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机制的人学意义辨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阳升,1967年生,哲学博士,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

原文出处: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内容提要:

随着市场行为在人类历史空间中的不断重复、凝聚、巩固和积累,市场机制渗透到人们的一切日常生活当中,从而必然潜移默化地转换人类“生存的空间”。一方面,市场机制在广泛的意义上培植了人类的主体意识,诱发了人们的自由精神和平等精神。另一方面,市场机制的运动必然要亵渎人类固有的神圣文化传统,孕育适合于工业化生产和世俗社会的现代主义传统。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9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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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在《资本论》手稿中曾对社会经济形态的历史转变过程做了这样一种表述,他认为历史的发展须依次经历三个阶段,从自然经济社会,经商品经济社会(或称市场经济社会)到产品经济社会。市场经济是人的实践活动的产物,也标示着人的生存方式,凝缩着人的生存状态。作为规定市场经济社会内在特征的市场机制的自我运动,无论如何来说,都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仅仅是一组纯粹的经济指数的增长和技术指标的进步。随着市场行为在历史空间中的不断重复、凝聚、巩固和积累,市场机制便如同一种“普照之光”,渗透到人们的一切日常生活当中,从而必然潜移默化地转换人类“生存的空间”,使市场机制获得人学的意义。

      在市场机制中,“人”究竟会有什么样的发展变化?文艺复兴以来,西方世界逐步进入商品经济时代,人学理论便日益同商品经济紧密结合,注重揭示市场经济社会中人的发展问题。马克思著作中关于人的价值、发展问题的论述,突出体现了这种时代特点。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人类历史的这个阶段,任何问题最终都要回答商品的问题,任何答案都会在商品结构之谜的答案中发现。因为,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商品形式占统治地位,使其他一切色彩都隐没其中,它对整个社会内部的生活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成为该社会新陈代谢的支配力量。对于这样一种社会,离开对商品之谜的探索,显然不可能对任何问题做出深刻的理解和回答。也就是说,对市场机制的人学意义的索解,必须回到时代的商品结构中去。

      首先,在前市场经济社会,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关系为特征的。人依赖于自然血缘关系、统治服从关系、宗教伦理关系等纽带结成的共同体,个人缺乏独立性和自我意识,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对于山里人来说,山就是山,自然无奇;他们不知道,也不想知道航海民族是怎样过日子的。对于闭关锁国的专制国家的人民来说,皇上就是皇上,习惯使然;他们很少考虑,也不想考虑没有主子发号施令的生活是怎样一回事。但是近代以来,商品经济的出现,市场机制的渗透,提供了打破人身依附关系的物质力量。人正是立足于“商品”的基础上,借助于“市场”的力量,实现着向“人的独立性”的历史转变。只有经过商品经济的熔炉,个人的生产能力和社会关系才能得到普遍的发展,才能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体系,从而进一步实现从“个人向完整的个人的发展”(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 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77页。)。按照马克思的理解,人的自由并非仅仅是人性的要求(注:这和卢梭不同,卢梭立论的支点就是“人是生而自由的”,参见他的《社会契约论》第1卷第1章。),它实质上是商品交换之内容的一种绝对化了的内在要求。他指出:“自由这一关系同交换的经济形式规定没有直接的关系”,而是同交换的“内容即同使用价值或需要本身有关”(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73页。)。这是因为:

      1、在市场机制中, 商品生产者依本身的要求和天然的特性来生产(当然这种要求和特性是由市场需要所塑造的),这种生产通过交换又“采取一种社会特性的形态”,从而使生产者的“个性”成为“人类整个发展中的一环,同时又使个人能够以自己的特殊活动为媒介而享受一般的生产,参与全面的社会享受——从简单流通的观点出发而提出的这种看法,是对个人自由的肯定”(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73页。)。

      2、个人及其需要的自然差别, 是人们作为交换者而实行社会结合的内在动因。他们起初在交换行为中作为这样的人相互对立: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自己的商品中去的人,并且只是按照他们共同的意志,以契约为媒介,通过互相转让而互相占有,“这里边已有人的法律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因素”(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72页。)。 与此相对,前市场经济中的罗马法就规定奴隶是不能通过交换为自己谋利益的人。

      3、在市场机制中, 每个人在交易中只有对自己来说才是自我的目的,每个人对他人来说只是手段。这就是说,市场机制的感性表现必然是,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他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并且只有达到自己的目的才能成为他人的手段。因而,“每个主体都作为全过程的最终目的,作为支配一切的主体而从交换行为本身中返回到自身。因而就实现了主体的完全自由。”(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73页。)

      4、在市场机制中,参加交换的任何一方都不能、 也不应该使用暴力,或强买强卖,而只能是自愿的交易。这种“自愿”本身就是个人意志自由的一种感性显现。

      5、凡是有交换关系和货币流通的地方,便必然产生资本。 资本的内在属性要求有形式上的自由,因为不仅资本的占有和转让需要自由,而且资本流通过程中的形式交换和物质变换也需要自由。

      这样,自由首先是通过商品流通求生存、求发展的客观趋势,以及这种客观趋势在社会关系和观念形态上的反映。也就是说,自由作为人文精神的有机本性便附着于市场机制的内在规定之中,渗透到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并且按照自己的形象来铸造整个社会。因为自由的载体商品以价值为追逐对象,它具有无限扩张和渗透的本性。一旦市场机制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导机制,它就力求把社会生活各方面都转移到商品化的轨道上来,从而也自然加速整个社会的自由精神的蔓延、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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