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的界定及其哲学基础的范式问题

——兼析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宗碧 本校民研所

原文出处:
黔东南民族师专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9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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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价值界定的分歧

      价值概念是价值学最基本的范畴,揭示价值的内涵是进行价值问题研究的前提。关于价值的内涵,在我国或西方都未形成一种比较统一、权威的意见。从目前来看,在学术界、理论界主要有“主观说”、“属性说”、“实体说”和“关系说”等几种观点。

      1.主观说。价值的“主观说”,主要是就价值的内涵指谓为人的主观需要、主观意图,价值的存在与否、价值的大小取决于人的主观意志的选择或作用。这种价值观把价值理解为是人的主观性表征。历史上就价值持“主观说”的人很多。19世纪奥地利哲学家F·布伦坦诺(Brentano)在《伦理知识的起源》(1889年)书中,就价值问题进行了讨论,他通过对判断行为和感情行为的比较和考察,阐述了他关于价值问题的见解。他提出价值来源于人们在判断行为中的肯定与否定的选择和感情行为中的爱与恨的表达。在他看来,价值并不是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属性,事物及其属性只不过是与人们的感情行为或感情经验相联系,那些被称为“好”或“坏”的事物,仅仅是人们所爱或憎的对象;人们是从那种自身表明为正当的爱或憎、接受或拒绝的态度中,获取关于事物是“好”或是“坏”的价值认识,而“好”或“坏”的概念则根源于人们感情上的偏向行为。而继F·布伦坦诺之后主张“主观说”的典型代表是20世纪初的美国学者R·B·培里。培里著有《价值通论》,在书中他提出了著名的“价值兴趣说”,并用公式表示为:“X是有价值的=对X发生了兴趣”。他论证,价值完全来源于人的兴趣,而且价值的大小也取决于兴趣所反映出来的“强度”、“偏好”和“涵盖性”。上述是学界持“主观说”的主要代表和典型论点。

      2.属性说。价值的“属性说”是以“人”或“物”的属性来进行价值的界定,并显现了两种选择:一种是从“人”的属性来说明,一种是从“物”的属性来界说。具体来看,从“人”的属性来界定价值,在这方面主要有20世纪初的德国哲学家M·舍勒尔(Scheler)。M·舍勒尔是著名的现象学哲学家和伦理学家,1913-1914年他发表了《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实质的价值论理学》一文,1916年又成书出版。他在这一著作中,拒绝用感情、欲望或需要等来规定价值的各种主观主义价值论立场,他把“价值”理解为一种以自身为依据的,完全不依赖于思维主体的、作为事物或现象的“本质性”而存在的绝对客观的先验本体状态,并认为“价值”不能从事物的其它特征推导而来,只能借助于人的某种情感体验或感知价值的行为才能认识和把握。德国同期另一位哲学家N·哈特曼(Hartman),在其著作《伦理学》中也表达了与舍勒尔相似的观点,即从“人”的属性来界定的客观主义立场的价值思想。在国内也有类似的主张,如潘于旭在《“需要”问题与价值论的“难点”》一文中,也把人的“需要”指认为是人生存的一种特性,具有客观性,并主张从人的“需要”的这一属性的客观性出发来对价值进行定义。(注:潘于旭:《“需要”问题与价值论的“难点”》,《哲学研究》1993年第1期。)其次,关于“属性说”的另一重要表述就是从“物”的属性来定义的方面。就此我国学界的提法很多,如李剑锋提出:“价值就是指实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那些功能和属性”(注:李剑锋:《价值:客体主体化后的功能或属性》,《价值和价值观》,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63页。);司马云杰提出“价值是“客观事物满足人的需要的一种属性”;(注:司马云杰:《文化价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页。)谭臻、胡寿鹤提出:“价值是实体对于主体的有用性”,价值“说它是主体的东西,它又是实体的一种属性。”(注:谭臻、胡寿鹤:《论价值》,《现代哲学》1990年第1期。)这是从“物”的属性进行价值界定的主要论点。除了上述两种向度的“属性说”外还有“关系属性说”,如王海明、孙英提出:“价值是实体对主体的效用性,是实体与主体的关系属性,还是实体固有属性。”(注:王海明、孙英:《几个价值难题之我见》,《哲学研究》1992年第10期。)这一论点是“属性说”和“关系说”的综合,和上面“属性说”有些差别。

      3.实体说。实体说就是从主体或客体的载体本身来指谓价值。价值的“实体说”也有从“物”与“人”两个向度来界定的两种情况。以“物”界定的观点,即把“物”的载体本身直接视为“价值”和给予价值定义。这一观点,人类的早期就已经有了,现代社会也还有一些人把“物体”本身当作价值来对待的,不过这种观点比较朴素而未形成体系化的理论。然而,“实体说”的另一维度是从“人”的向度上进行界定或指称的。我国学者韩东屏先生在《“价值是人”及其意蕴》的一文中提出:价值属于特定认识体系中概念体系的最高范畴,不能再用逻辑方法进行定义;并认为价值不是靠逻辑工具构建起来的,而作为最高范畴,它是靠不断开放的社会实践、向前发展的历史、主体的渐次生成所获得的。价值根植于实践并在实践中构建。价值与人的生成同构,人类诞生则价值也发生。这样,价值不能用逻辑方法来证明、定义,只能是一种公设和由事实来证明,并具“自决自明的‘好’的特性”。因此,价值既不是某种单纯的性质,也不是什么综合的概念,而是一个特定的实体,即历史和实践中的人。这一结论使人成为绝对的主体,人既是价值的承担者、生成者,又是它的传递者。作者提出以往所称的价值只不过是由人派生出来的“次生价值”,而非本元性的,其定义有遗漏主体的通病。(注:韩东屏:《“价值是人”及其意蕴》,《哲学研究》1993年第11期。)

      4.关系说。价值的“关系说”认为,价值是任何客体的存在属性、作用等对主体(人)的实际意义。(注:李德顺:《关于价值和“人的价值”》,《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它强调价值不是任何实体本身单方面的存在或属性,而是人类生活特有的关系,是主客体相统一的一种特定性状。关于“关系说”的价值定义,在表述上存在着不同的类型。直接用“关系”概念定义的如李连科提出“所谓价值,就是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肯定与否定)关系”(注:李连科:《哲学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2页。);杜齐才则提出:“价值是表示:客体(一切客观事物)与主体(人)的需要关系,是表示客体属性对主体需要的肯定或否定关系”。(注:杜齐才:《价值与价值观念》,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9页。)此外,还有从主客体关系角度进行界定的其它论点,如“效用关系”价值论。就此李福海、雷咏雪提出:价值“是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主体与客体双向建构、相互制约、相互对待的效用关系”(注:李福海、雷咏雪:《主体论》,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210页。)。其次还有“价值对象性说”。持此观点有前苏联学者索洛杜伊,他认为价值的本质就是价值的对象性,并表述道:“所谓价值的对象性,其实也就是体现并凝聚在对象中的社会关系,也就是马克思之所谓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注:(苏)索洛杜伊:《价值和评价》,载《哲学译丛》1987年第1期。)而在“关系说”基础上发挥和创新的论点还有“合目的性说”等等。(注:杨俊一、杨松:《价值:实践的合目的形式》,《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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