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及其协调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玉堂,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生;武汉,430072

原文出处:
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是随着人们之间的社会分工的发展而产生的,是人类历史上一定历史阶段社会分工的必然伴生现象,而不仅仅是个人私欲恶性膨胀的结果。在自发分工的条件下,由于共同利益必然采取虚幻的共同利益的表现形式,现实生活中的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也就不是一个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平面式的矛盾,而是一个个人利益、真实的共同利益、虚幻的共同利益三者相互缠绕的矛盾复合体。因此,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也远非仅仅通过对个人私欲的抑制和范导就能够得到化解的。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9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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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是社会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利益矛盾。对于这一矛盾,以往人们习惯于仅从个人的心理欲求或生理需要的角度来进行解释,即往往把这一矛盾仅仅归结为个人私欲或私利恶性膨胀的结果。按照这一看法,似乎个人的私欲得到了有效的抑制和范导,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也就应该、并且能够得到化解。事实上,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矛盾的产生有着更为深刻的客观的原因,这一矛盾的解决或协调也远比上述看法所设想的要复杂。本文试图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对这一矛盾的生成、现实表现及协调途径作一探讨。

      一

      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历史现象,它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仅仅是纯粹个人私欲恶性膨胀的结果。从历史上看,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是随着人们之间的社会分工的发展而产生的,是人类历史一定阶段上分工发展的必然伴生物。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个人利益或某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相互交往的人们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7页。)。在人类社会初期即原始社会里,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对立和矛盾。那时,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来说,个人利益直接就是整个氏族的共同利益,他们各自所追求的并不就是自己特殊的、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一致的私人利益;另一方面,整个氏族社会的共同利益也必须由全体成员共同商议、实现和维护,共同利益同时又是个人利益。原始社会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这种朴素的一致性是由当时原始的生产方式决定的,是建立在萌芽状态的分工的基础之上的,并非有些人所认为的那样,似乎这种一致性根植于原始人高尚的道德水准之上。在原始社会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极为低下,个人的生存完全依赖于原始集体即氏族组织,人与人之间除了生理差别之外几乎完全处于自然等同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分工起初只是性交方面的分工,后来由于天赋(例如体力)需要,偶然性等等而自发地或自然地产生的分工”(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5页。)。 这种处于萌芽状态的分工起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即使有一些共同事情,例如祭祀祖先,分享食物,指挥军事等等,需要个别成员来担当,这些人被赋予了一定的权力,但他们也要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从事生产劳动,并享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条件,并无特权可言。人们共同生产、共同占有社会财产、共同参与集体的一切事务,实行原始的公有制。在原始社会里,正是由于人们之间的社会分工尚处于萌芽状态,既不存在脱离个人利益而获得相对独立性的共同利益,也不存在专门代表这种共同利益的特殊个人,人们之间的利益还没有发生分化,个人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去追逐一种不同于共同利益的特殊的私人利益。因此,在原始社会“几乎完全遇不到贪图私利性质的犯罪。”(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12页。)

      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是在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分裂以及共同利益脱离单独的个人而获得某种独立性的同时产生的。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之间具有固定专业划分的自发的分工逐渐取代了最初的萌芽状态的分工。分工也只有从这时起才开始成为真实意义上的分工。随着这种分工的发展。一方面,每个劳动者只有通过相互交换自己的产品才能满足自身的需要,这使得不同个人的不同活动相互依存,“每一个人的利益、福利和幸福同其他人的福利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05页。),从而形成了所有相互交往的人们之间的共同生活和共同利益。并且,“这种共同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且首先是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中。”(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7页。)另一方面, 自发的分工使每个人的活动有了明确的界限,不论他是猎人、渔人或牧人,还是一个批判的批判者,也不论是从事具体生产劳动的人,还是一个担任社会公职的人,每一个现实的个人所追求的都是自己分工界限之内的特殊的、片面的利益。在这种分工的界限内进行活动,“个人总是并且也不可能不是从自己本身出发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74页。)于是,随着分工的发展, 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出现了分裂。

      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自发分工逐渐取代原始的自然分工,“物质活动和精神活动、享受和劳动、生产和消费由各种不同的人来分担这种情况成为可能,而且成为现实。”(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6页。)一些人开始脱离具体直接的生产劳动,专门担任一定的公职,从事社会的组织、管理等与共同利益直接相关的活动。其他绝大多数的人则逐渐丧失了对共同利益的参与权。社会公职开始从其它职业中分离出来,社会公职人员逐渐就成了共同利益的承担者、维护者和代表,成了社会的统治阶级。共同利益因此也就脱离了单独的个人而获得了某种现实的独立性,变成了一种对个人来说是外在的、有时甚至是与他们的个人利益相对立、相反对的东西。也就是说,对个人而言,共同利益的实现并不意味着个人利益的满足,个人利益的满足同样也不意味着共同利益同时能够得到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早先的那种原始的一致性终于被二者之间的相互矛盾取代了。

      显然,自发分工的发展是导致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分裂和矛盾的根本原因。当自发的分工出现以后,每个人就有了自己一定的特定的活动范围,这个范围是强加于他的,他不能超出这个范围。“他是一个猎人、渔夫或牧人,或者是一个批判的批判者,只要他不想失去生活资料,他就始终应该是这样的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7页。)这种自发的分工意味着劳动者对于劳动的屈从,意味着劳动者的“异化”。正是这种“异化”,使得由不同个人的不同活动所形成的所有相互交往的人们之间的共同利益对各个个人来说变成了某种异己的、外在的力量,从而使得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逐渐出现了分裂、矛盾和冲突。有些人认为,在原始社会只存在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到了原始社会后期,由于私人利益的逐渐强化才引起了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甚至冲突。这种认为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根源于个人利益的强化的观点是不完全的。这是因为:第一,没有个人利益,就无所谓共同利益;没有共同利益也无所谓个人利益。“在历史上表现出来的两个方面,即个别人的私人利益和所谓普遍利益,总是互相伴随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 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72—273页。)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是“个人发展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同样是个人生活的经验条件所产生的,它们不过是人们的同一种个人发展的表现”(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74页。)。第二, 共同利益“总是不断地由另一面即私人利益的一面产生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76页。)。就是说,共同利益是在个人利益的实现过程中产生的,是从个人利益发展而来的,而不是情况相反。个人利益决不可能从共同利益中产生出来。第三,个人总是从他自己的特殊的个人利益出发的。“对于各个个人来说,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当然是在一定历史条件和关系中的个人,而不是思想家们所理解的‘纯粹’个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 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86页。)个人之所以总是从他自己的特殊的个人利益出发,这并不是因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或者追逐私利是人的天性,而是由自发的分工所决定的,是自发的分工强加给个人活动的一种规定性。因此,个人利益强化并不是引起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矛盾的根本原因。相反,从逻辑上讲,个人利益的强化恰恰是以它与共同利益的分裂、矛盾为基础和前提的。只有在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分裂和矛盾的基础上,才会出现个人利益的恶性膨胀及其对共同利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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