,事物相互作用关系是我们改造世界以满足人的需要的唯一方式,人类无论在什么样的活动中,都必然地要通过这一方式来实现。 然而,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往往是自发的或潜在的,自然界的相互作用关系的发生必须通过一定的中介与条件。因此,对于具有能动作用的人类来说,等待自然发生是消极的,也是不可能的。因此,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必须认识到客观世界上究竟哪些事物能够产生相互作用?我们在何种程度上能够改造或创造事物存在的条件而促使事物相互作用的发生或不发生? 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指出:“自然科学证实了黑格尔曾经说过的话(……):相互作用是事物的真正的终极原因。我们不能追溯到比对这个相互作用的认识更远的地方,因为正是在它的背后没有什么要认识的了。”(注: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单行本,人民出版社,第209页。)“只有从这个普遍的相互作用出发, 我们才能了解现实的因果关系。为了了解单个的现象,我们就必须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取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注: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单行本,人民出版社,第210页。 )恩格斯的这些论断极为精辟地概括了人们认识的目的,并同时也说明了我们的认识与实践的统一性。因为,实践活动本身就是一个人与物、物与物的相互作用过程。实践之所以能够检验理论的正确性,其关键在于能够将理论所描述的相互作用在实际的过程中复制出来,并观察这一复制的过程及其相互作用的结果。正因为如此,所以,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书中指出:“既然我们自己能够制造某一自然过程,使它按照它的条件产生出来,并使它为我们的目的服务,从而证明我们对这一过程的理解是正确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21页。) 显然,恩格斯的这些论断表明:第一,相互作用是我们所能认识的事物的真正的终极原因,一切认识都应当达到对事物相互作用关系的全面了解。第二,正因为我们认识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对事物的相互作用关系的了解,所以才能通过实践过程复制这个相互作用过程,使它按照理论的要求产生出来,并检验理论所述的相互作用的实际效果。第三,无论是认识相互作用还是在实践中制造出这个相互作用过程,都是为了我们人的目的服务的。这表明了我们认识相互作用的实际价值,正是因为这样,科学认识一方面表明了理论所反映的相互作用关系与客观事物相互作用的实际过程的同一性;另一方面,也表明了理论所发明的相互作用关系与实践复制这一过程的同一性。这种同一性正是实践能够检验理论正确与否的基础。 理论之所以需要检验,从表面上看是由于存在着正确与错误的对立,而从实质上看,是由于人的认识乃是发现与发明的统一,即人一方面发现自然存在的相互作用关系,另一方面又根据自己的发现与人所引起自然界的变化来思维,创造出自然界本身并不存在的相互作用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恩格斯的教导“人的思维的最本质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单独是自然界本身;人的智力是按照人如何学会改变自然界而发展的”(注: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单行本,人民出版社,第209页。)无疑是有启发性的。因为, 从知识的发明来看,不仅人的智力是发展的,而且表明了实践也正是人所发明的相互作用关系的一种复制,实践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由人所设计的,建构性的。人一方面根据客观存在的相互作用关系推断出了实践活动,通过实践活动把人所发明的相互作用关系表现出来,并了解它的结果。因此,我们可以说,实践也是我们人发明的、干预的一种相互作用过程。 正是由于相互作用这一基础是认识与实践所共有的,所以实践检验理论也正是检验理论所描述的相互作用关系是否能够在人的干预下得到实现。在这里,因果性是判明这一实现过程的前提。“我们不仅发现某一运动后面跟随着另一个运动,而且我们也发现:只要我们造成某个运动在自然界中发生的条件,我们就能引起这个运动,甚至我们还能引起自然界中根本不发生的运动(工业),……因此,由于人的活动,就建立了因果观念的基础,这个观念是:一个运动是另一个运动的原因。”(注: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单行本,人民出版社,第208页。)正因为有了因果观念,我们就可以确定某些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一旦实践活动表明了一定的因果关系,我们就可以说明理论之是否得到了确证。因为,因果关系贯穿于事物的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