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价值哲学研究存在着不少问题。经过反复思考,我发现历史性的思维方式能够帮助我们打开思路,使价值哲学研究进入现实的历史生活,有助于揭示价值现实的历史本质,形成科学的哲学价值观,为探索价值真理提供了一种新的思想武器。我把这些想法概括为历史价值论。 一、当前价值哲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历史地反思80年代初以来我国价值哲学研究,应当肯定取得了不小的成绩,特别应当指出,它开辟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新领域,填补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空白,功不可没。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当前价值哲学研究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其一,至今提出的各种价值论对“价值”概念的界定都缺少哲学意义上的普适性要求。尽管各种价值论的“价值”概念虽能说明部分价值现象的部分本质,具有部分真理性。但是,无论哪种价值论的“价值”概念都无法概括全部价值现象的共同本质,并且在价值哲学研究园地里出现了一系列令学者们无法解答的悖论现象。例如: 1.主客体统一关系价值论以客体功能与主体需要满足之统一界定价值,实际上是借用经济学上使用的价值概念,却把经济学上的商品交换价值论即劳动价值论排斥于哲学价值大门之外。相反,劳动价值论者强调马克思的商品交换价值论的哲学意义,却排斥商品的使用价值于哲学价值大门之外(注:郝晓光:《论商品价值的哲学意义》,《湖北社会科学》1987年第3期。)。 2.主体性人学价值论以主体人的需要界定价值,确能说明价值以主体人的需要为转移,主体需要不同价值不同这一价值现象,可是,却无法说明客体自身有无价值以及客体的效用价值这些问题。相反,客体效应价值论以客体对主体作用的效应界定价值,强调了客体自身的价值及其对主体的效用价值,可是,却无法说明主体人的价值。 3.主体价值论提出“价值是人的主体性在客体中的对象化”,以说明人的价值,却不能说明物的价值。相反,客体价值论提出“价值是客体主体化后的功能和属性”,虽能说明物的价值,却无法说明人的价值。 4.人道价值论以人性界定价值,说明了人的生命、尊严、权利的价值,可是,却无法说明自然物的价值。相反,自然价值论以时间界定价值,说明了自然物自然进化及其对人类的本原性价值,可是,却无法说明人类自身的价值。 总之,谁都承认无论自然、社会、人和人的思维都有价值。可是,无论哪一种价值论的价值概念都无法把这种具有世界普遍性存在的价值现象的共同本质概括抽象出来,无法全面说明现实的历史的价值,却形成了理论上的尖锐对立,这是学者们的最大苦恼。 其二,至今提出的各种价值论大多在方法论和逻辑上存在着概念不能一以贯之或自相矛盾的问题。例如: 主客体关系价值论使用的“主体”和“客体”两个最基本的概念本身,从一开始使用就存在着词不达意、自相矛盾和概念混乱的问题。主客体关系式本来是一个完全科学的认识论的方法论模式,在认识活动中作为认识者的人无疑处于主动的主导的主体地位,认识对象处于受动的被动的客体地位;主体接触改造客体,这是主体客体化的过程,同时,客体也就为主体所认知,这是客体主体化的过程;在认识活动中认识者和认识对象无疑构成了一对主客体矛盾关系范畴。可是,价值活动不是认识活动,因而主客体关系模式也就不一定适用于价值活动。例如,人与物的价值关系可以是主客体关系,而人与人的价值关系就不一定是主客体关系,至于人或物的内在价值更不是主客体关系了。然而,学者们从一开始研究价值现象的本质时,就简单地照搬和套用了认识论上这个主客体关系模式,结果是自觉或不自觉地有意或无意地把主体和客体这两个概念及其相互关系完全弄颠倒了,搞混淆了。例如,主体性人学价值论者讲:主客体相互作用关系,“一方面是客体对主体的作用”,“我们用‘主体客体化’来表示,并称它为主客体关系中的非价值性内容”。“另一方面是主体对客体的作用”,“我们用‘客体主体化’来表示,并指出所谓‘价值’即这方面的内容”(注:李德顺:《当前价值论研究中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价值和价值观》一书,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明眼人一看这段话就会发现, 客体对主体的作用是客体将自己转化为主体的过程,用哲学逻辑的规范语言讲应是“客体主体化”,可是,作者却把它颠倒为“主体客体化”,这就使人很费解了。同样,主体对客体的作用是主体转化为客体的过程,用哲学逻辑的规范语言讲应是“主体客体化”。可是,作者却把它颠倒为“客体主体化”,这就使人无法理解了。作者在有关会议上讲他不是效用价值论者,学界误解了他,他感到很不安。据我所知,作者的确不是效用价值论者,而是需要价值论者。可是,为什么会发生这一误解呢?究其根源不正是由于作者自己表述中的逻辑矛盾造成的吗?因为作者自己讲了“主体客体化”是“客体关系中的非价值性内容”,而“客体主体化”才是“所谓价值”。因此,别人说他是效用价值论者在逻辑上不是很顺理成章吗?这一逻辑上的失误是很值得作者反思的。 客体效应价值论者看出了主体性人学价值论在逻辑上的紊乱和自相矛盾,提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其本质就是客体主体化”(注:王玉梁:《客体主体化与价值的哲学本质》,《哲学研究》1992 年第7期。),纠正了主体性人学价值论在逻辑上的一大失误。可是,作者在使用主体和客体概念时却陷入了新的逻辑矛盾,例如,对人的价值的说明就是如此。既然主客体关系价值论者都把主体界定为人,因此,在说明人的价值时理应说明主体人的价值。正确的逻辑推理应当是:人的价值就是主体人对客体人需要的满足或主体人对客体的作用。可是,客体效应价值论者却不是这样说明人的价值的。作者为了保持自己“客体主体化”这个命题在逻辑上的一贯性,竟把人的价值解释为“人作为客体对主体的效应”(注:王玉梁:《客体主体化与价值的哲学本质》,《哲学研究》1992年第7期。)。从形式上看作者似乎做到了自圆其说, 但从实质上看却违背了真实的历史逻辑和理论逻辑。因为按照这种解释,在主客体价值关系中客体倒处于主动的主导地位,主体却处于被动的受动的地位;客体有价值,主体倒无价值了。很显然,主体和客体的概念完全被颠倒使用了。这是作者始料不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