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存在与辩证法

——论实践派的辩证法观

作 者:

作者简介:
衣俊卿 黑龙江大学

原文出处:
现代哲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9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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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证法是现代哲学的重大问题之一,同时也是20世纪马克思主义理论界反复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了解辩证法的深刻理论内涵以及关于辩证法的争论,不仅有助于我们建构当代哲学理论,而且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20世纪人的存在境遇和人类文化精神的发展。

      在20世纪哲学界关于辩证法的争论中,东欧新马克思主义的主要流派之一——南斯拉夫实践派对辩证法的理解具有很大的影响。东欧新马克思主义在基本哲学立场上都属于人本主义范畴,例如,南斯拉夫实践派的实践哲学、布达佩斯学派的激进哲学、波兰哲学家沙夫的人的哲学、捷克哲学家科西克的具体辩证法,等等。相应地,东欧新马克思主义对辩证法的理解都是从人的存在出发的。尤其是南斯拉夫实践派哲学家,他们的基本倾向是把辩证法同人的自由自觉的和创造性的实践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他们所理解和建构的辩证法从根本上说是以人为本的辩证法,而不是以物质或自然的运动为本的传统辩证法。在这种意义上,他们的辩证法同他们的人道主义本身就是一回事,我们可以称之为人道主义辩证法。实践派哲学家对于辩证法的具体理解涉及许多方面,我们主要从以下三个基本问题入手做基本把握。

      一、对自然辩证法的质疑

      60年代初是南斯拉夫哲学界中实践派和辩证法派(辩证唯物主义派)开始形成并激烈交锋的时期。两派的争论涉及到许多基本的哲学问题,而其中成为焦点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反映论问题,二是辩证法问题。辩证唯物主义派哲学家从各方面努力论证辩证法的存在,而实践派哲学家则持相反的观点,他们努力把辩证法限定于人的本质活动领域,由此而从不同侧面否定自然辩证法的存在。

      在实践派哲学家中,M·坎格尔加最激烈最彻底地批判反映论, 他同时也最坚决最彻底地否定自然辩证法。关于自然辩证法问题,他阐述了两层相互关联的观点。首先,坎格尔加引证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一哲学手稿》中关于自然的论述。他指出,对于马克思而言,自在的自然等于“无”。或者说,从人的活动的角度看,自在的自然可以说不存在,在这种意义上,自然不过是人的生产活动(劳动)的产物,是人的活动的结果,即对象化的结果。因此,只有人的实践的和对象化的活动才是自然世界、人类和人的认识与存在的基础。其次,从自然是人的活动的产物,而自在自然对人而言不存在这一基点出发,坎格尔加进一步做出推论,断言不存在自然辩证法。他指出,既然自在自然对于人而言等于“无”,那么我们谈论自然辩证法也就是谈论“无”(或“不存在”)的辩证法,这当然是不可能的,是毫无意义的。从这样的理解出发,坎格尔加认为,辩证法只有一个,这就是人的历史和人的实践活动的辩证法,我们不能因为自然中存在着运动就谈论自然辩证法。

      其他实践派哲学家对自然辩证法也从总体上持否定和批判的态度,但是,他们的态度大多不像坎格尔加那样激进与彻底。马尔科维奇曾多次撰文讨论辩证法问题。他主要是从分析卢卡奇的观点入手来探讨自然辩证法问题的。在20世纪的新马克思主义者中,卢卡奇最先对自然辩证法提出质疑。他在1923年发表的著名的《历史和阶级意识》一书中,对于辩证法的范围做了限定,把辩证法归结为认识社会的方法,从这样的视角出发,卢卡奇对恩格斯的构想提出了批评,他最终得出了不存在自然辩证法的结论。马尔科维奇认为,从总体上看,卢卡奇对自然辩证法的质疑是合理的,但是他的一些观点是不恰当的,很容易引起混乱与争议。首先,马尔科维奇认为,卢卡奇把辩证法仅仅归结为认识社会的方法,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过分狭窄地限制了辩证法的地位和作用范围。其次,马尔科维奇认为,卢卡奇笼统地批判自然辩证法,而没有对“自然”和“自然辩证法”范畴的内涵做出精确的限定。马尔科维奇指出,实际上,当人们谈论自然辩证法时,往往有不同的所指,其中至少有三种基本的理解:一是在自在自然过程的意义上谈论辩证法;二是涉及对这一自在自然过程的理论;三是指人对自然的改变和认识。马尔科维奇认为,卢卡奇在批判自然辩证法时,没有区分开这三种不同的自然范畴,所以他的结论引起很大的争论,遭致很多的批评。

      马尔科维奇认为,依据上述划分,如果说自然辩证法就是指自在自然进程中的辩证法,那么这种意义上的自然辩证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是不存在的,而卢卡奇在这种意义上批判自然辩证法也是完全正当与合理的。他指出:“卢卡奇的全部批判论点均指向自在的自然过程的客观规律性意义上的自然‘辩证法’。显而易见,在这里的确不存在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不必讨论就可以断言,在这种意义上的确不应该使用辩证法范畴。”(注:M ·马尔科维奇:《人道主义与辩证法》,1967,塞尔维亚文版,第162页。)在这里, 马尔科维奇坚持运用青年马克思的人化自然的思想。他认为,不能在自在自然的意义上谈论辩证法,只有在人的历史活动领域才存在一个统一的辩证法。他强调指出,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人化自然是那个存在于人的历史中的自然,这一自然是关于人的科学的直接对象,同样,人则是关于自然的科学的直接对象。由此,“人的科学和自然科学属于一个统一的科学,因而,自然辩证法和社会辩证法是同一个辩证法。”(注:M ·马尔科维奇:《人道主义与辩证法》,1967,塞尔维亚文版,第170 页。)不应当在人的活动领域之外再确立一个独立的自然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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