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特点新的制约

——当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面临的若干问题

作 者:
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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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城市改革与发展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特区与开发区经济
复印期号:1995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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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80年代中期北京、深圳开始试办,至1992年,国家批准建立的国家级开发区已达52个。同时各省市、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也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90年代,开发区步入发展阶段,与起步阶段相比,又具有了新的特点、新的环境条件,但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与问题。这些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制约了开发区的进一步发展,需要予以足够的重视。

      一、生产要素的投入与配制机制问题

      在前几年,以技术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技工贸相结合和“六自原则”为核心的企业运行机制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新的发展阶段所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已远非单纯依靠这些所能够解决的了。其中最重大的问题是需要从根本上解决新技术企业进入产业化阶段生产要素到位问题,以及经济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计划与市场相结合问题。

      在新旧体制交替的过程中,目前开发区企业面临的最大难题是,一方面由于不是预算内和计划内企业,无法正常从国家计划的盘子上获取必要的生产要素;另一方面由于当前的生产要素市场尚处于极不发达的状态,而且市场秩序混乱,也无法稳定地从市场渠道获取必要的生产要素。已经向产业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各种生产要素的批量需求成为一种刚性行为,从计划外渠道获得的“边角余料”交易成本很高,更重要的是不能满足这些企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的需要。如何有效地解决好这个问题,对于新技术企业向产业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以及整个开发区向成长期顺利过渡至关重要。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产权问题

      目前,我国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产权关系模糊的问题已成为阻碍企业发展的关键。产权关系模糊有以下两类表现:

      第一是由科技人员合伙办的企业,在工商登记时一般列为无主办单位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据北京高科技开发区1991年统计:无主办集体新技术企业的数量占开发区全部企业的比重呈不断上升趋势,1989年是8.06%,1990年是15.8%,1991年是20.8%。虽然这类企业在吸收社会闲置资金发展高技术产业方面产生了积极效果,但由于其产权制度简单套用传统集体企业所有制的规定,无法使所有者的责权利真正到位,不能够有效地解决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增值和保护问题,因而缺乏扩大积累的内在动力和自我约束能力,许多企业经济效益不高、发展滞缓,对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进一步发展很不利。在北京科技开发区由于有问题被举报而立案审查的14家企业中,无主办企业有7家,占50%。此外,无主办企业的人员流动性很大,常易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第二是有主办单位的高新技术企业,约占开发区企业总数的60%。由于主办单位与企业自始就没有明确的产权关系界定协议,导致企业的资产支配权不清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企业与主办单位之间利益分配不规范,随之而来的是矛盾和摩擦不断发生,既有企业不恰当地占用主办单位的资源获得额外利益的现象,也有主办单位使用行政手段干预企业的经营行为的情况。

      所以,当前产仅制度改革已成为开发区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不容忽视。

      三、开发区新技术企业的内部管理问题

      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着内部管理不善的问题:

      (一)在管理体制上,缺乏民主管理和科学管理,经常存在经理一人说了算和在经营管理上主要依靠亲朋好友的现象。这样的管理很难避免决策的失误及其带来的风险。

      (二)在管理干部队伍方面,普遍存在人员素质差的问题,出现了高科技工作低管理素质的现象。财务、人事、物资和仓储等方面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经营活动中资金、物资和人员的使用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三)某些企业由于没有科学管理的基本能力,把经营活动的摊子铺得很大,导致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内部物流不畅、信息渠道不通和外部信息反馈迟缓的低效率,经常出现决策失误和坐失市场良机,经济效益差。

      (四)在某些企业中,由于缺乏科学的企业经营战略和科研与技术开发的管理方法,导致新技术开发项目的选择失当,投入的大量资金长期不见效益,造成企业活力衰竭。为了维持生计,某些企业的经营活动转向以从事贸易为主,甚至个别企业违法经营。

      (五)某些企业从创业起,经营者的动机就十分短期化,不注重企业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不注重企业的积累和长期发展。

      虽然管理问题是一部分企业存在的,但是却消极地影响着开发区的健康发展。表面上是企业行为的不规范,究其原因还是市场主体不明确,产权关系模糊,责权利关系不到位,缺乏市场的有效约束和竞争机制。

      四、“零利润”问题

      根据开发区的暂行条例,减免企业税款所形成的国家扶植基金,由企业专项用于新技术的开发和生产,该基金的使用由税务部门监督,如使用不当,税务部门有权收回。国家扶植基金的所有者与管理者都十分明确,但是基金形成的前提却是企业有正常的经营利润。假如有的企业有意识地制造“零利润”,则实质上就是变相侵占了国家扶植基金。对于这种情况,基金的所有者与管理者显然是无能为力的。在现实中,这种人为的“零利润”现象的确存在。这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个特殊问题。改变这种状态的唯一途径是对该基金的管理由企业外部转入内部,杜绝人为的“零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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