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与公共哲学 公共行政同“私人行政”相对,一般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对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的管理活动。它与国家相联系,涉及到公共行政的主体、公共行政的客体、公共行政的依据及公共行政的目的等问题。 公共行政可分为非国家形态的公共行政和国家形态的公共行政两种历史类型。公共行政首先和主要的是指国家形态的公共行政。前者,是指原始社会的公共行政和未来作为“自由人联合体”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公共行政,因其生产资料同劳动者的直接结合,可称之为“公有制的公共行政”。后者,是指以私有制的产生和存在为基础的阶级社会的公共行政,因其生产资料同劳动者的逐步分离,可称之为“私有制的公共行政”。这样,公共行政的历史演变进程就表现为:原始社会公有制的公共行政→阶级社会私有制的公共行政→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公有制的公共行政。这是公共行政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否定之否定过程。原始社会非国家形态的公共行政的“公共性”作为基因注入阶级社会,与国家形态的公共行政的“公共性”重叠,发展到非国家形态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公共行政。人类社会至今和以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仍将处于第一个否定过程之中,从属于一个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国家形态的公共行政。在这个历史否定过程中,一方面,正孕育着新的第二个历史否定;另一方面,人们面临着如何解读和驾驭私有制公共行政的内在矛盾及其运动规律这一世纪难题。 作为国家形态的公共行政,是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相联系的上层建筑。因其经济基础的不同性质又分为私有制的公共行政和公有制的公共行政。它们都体现着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罢了。前者侧重于阶级性,后者侧重于社会性。 作为私有制的公共行政,因私有制的具体内容和形式的不同,而划分为几个发展程度不同的类型或阶段。私有制是一个历史范畴。它的产生和存在是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足;它的消灭或消亡归根结底有赖于社会生产力的充分发展。一般认为,所有制的演进公式是:原始公有制→私有制→公有制。其实,从私有制产生发展过程考察,阶级社会也并非是清一色的私有制。这个公式可以演变为:公有制→公有制、私有制→私有制、公有制→公有制。这个公式还可以进一步演变为:公有制→公有制为主、私有制为次→私有制为主、公有制为次→公有制为主、私有制为次→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这是一个私有制不断产生又不断地自我否定和被否定的扬弃过程,直至在更高的历史发展阶段向公有制自身的回归。这说明阶级社会是以私有制为主体与非主体的公有制并存,它们之间的主次地位会随社会的不断发展而相互转化。与此相联系,私有制的公共行政也具有某种程度的公有制公共行政的性质,这就是它们的“公共性”。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私有制向公有制演进,私有制的公共行政也将逐步向公有制的公共行政演进。在私有制公共行政的几个类型中,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公共行政,特别是当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有制公共行政,是发展程度最高而又最完备的私有制公共行政,它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被学习、借鉴和利用,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公共行政的“入口”。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理论上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同义语,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既不是主体,也不是主导)为基础的。与此相联系,公共行政属于非国家形态的公共行政,或者是在“重建个人所有制”基础上的公共行政。然而,在现实的社会主义国家中的社会主义,例如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无论是其发展阶段还是成熟程度,都同马恩理论上的社会主义相去甚远。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它既不属于传统的私有制社会,也不属于理论上的公有制社会,而是属于在其质的规定性和发展方向上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与以非社会主义公有制为非主体之间相互整合的社会。在此基础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共行政,既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私有制公共行政,也不属于理论意义上的公有制公共行政,而是属于一种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形态的公共行政。在其管理活动中,既体现出作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公共行政的公共性相一致的一面,又体现出它与私有制的公共行政既有历史的承继性又有现实的矛盾性的一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的过渡性就决定着所有制和公共行政在公与私性质上的“双重性”。这就是当代中国公共行政所具有的鲜明特色。 作为国家形态的公共行政,其特质就在于它的“公共性”。主要体现在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代表和体现公共利益,承担相应的公共责任等方面。 公共性的特质之一在于公共权力。公共权力是指在社会矛盾中产生又凌驾于社会之上,并以权威性强制服从为主要特征的,用以调整社会生活基本秩序的社会影响力。随着阶级、国家的出现,公共权力就表现为国家权力,其性质就由“公权”变为“私权”,或“公权”变为“私掌”,即由少数人执掌权力。虽然它还保留了“公共权力”的形式或名义,但其本质却和人民大众日益分离。这种情形在现实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已经有所改观,其本质特征应该是而且必然是和人民大众逐步结连,并逐步向着公共权力自身的真实含义复归,但还是非常的遥远。可见,公共行政中的公共权力特质要求在公共行政管理中处理好公共权力与“私权“或“私掌”之间的关系。 公共性的特质之二在于公共利益。公共行政的宗旨是谋取公共利益,当然首先谋求的是阶级的公共利益,尔后才是社会的或民族的公共利益。基于公共权力的公共行政代表和谋取的是社会全局性、普遍性的公共利益,而不是个人的、集团的、地区的、局部的特殊的利益,甚至不仅仅是阶级的利益。正因为如此,人们才将这种行使公共权力的机关和工作人员通称为“社会公仆”。由此可见,公共行政中的公共利益特质,要求在公共行政管理中处理好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