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真理及其检验标准的断想

作 者:

作者简介:
汤文曙(1947—),男,安徽师范大学经济德政学副教授;安徽师范大学 芜湖 241000 房玫(1950—),女,安徽师范大学经济德政学副教授。安徽师范大学 芜湖 241000

原文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真理观是关系到人的认识——实践活动的整体性范畴,不仅具有认识活动的意义,而且具有实践活动的意义。真理的规定性与其检验标准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问题。在真理规定性上,如果把它仅仅视为认识问题,而与实践活动无关就不能与古典真理观划清界限。真理问题与价值问题有着天然的联系。马克思主义的真理规定性内在地具有价值性,在这个意义上说,真理是认识主体基于一定的需要,在实践基础上对客体本质和规律的正确反映,是科学性与价值性的有机统一。真理的检验标准是一个古老的哲学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明确提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但对它的理解却不尽一致。笔者认为,应在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的前提下,既不能把实践标准外在化,也不能把它简单化,而要把它系统化。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9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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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 B023

      1978年的真理标准大讨论是建国以来的一次规模空前、意义深远的思想解放运动。尽管这一大讨论主要是针对当时政治路线而展开的,因而尚未顾及学理上的深化,但无论是20年来理论探讨的进展,还是改革开放的经验教训等,都昭示了实践观、真理观和价值观不可分割的联系。真理及其检验标准的认识必须深化。

      1

      新的切入点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真理观是关系到人的认识——实践活动的整体性范畴,即真理不仅具有认识活动的意义,而且具有实践活动的意义,它深刻体现着世界观和方法观的性质和意义,表明人们要想合理而有效地改造世界,就必须在认识与实践的统一中,自觉地遵循科学真理观的指导。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真理观中,真理与其检验标准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问题。就区别来说,前者回答“什么是真理”,即某一真理性的认识应该怎样;后者则是解决“真理的检验系统”,即如何判明认识的真理性。就联系而言,后者是在正确解决了真理的规定之后必须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后者是前者的确证和深化。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由于“解释世界”和“改造世界”是有机统一的,因而必然把“真理的规定性”和“真理的检验标准”有机统一在一起,把真理作为认识——实践活动的整体性范畴。

      2

      古典的真理规定性 在哲学史上,亚里士多德首先提出了“每一事物之真理与各事物之实必相符合”的观点(注: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 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37页。)。对此, 黑格尔是赞同的,并认为它是哲学史上“公认”的古典的真理定义。所谓“公认”,意味着它既可为唯物主义者所坚持,也可为唯心主义者所接受。然而,在“公认”的背后却有着不公正的甚至是尖锐对立的理解和解释。如同抽象地说“世界统一于存在”,就是一个缺乏明确规定的模棱两可的哲学命题一样。实用主义者詹姆士曾担率地说:“只有问到‘符合’究竟是什么意思?实在是我们的观念可与符合的东西又是什么意思?这时,他们才开始争论起来。”(注:詹姆士:《实用主义》,第101—102页。)应该说,詹姆士的这句话是对的。因为,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认识与实践是两项基本内容,真理问题不仅具有认识活动的意义,而且更重要的是具有实践活动的意义,深刻体现着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观。当哲学家只注意“解释世界”,把认识和实践割裂开来时,他们在一些哲学问题上,并非绝对不能出现“公认”的看法。如同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问题一样,绝大多数哲学家都作了肯定的回答。在真理的规定性上,只要哲学家把它仅仅视为认识方面的问题,而同人的实践活动毫无关系,那么也可以产生所谓“公认”的看法的。然而,这仅仅是哲学家们的一厢情愿。一旦把人的认识和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在认识——实践活动的整体性上考察真理的规定性时,不同哲学的对立就一定要发生。

      3

      真理问题与价值问题有着天然联系 我们并不反对对真理的规定性作纯粹认识论的考察。这种考察表明,真理不是客观事物本身,而是主体对客体以实践为基础的认识关系的结果,标志主体的观念对客体的存在及其状态、结构、属性、本质和规律的关系。但是,在这种关系的结果中还必须看到:第一,人类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不仅从来都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两项基本内容,而且它们在现实性上是不可分割的,在本质上是实践的;第二,人类的实践是要实现一定价值的。恩格斯有一段发人深思的论述:“人只须了解自己本身,使自己成为衡量一切生活关系的尺度,按照自己的本质去估价这些关系,真正依照人的方式,根据自己本性的需要,来安排世界……不应当到虚幻的彼岸,到时间空间以外,到似乎置身于世界的深处或与世界对立的什么‘神’那里去找真理,而应当到近在咫尺的人的胸膛里去找真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651页。)因为,世界对人的意义和性质, 本来只有在对人的理解中表现和实现出来,人的性质不同,世界对人的性质和意义自然也就不同。哲学自从产生以来,在不同的历史时代,人们用以理解客观世界的方式及其创造的世界体系所以会有那样的区别,主要原因就是人自身变化了,世界对人的关系变化了,客观世界因而才变得不同。正是由于这两方面原因,使真理的规定性与价值问题天然地联系在一起,进而决定着真理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性质和意义。在真理的规定性上,不应该也不可能离开价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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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主义真理规定性内在地具有价值内容 正是由于真理问题与价值问题有着天然联系,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对真理问题的探索和研究中,对价值问题表现出极大的关注。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关于费尔巴哈提纲》、《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强调要从实践即人的主体性活动方面理解世界。这实际上就是主张把价值问题理解为人的认识——实践活动中的内存因素和目的性内容。在《共产党宣言》中,他们完整表述的共产主义价值观念,就是在充分理解“批判的革命的实践意义”,深刻把握改造现实世界使之革命化的方向,并对人的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人的需要及利益等做了科学的具体考察基础上形成的。后来,列宁和毛泽东的一生工作都是致力于实现马克思建立的共产主义价值观念,并对价值问题发表了许多重要观点。列宁提出过真理与“对人类有用”的相互一致的思想,还明确提出了实践是事物的价值,即“事物同人所需要的它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主张必须把实践“包括到事物的完满‘定义’中去”等一系列极为重要的原则性结论。毛泽东则十分明确地坚持了人民群众主体论的共产主义价值观念,并得出了“真理与人民一致”、“从实际出发与向人民负责任一致性”这样一些真理与价值辩证统一的结论。这些都说明,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来说,解决真理的规定性,在实践上就要坚持以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为主体的共产主义价值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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