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符合真理论”确立“实践真理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高岑,洛阳师专政法系 邮编 471022

原文出处:
洛阳师专学报

内容提要:

“符合真理论”否定真理包含人的思维创造和价值追求因素,存在诸多缺陷,阻碍着实践探索。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真理是基于实践的人的创造力量的理性化,是人对一定客观条件的肯定和超越;真理固然包含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但它同时也包含着基于实践的思维创造和价值追求。确立“实践真理论”对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具有现实意义。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9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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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8年的真理标准大讨论,促进了思想解放,推动了社会进步。随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推进,有必要更加深入、更加全面地理解真理的性质、特征和作用,有必要从理论上进一步超越“符合真理论”,确立“实践真理论”,实现真理观的再次飞跃。

      一、“符合真理论”的缺陷

      “符合真理论”是一种源远流长的直观真理论。这种真理论认为,真理就是与外界的客观实在相符合,认识仅当与某种外界的实在相符合时,才有资格称作真理,真理性的认识决不能超越于客观实在,决不能有主观的创造。最早从逻辑上明确提出这种真理观的是亚里士多德,他指出:“真假的问题依事物对象的是否联合或分离而定,若对象相合者认为相合,相离者认为相离就得其真;反之,以相离者为相合,以相合者为相离,那就错了。”(注: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86页。)自亚里士多德以后, 符合论真理观一直在西方思想中占据主导地位,直到本世纪初,不论是唯心论者还是唯物论者都一致坚守着这种真理论。中世纪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认为:“理智的真理就是理智与所认识的事物的一致性”(注: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转引自《哲学译丛》1978年第5期。); 近代经验论者洛克指出:“所谓真理,顾名思义,不是别的,只是按照实在事物的契合与否,而进行的各种标记(就是观念或文字)的分合;(注:洛克:《人类理解论》,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66 页。)唯物论者狄德罗和费尔巴哈也同样认为“真理就是我们的判断与现象一致”,(注:引自《外国哲学史研究集刊》第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88 页。)真理就是“真实的,反映客观的思维”。(注:《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下卷,三联出版社1959年版,第196页。)20 世纪以来的逻辑经验主义思潮更把真理符合论推向极端,以经验证实性、认识与经验相符合作为判断一切知识的标准,塔斯基利用现代逻辑建立的“真理符合论”公式,几乎成了真理论的教条。(注:参见桂起权《当代数学哲学和逻辑哲学入门》,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8页。)

      在我国,“符合真理论”则是随着原苏联哲学教本的引进而被确立为正统理论。现行的各种哲学教本至今仍对真理作出人所共知的如下界定:真理是标志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注:李秀林等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79页。)

      真理固然必然包含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真实内容。但真理决不是仅仅止于真实。单纯地追求真实性,仅仅止于事实判断,如实地断定具体事物的存在,如断定“马克思生于1818年5月5日”,这只是确立一个事实,根本无所谓真理不真理。所以仅仅有“真”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理”。而这“理”正是由人创造、为人而存在的。因此,真理必然同时包含着人的主观创造性,必然体现着特定历史条件下实践着的人的理想和追求,必然是客观之“真”与主观之“理”的有机统一。

      “符合真理论”忽视真理中的人的创造性因素,至少存在如下三个方面的缺陷。

      其一,“符合真理论”把被认识的对象与认识的结果相混同,从而造成主观认识和客观存在、真理和实体相等同,使真理成了一种先验的实在,成了独立于人的实体性范畴。使服从真理实际上成了服从既定的客观存在。

      其二,“符合真理论”在某种意义上是与真理的实践性本质相矛盾的。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任何认识的真理性都是一个过程,是相对于特定的社会历史实践并随着实践发展的。如果真理仅是与客观实在相符合,真理作为实践的过程就会成为空话,人们依据真理的实践就永远只能是被动地跟在既定现实的后面。

      其三,“符合真理论”完全忽视主体对客体信息的选择、整合、重构、超越和创造,内在地蕴含了一种压抑主体、泯灭主体创造性的思维定势。在实际认识中,无论是追求认识与客观对象相符合,还是追求认识与某种先定的绝对观念或经典结论相符合,人都被设定在一种消极、被动、无所作为的境地。

      二、确立“实践真理论”的新视界

      对于“符合真理论”,马克思早就有所批判。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明确地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做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 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6页。)“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是否具有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6页。)

      按照马克思的看法,从来都不存在与主体及其实践活动无关的先验的纯粹客观的真理,真理从来都是一定历史条件下实践着的人的真理。实践是马克思主义真理观的核心。要把握马克思主义的真理观,关键在于全面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就本文论题,我们特别提出实践性质的如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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