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中,有一个尚待进一步探讨的范畴——社会合理性,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世俗合理性,另一方面是历史合理性。本文的任务是分析和比较世俗合理性和历史合理性,进而讨论相关的其他一些问题。 一、社会合理性的两种类型 “合理性”这个概念具有多种含义。第一种含义是指符合理性和逻辑,即理性原则和逻辑规则中的正确性。这种合理性一般用来排除思想观念的谬误性。第二种含义是指符合社会共同遵循的思想准则或行为标准。例如道德规范是社会群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凡是符合道德准则的行为都是合理的,凡是违背道德准则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第三种含义是指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即人们常说的“合规律性”,这种合理性是最高层次的合理性。 第一种含义的合理性可以称为“理性合理性”或“逻辑合理性”;第二种含义的合理性可以称为“世俗的理性”或“经验合理性”;第三种含义的合理性可以称为“历史合理性”或“方向合理性”。“世俗合理性”和“历史合理性”合在一起,又可以称为“社会合理性”。 马克斯·韦伯把合理性区分为“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所谓“形式合理性”又叫工具合理性或逻辑形式主义,指的是一种纯形式的、客观的、不包含价值判断的合理性,它主要表现为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形式的合逻辑性。所谓“实质合理性”又叫价值合理性或信仰合理性,是指立足于某一信念、理想的合理性。马克斯·韦伯所说的“形式合理性”就是我们所说的“理性合理性”、逻辑合理性;“实质合理性”就是我们所说的“社会合理性”。 理性合理性和社会合理性的主要区别是,理性合理性不包含价值因素,而社会合理性却不可避免地包含着价值因素。在事实认识领域中,理性合理性具有无上的地位,任何思想和观念都必须符合理性和逻辑的要求,否则只会导致思想和观念的错误。在社会问题的讨论中,也需要理性的合理性,但是由于社会问题与价值问题紧密相关,所以更应该重视社会的合理性,特别是世俗的合理性。 价值具有两个重要的特征:解释性和方向性。价值存在于人与外在世界的关系中,人们只能根据一定的标准,经过有效的解释,才能确定事物的价值;价值对于人而言就是一种方向,就是人们追求的目标。世俗合理性与价值的解释性相关,历史合理性与价值的方向性相关。价值之间的冲突在很多时候就是由于两种合理性的分歧造成的。 “世俗合理性”建立在群体共同认可的基础上,以群体共同的价值经验为背景,由社会成员共同遵守而形成为合理性。例如,民间的风俗习惯之所以经久不衰,原因在于其中包含着世俗的合理性,不仅受到传统力量的维护,更重要的是得到了社会群体的认可和遵守。在一个宗教盛行的社会中,宗教观念和宗教活动也具有世俗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依托于人的信仰,也依赖于群体的共同认可和共同遵守。社会中被认为是合理的事物大多都是如此:只是因为大家普遍认为它是合理的,并造成一种相应的社会现实,所以这些事物具有了社会的合理性。世俗合理性的力量来自于广大的支持者,因而决不可低估它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历史合理性”是一种更高形式的合理性,它能超越任何社会和任何时代,不需要社会大众的认可便具有自身的合理性。社会历史的发展表现出一定的趋势和方向,凡是符合社会历史发展趋势的事物都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在历史的演进中,虽然历经曲折的过程,但能够获得最终的胜利。历史的合理性往往不是出现在人们的观念中,而是以一种默默的不可动摇的力量,把社会引向某一个方向。这种合理性只能通过整个社会历史,才能说明自己是合理的。 从长远的过程来看,世俗的合理性和历史的合理性是一致的。世俗的合理性可以表现历史的合理性,而历史的合理性也只能通过世俗的合理性展现出来。可是,从一个比较短暂的时期来看,世俗的合理性与历史的合理性并不是完全一致,在很多时候两种合理性处于分离的状态。历史合理性所认可的,往往不具有世俗的合理性,而世俗合理性所认可的,也不一定具有历史的合理性。两种合理性标准的存在,使社会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价值的冲突和社会的冲突。 二、世俗合理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世俗合理性的一个典型表现,是社会决策中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选举一个代表,或者确定一个方案,往往都是借助于投票的方式来解决。用投票方式解决问题有一个最大的好处,它能够利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把复杂的价值冲突转化为简单的数学计算,把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简化为单纯的统计问题。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的前提下,即多数人的要求是合理的,多数人的选择是正确的,这个假设能够被大多数社会的大多数成员所接受,从而具有一种强大的世俗合理性。它有一些难以克服的弊端,使它无法成为绝对的合理性。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多数人赞成的并不一定就是合理的,少数人赞成的并不一定就是不合理的。在通常情况下多数人是正确的,可是在有些情况下,真理却为少数人所掌握。 在专制社会中,实行的是多数服从少数的原则,少数的统治者和领袖拥有决策的权力。有些时候,贤明的精英人物以其智慧和胆略能够做出最佳的选择,可以为广大群众指出最佳的方向,此时,多数服从少数的原则还是合理的。但是,在很多时候,少数人的选择往往容易发生错误,有可能给整个社会造成灾难性后果。相比而言,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更优越一些。在民主制度和民主精神中,虽然有时也会犯下重大的错误,但能够很快地纠正这个错误,不至于造成巨大的损失。 社会中还有许多问题不是通过投票方式解决的,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仍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社会中的各种标准和惯例基本上都是由众人的意见制约的,只要按照这些标准和惯例去评价和选择,便身不由己地服从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各种思想观念也不能摆脱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论多么优越的观念都必须争取社会大众的支持,否则其存在即不具有世俗的合理性。一种观念若与多数人的合理性观念相一致,就可以得到多数人的鼓励和赞成,获得最广泛社会力量的支持;相反,若违背了大多数人已有的合理性观念,就会受到来自众人的批评和反对,遭受各种社会力量的抵制和排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