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发展与地区差异

作 者:
谭刚 

作者简介:
谭刚 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

原文出处:
开放导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特区与开发区经济
复印期号:1995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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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在关于经济特区是否还应该继续特下去的论争中,有人为了证明其“特区不特”的主张,提出特区政策人为拉大了地区差距的观点,认为按照共同富裕和平衡发展原则,应当取消特区优惠政策,通过公平发展缩减地区差异。笔者认为,这种似是而非的见解,如果不是出自别有用心或标新立异而有意否定特区发展的话,那么也存在把区域经济不平衡发展规律作用下的地区差异问题,与特区窗口作用及其改革开放试验场的功能混为一谈的错误,尤其缺乏对创办特区在先富一步与共同富裕道路上重大实践意义的深刻领会和把握。

      地区差异不能简单归究于特区政策

      从中外区域开发的漫长历史及经济重心在不同区域的推移来分析,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以及由此伴生的地区差异是在不同时间内都存在的客观事实,绝非创办经济特区及实行特区优惠政策以后才出现的新问题。因此把形成原因复杂的地区差异问题简单地归究于特区优惠政策,显然是不公允和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同样,地区差异还是不同空间上广泛存在的普遍现象。无论是否采取地区发展的特殊经济政策,如实行地区倾斜或建立经济特区并执行优惠政策,都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以及由此伴生的地区差异问题。不仅在政策优惠地区与非优惠地区之间存在这种地区差距,而且在实行相同优惠政策的地区内部,以及没有享受政策倾斜的地区内部,也仍然存在客观的地区发展差异现象。这一事实同样说明地区差异不能简单地与特区优惠政策挂勾。实际上,地区差异是在区域经济非均衡发展规律决定下,由地区内自然条件、生产力水平状况、经济增长动力与速度、地区历史遗传基因、在全国的区位特征以及发展机遇等多种因素复合作用下出现的客观经济现象。因此,把具有复杂成因的地区差异简单地归究于特区优惠政策的观点,显然是有失偏颇,至少也是不准确的。当然我们并不否认特区优惠政策在拉大地区差异上的客观影响,但这种结果并非特区优惠政策单方面发挥作用,而是通过与导致地区差异的各种因素相互渗透、综合作用的结果。认为特区优惠政策引致和加大了地区差距,并进而提出取消特区优惠政策,实行“特区不特”的主张,实际上是把两个并无本质关系的不同概念对立起来,而且地区差异也绝非仅凭取消特区优惠政策就可得以缩小乃至消除的。

      取消特区优惠政策未必能够消除地区差异

      既然作为普遍现象和客观事实的地区差异具有十分深刻的经济、社会和自然原因,那么不但把地区差异直接归究于特区政策的看法是错误的,而且以此为依据提出的取消特区政策以实现地区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也是难以实现和达到如所预期的政策效应的。

      这是因为,一方面创办经济特区以前即已长期存在的地区差异,根本不可能指望取消或缩小特区优惠政策就可以减小。另一方面,即使是由于特区优惠政策而加大的地区差异部分,也难以靠取消特区优惠政策而加以根除。其原因在于,特区优惠政策是与影响地区发展的各种自然、经济和社会等因素复合作用而发挥效应的,取消特区优惠政策并没有直接改变形成地区差异的其他要素和综合环境,因而从本质上看地区差异并不会因为取消特区优惠政策而消除。即使在缩小地区差异的量的方面,取消特区优惠政策的预期政策效应也难以确定。

      进一步来分析,这种希冀利用取消特区优惠政策以实现地区公平发展的观点,实质上是力图从削弱政策倾斜或政策优惠投放的角度,即在营造地区政策公平环境基础上实现地区公平发展,并进而消除地区差异。按此思路,不但特区优惠政策应当取消,而且自80年代中期向东部倾斜的各项优惠政策也同样应当取消,甚至为缩小东西差异而支持西部地区发展的各种政策投放也应当取消。因为只有如此,才可能称得上实现东西部地区的政策公平。显然这种做法不仅存在政策设计及实施操作等方面的难度,而且也与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全国地区发展战略和开放格局相背离,同时也与地区经济不平衡发展规律相悖。即使从这种观点的政策主张与政策目标来看,也存在自相矛盾和难以全面推行之处。

      总之,那种以为取消特区政策就可以缩小地区差异的观点之所以难于实现,关键在于这种观点没有从区域经济的不平衡发展规律出发,去正确分析地区发展中公平与效率原则的辨证关系,进而准确领会和把握创办特区及实行特区政策在地区发展从不平衡到平衡、从先行富裕到共同富裕道路的重大创新及实践意义。

      特区发展是缩小地区差异的成功实践和强大力量

      区域经济的不平衡发展规律与保持区域经济平衡发展的区域政策,的确是区域长期发展的两难选择。按照美国经济学家威廉逊(J.G.Williamson)在对24个国家资料进行实证分析后提出的区域成长理论,经济增长与地区差异呈倒U型关系,即在国家经济发展初期,地区差异随经济总体增长而逐渐拉大;当经济进入成熟阶段后,地区差异随经济继续增长而趋于缩小。由此可见,区域经济的发展是从不平衡(地区差异扩大)到平衡(地区差异缩小)的动态过程,只有符合这种区域长期发展规律的地区差异模式,才有可能真正实现从不平衡到平衡的动态转化过程。

      那种主张通过取消特区优惠政策、实行“特区不特”,从而实现地区平稳发展的观点,显然并不符合上述区域长期发展规律。其一,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总体经济起飞阶段,区域发展仍应通过趋异过程或加大极化效应,进而逐渐转向趋同过程或加快扩散效应。其二,在区域趋异或极化过程中,如果不平稳发展进度和力度人为中断,那么从趋异到趋同、从极化效应到扩散效应、地区发展从不平稳到平衡的转化过程可能受到人为干扰,相关的政策效应则难以实现,从而会导致政策投放及长期发展机遇等方面的巨大损失。这是可以从50年代后为寻求均衡发展而向西部倾斜投放所产生的不利后果而得到证明和警示的。其三,进一步来看,在区域超异(不平衡发展)到趋同(平衡发展)的转折阶段,地区差异的消除,不应通过对原有包括特区在内的领先地区及经济增长带的政策削弱来实现,而应一方面加快领先发展地区经济增长带政策在落后地区普惠,另一方面则应继续给予这些领先地区和经济增长带以特殊政策,特别是现有特区在改革开放方面的优先试验权,从而为不同区域在更高型态上从不平衡到平衡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只有如此,地区差异才可能随着经济增长而逐渐消减,并在地区差异的动态调整中实现地区动态平衡和更高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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