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标准的价值论根据

作 者:

作者简介:
仇德辉 昆明市80303部队装技部

原文出处:
云南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9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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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20多年的理论探讨和改革开放的社会实践活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作为一个形式简单但意蕴深刻的哲学命题在我国已经深入人心。尽管如此,笔者认为目前人们对这个哲学命题的认识仍然是不够深刻的,理论界人士对这个哲学命题的论证也是不够充分的。正因为这样,人们虽然对这个哲学命题本身已经不再争论了,但对于那些与此相关的或者属于同一性质的哲学命题仍然争论不休,如检验善与恶、美与丑的客观标准是什么,目前我国的伦理道德水平是上升还是滑坡,金钱意识的加强是社会意识的进步还是倒退,姓社姓资的判断标准是什么,邓小平所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是属于工作标准,还是属于价值标准或真理标准?等等。这说明,人们并没有真正完整、准确地掌握有关社会实践的价值论标准这一实质问题。

      一、实践标准的传统论证方法

      关于实践标准,目前理论界较为权威的论证方法是:实践之所以是鉴别真理与谬误的根本标准,是由真理与谬误的本性及实践的特点决定的。真理与谬误的内容包含着思想与现实、主观与客观的相互关系。要想验证这种关系的状况,即主观思想是否符合客观实际,不可能从这种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得到回答,既不能用主观思想来检验主观思想,而客观对象本身也不可能自动地提供与思想相对照的方式,这种对照只能由人通过自己的活动来进行。因此判断主观与客观是否相一致的标准,就只能在思想与现实、主观与客观的“交错点”上,也就是说,只有依靠主观与客观相互结合、相互统一的形式,才能检验主观与客观是否相互一致的内容。而实践则恰恰是能够满足这一要求的唯一形式。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实践的过程是把人的主观目的性加以物化,实践的结果是物化了的主观目的。因此,一种认识是否正确、是否具有真理性,只有把它应用于实践,并考察实践的结果后才能作出回答。(注:请参阅《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笔者认为,这种论证方法只是从纯认识论的角度而不是从价值伦的角度进行的论证。事实上,真理既是一个事实范畴,又是一个价值范畴,真理标准或实践标准在更深本质上属于价值论命题,必须从价值论的角度进行论证,绝不能仅仅从认识论的角度进行论证。

      二、认识论标准和价值论标准

      对于人类主体来说,世界上任何事物可分为事实范畴和价值范畴两大类,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是人类两种基本的认识,即人类的所有认识均由这两种基本认识及其复合形式组成。一般来说,人们对于事物的认识同时含有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的成分,既认识了该事物的来龙去脉和变化规律,又认识了该事物对于人们生存与发展的价值意义。不同的人在对于同一事物的认识可能存在着很大差异,有些人特别是理论工作者们较多地进行事实认识,而另一些人特别是社会实践家们较多地进行价值认识。

      由于同一认识同时含有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两种认识成分,这样,对于同一个认识,人们可以从认识论(即关于事实认识的理论)和价值论(即关于价值认识的理论)两个不同角度进行判断,并得出不同的结论。也就是说,对于同一个认识,可以用两个不同标准(即认识论标准和价值论标准)进行判断。为了区别这两种不同的判断标准及其所得出的结论,通常把“真与假”及“对与错”两个不同范畴严格限定起来:从认识论的角度判断一个主观认识是否与客观实在相符合,可以用“真”与“假”来进行衡量;从价值论的角度判断一个主观认识是否与客观实在相符合,可以用“对”与“错”来进行衡量。一个主观认识如果不能正确反映事物及其运动规律的本来面貌,那么就是假的,反之就是真的;一个主观认识如果应用于实践中将会产生负的价值效应,那么就是错的,反之就是对的。

      由此可见,拿实践作为检验某一主观认识是否与客观实在相符合的标准,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考察:一是认识论角度,即对这一主观认识进行分析和逻辑推理,将会得出某一事物(包括社会事物)运动与变化的预测数据,然后通过特定的手段进行实验或实践得出具体的实验数据,根据预测数据与实验数据的符合程度来判断该主观认识的真理性程度;二是价值论角度,即把这一主观认识用于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将会产生一定的价值效应,根据价值效应的大小来判断该主观认识的正确性程度。也就是说,实践标准本身包含着认识论标准和价值标准这两个相对独立的含义。

      在一些情况下,价值论标准与认识论标准是基本等价的,这也就是说“真与假”与“对与错”是基本相同的,有时甚至是完全同一的,即“对”就意味着“真”,“错”就意味着“假”,特别是那些自然方面的主观认识——这是因为任何主观认识只有首先在认识论的角度正确反映客观实在,才能正确地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减少盲目性,从而表现出正的价值效应。但在更多的情况下,这两者并不等价,有时甚至是完全对立的,特别是那些复杂的社会方面的主观认识——这是由于人们的实践活动所产生的实际价值效应受众多的主观变量和客观变量、内部变量和外部变量的影响,具有极大的随机性,而且价值效应与各个变量之间往往呈非线性关系,从而使得主观认识的价值效应与逻辑矛盾性或事实矛盾性并不呈线性的对应关系。有些主观认识虽然严重违背事物的事实状态,严重违背现有知识体系的逻辑法则,但它的应用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却是微乎其微的,即认识论上虽“差之千里”,但价值论上却只是“谬以毫厘”;另一些主观认识虽然只在某些细微的环节违背逻辑法则,但它的应用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却是巨大的,即认识论上虽“差之毫厘”,但价值论上却会“谬以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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