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国家行为的限度

——对“自由”概念的一项思想史考察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小勇 北京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

原文出处:
学术界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9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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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古代自由与城邦至上主义

      自由作为一个政治话题被人们思考可追溯到古希腊思想家对城邦政治生活的分析。一个城邦类似于一个主权国家,它包括一个城市连同其周围不大的一片乡村区域,城邦具有鲜明的个性,即城邦的公民具有明确的有关城邦(国家)的和宗教的社会一致性意识,(注:顾准《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7页。)它是“由集宗教、道德和政治于一身的民族精神所统一起来的紧密社会。(注:萨托利著,《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3年,第284页。 )由于对城邦及其宗教观念一致性的要求,城邦往往鼓励公民踊跃参与政治生活,如提供公职补贴、对参与政治集会给予金钱支助等等,同时限制、禁止公民中任何个人违害或既将违害城邦公益的行为。这种对共同体一致性认同的强烈要求体现了古希腊处理个人与国家关系的独特方式:个人服从国家,其中蕴含了古希腊对于自由观念的特殊认识。

      亚里斯多德认为,人类的本性就是要过一种优良的道德生活,但这种善的生活只能在城邦这个最高团体中才能实现。城邦在本性上高于个人,脱离城邦的个人将不足以自给其生活,也不是真正的人。个人只有投身于城邦的各种政治活动,其本性才能得以实现。“人类精神只有在一个精神的共同体中才能获得完美而高尚的生命。”(注:鲍桑葵著,《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汪淑钧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49页。)在这个意义上,人天生就是政治动物。相应地,个人的善要以城邦的最高善为依归,城邦涵盖并规定了所有个人的善和次要团体的善。“城邦耸立于一切小集团之上,耸立于各种次要的团体之上,它赋予一切集团和团体以意义和价值。”(注:萨拜因著,《政治学说史》上册,刘山等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32页。)在这种城邦至上原则的指导下,城邦对公民个人进行了广泛的规定和提出了广泛的要求。

      在公民大会上,在陪审团和议事会中,要求公民积极参与讨论,共同协商决定城邦事物,行使公共管理权力,裁决争讼。在战场上,公民则必须为城邦而战。在城邦共同体中,公民不能容忍自己被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因为那将否定他作为公民的存在资格,同时,城邦也不允许公民只顾个人私务。

      城邦不仅要求公民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并为此提供优良的环境,还对公民私人事务诸如公民财产、子女培养、婚姻等作出细致规定,目的是使公民的私人生活一贯地朝向城邦最高的善。城邦对公民在公共生活和私人事务方面的所有要求表明了城邦高于其成员,国家比个人重要,这些要求和规定实际构成了个人生活基础的原则和条件,它是维护城邦这种紧密共同体的前提,除非有利于城邦善业的达成,否则,它不会允许个人生活的任意发展。

      因此,在古代共同体中,个人是实现共同体高尚目的的工具,如某一人有悖于此,将被无情对待(如“贝壳放逐法”)。但正是在城邦至上主义对个人普遍限制和规定之下,城邦的公民享有一种特殊的自由,一种作为“政治存在物’在城邦中实现其政治动物本性这种意义上的自由,即古代自由。这种自由被古希腊人严格地限定在政治本性的外化上,是他作为政治存在物的本然表现,且公民必然会将之表现出来。

      古希腊的自由观强调公共生活对私人生活的统驭并鄙视只关注私人事务的人,自由只指向公共的政治生活,完全是一个政治概念。因此,本杰明·贡斯当(Ben jamin Constant)认为,古代自由只是严格的政治方面的自由,它不具备关注私人事务方面的个人自由之涵义。古代自由是“积极而持续地对集体权力行使的参与”,“是对公民最大程度分享社会权力行使的保证”(注:Stephen Holmes Ben Jamin Constant and The Making of Modern Liberalism,New York & 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1984,p31.)。这种自由观念的产生究其历史根源,战争起了显著的作用。让—皮埃尔·维尔南(Jean—Pierre Vernant)指出,战争使早期个体的战士转变成方阵的一员,并且要求他学会克制自己的个性,通过持续的努力使自己服从共同的纪律。(注:Arlene W. Saxonhouse, Fear of Diversity:The Birth of political Science in Ancient Greek Thought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Chicago & london,1992,p47—48.)战争强化了古代公民的政治团体精神(esprit de corps ),这正如贡斯当指出的那样,“为了取胜,战争需要共同行动……它统一并将公民联结在一起,它将他们的努力、目标和意志熔进一个不可分的整体中去。”(注: Stephen Holmes Ben Jamin Constant and The Making of Modern Liberalism,New York & 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1984,p61.)从城邦共同体的历史来看,战争动员创造了政治一体化而非个体多样化,它将个人导向一个涵盖一切的共同目标,任何个性化和差异性都将有损于共同目标的达成而被否定。古代自由是以同一性而非以差异性为前提的,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表现为国家对个人的无限侵吞和融合,“人从来没有被明确认为是某个个人”或是“私生活中的自我”,(注:萨托利著,《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3年,第289 页。)独立的个人在古代自由观念中是不存在的。因此,在古代自由观念中,只有同一性的公民而无独立的个人,国家(城邦政治实体)的行为是没有限度的。因此,贡斯当指出,古代自由与个人隶属于共同体的权威是同出一辙的,(注:约翰·格雷著,《自由主义》,傅坚、姚新荣译,(台)桂冠图书公司,1991年,第32—33页。)或者说,对国家的服从,对共同体权威的无条件认同是古代自由的当然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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