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生活与理性 现代化之所以比前现代社会更需要理性,首先是在科技理性能提供一种动力和手段的意义上说的。在这个意义上,科技理性在中国仍然是非常缺乏、因而需要大力提倡(而不是倡导批判)的,这无庸讳言。同时,现代化对理性的需要也因为它比以前需要更大规模、更高标准和质量的公共生活。公共生活秩序的构建和有效运行需要更多的理性力量。无论是就公共机构来说,还是公共生活中的公民个体来说,都是如此。其实,根据公共选择理论,公共政治中握有权利的个体其行为选择并不是很按理性行事,而是与市场经济中优先考虑自我利益的个体一样,把自己和自己利益集团的政治利益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这就更加重了公共生活中运用理性的重要性。医治梁启超先生所说的中国国民之四大品格:独立性之柔脆,公共心之缺乏,爱国心之薄弱,自治力之欠阙,都需要伸张个体理性的现代精神。在中国现代化导致的第一次理性重构过程中,学者们早已就中国传统公私不分的缺陷做了透彻的分析。中国传统总是根据“家”的模式来设计国、社会、道德生活,使公与私、利他与利己难以明确分开。对公共生活总有一种按己所需去掠夺占有(或破坏)的冲动。(注:鲁迅曾称之为“奴才式的破坏”,“中国式的破坏”,见《鲁迅杂文集》,第62、242页。 )由于自然经济基础的局限性,理性在封建时期常常挂在嘴边,流于言语形式。导致权力主体在面对实利与理性冲突时仍选择前者。“推己及人”,从爱自己的血亲开始推及他人的道德运行方式,往往使“仁”、“理”停留在私的界限范围内,只有极个别者才会真正(而不是口实)突破私的界限。这不但显示了中国传统之理与情及利有实际上割不断、理还乱的纠缠,而且更根本地反映了自然经济条件下设计理性及其运行的局限性。 现代化需要的大规模、深层次的公共生活,呼唤着与时代相适应的理性来发挥更大更多的作用。这种迫切需求绝不会因为高度现代化的国家发展已久的理性力量挤压个人自由、从而出现了对理性批判的潮流,而打多少折扣。(世界上哪有只得无失的事情?)我们认为,中国目前并没有很多跟随西方大批理性的资格!至少在社会理性方面是如此。对此,我们只在价值方面予以说明。 不少论述理性的学者不把价值当做理性看待(理性只是逻辑,或理智抉择);有意把价值当理性看的也遇到了何以为据的难题。本文无力专解这一难题,但至少我们可以说:实际上,对以整体方式存在的世界来说,我们人只能经验地、个别地、非连续性地认知它。就是说,我们按人类的眼光并以特有的工具手段即按某种标准对世界进行了分割和重组。“只要有一个世界,就得先有一个合理的可接受性标准”,“经验世界是依赖于我们的合理可接受性标准的(当然,反之亦然)。我们使用合理的可接受性标准来建立一幅‘经验世界’的理论图景,然后,由于这幅图景的发展,我们根据这幅图景来修正我们的合理可接受性标准本身,如此不断,以致无穷。”(注: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第158、145页。)我们用文化言语谈论着和改变着的那个“世界”,其方向和结构的界定已经渗透进文化的规定因素,某种惯例化的价值作为合理可接受性标准支撑着我们的理性体系。理性不仅仅是逻辑。尼采曾把视逻辑世界为理性世界,并视理性世界为与现象(现实)世界对立的真实世界的观点,斥之为颠倒,甚至是把生命制成木乃伊。在他看来,理性反映了我们人类的一种需要,即“我们需要为自己整理出一个世界,使我们的生存在其中成为可能……我们藉此创造一个世界,它对于我们是可计算的,简化的,可理解的,如此等等”。所以,“理性思维就是依据我们无法摆脱的一种模式所从事的理解活动。”(注:尼采:《偶象的黄昏》,第129~130页。)这当然包括对道德、社会的解释。价值内在于解释(和创制)“世界”以构造我们所需要的那个“世界”的理性之中。我们要合理地建构理性,必须注重对价值合理化的探究。 价值自然表现在许多方面。科学方面有,道德世界里更有。仅就后一方面来说,否认和贬低道德之理的缘由之一,就是认为道德缺乏科学理性那样的普遍性和严格性。普特南曾分析论证过,“将理性的自身目标看作是预言、追述和自然规律的发现,以及所有这一切的系统化,并且,将这些看作是理性目标的全部内容,这种观点的困难在于,我们恰恰没有任何理由去相信它”(注: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第198~199页。)。他认为道德理性也可以按公理—与个例交叉—补充修改的秩序模式来逐步积累和提高。我们认为,追求崇高的道德之理丝毫不比追求科学真理容易。因为崇高道德之理与人类本性相冲突。试想,克服了利益的诱惑,放弃自我利益,克服掉一些顽强的本性力量,尔后抉择的追求正义的行为,不是一种很高的理性抉择吗?多少人痛恨贪污,可如果面临制止一次贪污就损失自己的利益,而成全一次贪污就得到明显实惠的抉择时,多少人选择制止贪污?在某收费路口,私车交费若不要发票就可减少一半以上,但不要发票就等于让收费者贪污,即配合了交费者十分痛恨的行为。尽管私车主事后可能仍说痛恨贪污,但交费时却仍选择不要发票。这种非常典型的对待公共秩序的行为不但说明了正义理性实现的困难,更说明了公民对公共秩序的矛盾态度:本能利益与理性的冲突。他说自己需要正义、公正的环境(多是理性的要求),但我们用理性做一下分析就可发现,在面临与利益的冲突时,他需要的不是公正,而是他不吃亏的不公正,最好是他能直接有利可图的不公正(或公正……这又一般不可能)。如若他不能在经历一些得失比较后诉诸理性,公正的公共秩序是难以建立和维持的。 公共生活需要一种公德意识。它不但在法律之外为公共秩序的维持提供巨大的动力,而且更可为法律提供一种内在的支持。有的同志把市场秩序的维持只是寄希望于法律,而把道德看作无力甚至陈腐,仍是一种激烈反传统主义的遗留物。不用说在“私德为主,公德为副”(林同济)、在“我国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梁启超)”、在社会秩序更大程度上依靠道德支持的中国,就是在发达国家,道德对公共秩序的维持比法律也更深层和基本。前美国司法部长巴尔说过,“我们最迫切的问题不是由我们法律中的缺陷引起的,而是起因于应该支持法律的道德共识的分崩离析。总之,今天我们所面临的危机是一种道德危机。”所以,“解决危机的办法主要不是取决于政府的行动,而是取决于个人的行动,不是依靠新的法律,而是依靠道德的复兴。”(注:巴尔:《三种不同竞争的价值观念体系》, 载《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93年第9期,第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