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类认识发展的辩证过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过各种论述,目前的哲学教科书和其他哲学书籍把这些论述作为对认识发展总过程的概括或公式,这是值得探讨的。 一、“认识总过程”的完整概括应体现的基本原则 事物发展的过程,是由事物发展的阶段构成的,同样,人类认识发展的过程,也是由各个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衔接的阶段构成的。因此,要把握人类认识发展的总过程,首先就要划分人类认识发展的阶段。划分人类认识发展的阶段,可以以不同的依据来划分。那么以什么样的依据来划分,才能从总体上体现人类认识发展的辩证过程呢?笔者认为,划分的依据应该是同时体现如下基本原则: 第一,必须首先体现辩证唯物主义关于物质第一和实践第一原则。物质第一的观点,是全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出发点,当然也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前提。实践是认识论之首要和基本的观点,这是必须坚持的。 第二,必须坚持矛盾分析的方法。事物是矛盾的集合体,认识事物,最根本的就是要运用矛盾分析的方法,去分析事物的矛盾。人类认识过程也是由各种矛盾交织起来的矛盾系统。其中,基本矛盾是贯穿认识过程始终并规定认识过程本质的矛盾,认识过程的不同阶段就是基本矛盾在其展开中的不同表现。因此,矛盾分析法是我们把握认识总过程的重要的方法论原则。 第三,必须坚持联系和发展的观点。认识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矛盾系统,除了贯穿全过程的基本矛盾,在认识过程中还涉及到许多因素、许多矛盾。这些因素、矛盾是相互联结、相互作用并形成了一种网络结构,从而决定了认识过程的曲折性、复杂性。只有恰如其分地反映这些因素和矛盾,才能从整体上反映认识发展的辩证过程。 对人类认识发展总过程进行科学的概括表述,就必须完整地体现上述三个基本原则。依照这样的原则,我们可以说经典作家对认识过程的论述,事实上并不是对人类认识辩证发展总过程的概括。 关于人类怎样获得对客观世界的认识问题,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说过:“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3页)有人根据马克思的这一思想,认为认识的总过程就可以概括为具体——抽象——具体的辩证运动,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具体——抽象——具体,这只是认识客观事物所采取的辩证的思维方法,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是有明确说明的。他说:“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并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体现出来的方式。”(同上)当然,在认识发展的总过程中是包括认识的辩证方法的,但是认识发展的总过程又无不能归结为认识的辩证思维方法。 列宁曾经这样概括认识的辩证过程:“从生动的直观到抽象的思维,并从抽象的思维到实践。”(《列宁全集》第38卷第181 页)列宁的这一思想是在读黑格尔的著作时写下的,在这里,列宁重在批判地吸取黑格尔哲学的合理内核,并没有系统地阐述人类认识的总体过程。因此这一表述就尚未把实践在认识的发生、发展中的作用包含于其中,尚未明确概括认识过程中的基本矛盾。因此把它作为对人类认识总过程的完整表述,也是不恰当的。 对于认识过程的概括,人们最常引用的是毛泽东在《实践论》一文中的一段论述:“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273页)长期以来, 人们已在习惯上把这一表述作为认识的总规律、总公式。这一表述是否就是对认识的总过程的完整概括呢?也不是。因为毛泽东写《实践论》是为着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观点去揭露党内的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特别是教条主义这些主观主义而写的。为了反对教条主义,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要弄清认识与实践的辩证关系。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这部著作就重在讲实践与认识的辩证关系,至于物质与精神的辩证关系、主体与客体的辩证关系、认识和实践着的主体如何以观念的形式和物质的形式掌握客体的过程机制等问题,则没有在这里系统地加以阐述。 二、“认识总过程”的主要因素、基本矛盾及完整表述 要对人类认识发展总过程进行科学的完整的概括表述,首要的任务就是把握认识过程的各种因素以及由这些因素构成的各种矛盾,然后再找出能够体现上述三个原则的主要因素以及由主要因素构成的基本矛盾,这样才能正确地划分认识过程的阶段,从而也才能够从总体上确定人类认识发展的辩证过程。 认识过程涉及到的因素有物质、精神、主观、客观、实践、认识、主体、客体等,与此相对应,认识过程中涉及到的矛盾就有物质与精神、主观与客观、认识与实践、主体与客体等。其中,谁为主要因素和基本矛盾呢?我们知道,认识实际上是反映者与被反映者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认识过程中的主要因素就只能是反映者与被反映者。 从物质与精神来看,物质当然是人类认识的最终源泉,但是,客观物质世界并非“先天地”就是认识的对象,只有当它成为人类实践活动的现实对象时,才能成为被反映的对象。事实上,人类根本不可能反映未进入实践领域的纯粹外在客观物质世界。同时,被反映者本身是一个多层次、多结构的系统,进入实践领域的物质客体,被人们探索、研究的实践活动和精神世界,都是被反映者,因而物质与被反映者是不能划等号的。而认识是人的认识,精神只是认识的产物,因此,把精神等同于反映者的人,也是不恰当的。可见,物质与精神虽然是世界上最普遍的两类现象,但是在认识论的领域中,它们不构成总体性的因素,由它们形成的矛盾,也就不是认识过程中的基本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