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八十年代以来,主体范畴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学者大家就此发表了不少论著。但多是从静态角度考察主体,认为主体是人,是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能动的承担者。这样的界定却没有回答:主体确立的标准界限是什么?有无这样的界限?如果没有,主体确立的逻辑过程究竟如何?又如何去揭示主体确立的程度?主体的确立为什么是一个无限的过程?本文不揣冒昧,想从动态角度对主体作一考察,试图回答这些问题,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 主体确立表现为动态的程度序列过程 人成为主体,是社会实践的结果。如果说人作为主体与自然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那只能说自然赋于人成为主体的可能性,且仅仅是一种可能,绝不是现实,也不具有必然性。这就是说,“人靠自然界生活”(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2页。),自然界给人提供了维持其生命存在的生活资料以及为获取生活资料所必须依赖的材料、工具。但自然界不能自然而然地使人成为主体。人成为主体是实践的产物,作为最基本实践活动的劳动在从猿到人的转变过程中起了决定作用,它使猿的前爪变成了人手,使猿脑变成人脑,使猿变成人,把人从动物中分化出来,从自然界中分化出来,从而才确立了人的主体地位。但这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主体。由此开始,不仅自然界、他物成为人的活动对象,而且人的自身以及人的活动也逐渐成为人的对象。“人有现实的、感性的对象作为自己的本质即自己的生命表现的对象;或者说,人只有凭借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才能表现自己的生命。”(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24页。 )而“动物和它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3页。)动物不能把它同它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的存在没有对象性的关系,它的存在则不是对象性存在。它无所谓主体。 人通过社会实践确立自身的主体地位,同时还必须具备一个内在的条件:实践必须是人自己意识到了的活动,实践活动成为人的对象,成为人意识的对象。“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生活本身却仅仅成为生活的手段。”这种“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3页。),因此人是类存在物,人是有意识的存在物。人的这种有意识的活动,使人以观念的方式把握着人的活动的目标、内容、途径、方法,使人的活动成为相对自由自觉的活动。事实上,通过这种观念方式对人的活动的把握,还不是完全意义上主体地位的确立,仅仅是观念性主体地位的确立,还属于理想主体的范畴,并不是现实性主体。只有用实践的方式把握了客体世界,实现了人的活动,使人的意识外化为实在的感性的对象性活动,人的主体地位才能得以现实的确立,人才成为现实的主体。没有人的意识用观念方式对人的活动加以把握的实践活动,就只能是动物本能的受动性的活动;而仅有观念方式对人的活动把握,也只能是抽象的虚幻的活动。只有实现观念方式与实践方式对人的活动把握的统一,才能使观念性主体走向现实性主体,才能使人的主体地位得以真正的确立。 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并没有一个最终的标准极限,而是体现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之中,表现为一个序列。这种发展过程有两种情形: 从宏观意义上说,指整个人类的主体地位确立没有最终的标准极限,人类的主体地位的确立程度随着历史的演进而不断提高。当人类通过实践活动从混沌未分的自然界中分离出来时,还处于自然界的必然王国之中,还有许多必然因素使人困惑,受到束缚。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人不得不受某种神灵观念的束缚和禁锢,甚至今天人仍然要受这种观念的困惑。不仅如此,人还是社会的奴隶,一部分人奴役着另一部分人,人的实践活动并不完全是自由自觉的活动,而是作为某种异己的活动而存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工人“在自己的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遭摧残。……他的劳动不是自愿的劳动,而是被迫的强制劳动。”(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0页。)这种异己性的活动并不只是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而是存在于整个阶级社会。更为严重的是,人也是自身的奴隶:一方面,人在异化的社会中,只能为满足自身的动物机能——吃、喝等本能性机能而生存,把自己降低为动物。这恰恰是人的自我意识不完善的表现;另一方面,则是人不得不受某种文化观念的摆布。这种文化观念并不是人完全自觉自主的选择,而是在人的自我意识不健全的情况下被动、盲目的接受。表面现象上看,人的活动是受自己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貌似自由自觉的活动,其实只能是人不健全自我意识的奴隶。但在不同社会形态,人的异己程度是不同的,人的主体地位确立的程度也是不断发展的。奴隶社会的奴隶,完全没有人身自由,没有独立人格,几乎没有什么主体地位可言,在残酷的压榨下所萌发的自我意识往往被扼杀掉。在封建社会,农民有了相对独立的人格,但仍然依附于封建地主阶级,只能做封建时代的顺民。他的自我意识几乎同国家意识、君主意识、宗教意识成为同义语。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工人阶级虽然有了自己的独立人格,摆脱了人身依附,但这种独立人格仅仅是有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却没有不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尽管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程度随着历史的演进而不断提高,呈现出一个动态的序列过程,但并不是一个最终的极限。 从微观意义上讲,指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程度不仅要受由观念主体向现实主体转化程度的制约,而且也要受对活动对象观念把握程度的制约。如前所述,人的主体地位是在实践过程中确立的,但实践之所以是实践,乃是因为人在实践的过程中已观念地把握着实践的对象。但仅仅以观念的方式把握活动的对象还不能确证人的主体地位,只有通过实践才使人的观念主体地位转化成为现实主体地位。尽管如此,这并不意味着主体地位确立的一次性完成,这只是就某一活动过程而言的相对完成。因为,一方面,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人的认识水平是不断提高的。对于同一确定的认识对象,人总会在反复认识的过程中不断地获得新的认识、新的见解,从而使主体地位不断得到新的确证;另一方面,作为认识对象的客体,它不仅具有现象与本质的矛盾,而且具有现实与发展变化的矛盾。这就要求认识者能够不断地去挖掘它、把握它,从而使人不仅成为现象客体的主体,而且成为本质客体的主体;不仅成为现实客体的主体,而且成为发展变化客体的主体。另外,从客体存在范围的角度讲,人所面对的并不只是有限的现实的客体,而是还有更大量存在的无限的潜在的客体。由潜在客体向现实客体的转化过程,恰恰也正是主体不断得到确立的发展过程。总之,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是一个动态发展的序列过程,而不可能停留在某一固定的水平上,或达到某一极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