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价值理想,也是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人们普遍关注的中心问题之一。近年来,对公正问题的研究也越来越引起学术界的重视。然而,对公正范畴的内含、公正的本质和公正尺度的确定等问题,却存在许多大相径庭的见解。他们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公正问题本质上是一个价值评价问题。因此,应当从哲学价值论高度来诠释公正范畴的确切内含、确立公正评价的尺度与标准。 一 从表面上看,公正适合一切社会现象,我们可以说一个社会是否公正,也可以说一种制度、一部法律是否公正。然而,细究起来会发现,无论何种公正总是就特定社会关系而言的。社会的公正是就整个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的,制度的公正是就该制度对某人和这种制度对其他人相比较而言的,法律的公正也正是就法律所调整和建构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言的。因此,公正总是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公正。自然界的事物是自在的,无所谓公正,只有与人发生关系,通过物反映出的人的关系,才会有公正与否的问题。因此,“公正是一个表示关系的概念”(注:(英)迈克尔·曼主编:《国际社会学百科全书),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12页。)。公正是对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种度量,它表示着一种社会关系具有的某种性质。 虽然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存在是公正问题存在的必要条件,但是,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本身并无公正与否的问题,它是一种自在的存在。一个人的收入状况、交往状况、政治地位等等,本身并不存在是否公正的问题,只有当我们把这些社会现象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以特定价值尺度来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价时才会产生所谓的是否公正的问题。这表明,公正问题的产生,是人们把自身所拥有的某种特定的价值尺度运用于反映某种特定社会关系或反映特定社会关系的社会现象时才形成的。公正与否正是人们对这种价值关系的反映与认识所得出的评价性结论。因此,我们可以说,公正是人们对某种社会关系(或反映某种社会关系的社会现象)所作出的价值评价,公正即公正评价。 既然公正是一种价值评价,那么它又具有什么样的内在结构呢?价值评价的结构原理告诉我们,评价主体也就是价值关系的主体,评价的客体是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评价的标准只能是主体自身的利益、需要与要求。评价标准即价值标准和评价客体即价值关系是整个评价结构中的二个关键要素。关于公正评价的尺度与标准我们在以后专门论述,这里只讨论公正评价的客体。公正价值评价的客体是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之间建立起来的公正价值关系。所谓公正价值关系是指价值客体(即社会关系或反映某些社会关系的社会现象)是否符合(或满足)公正价值主体的某些公正价值原则。如果符合,那么公正价值是正向的,其评价结论是这种社会关系或现象是公正的;反之,公正价值是负向的,其评价性结论是这种社会关系或现象是不公正的。显然,公正价值关系能否建立起来的关键在于价值主体的公正价值原则即公正价值尺度与标准的确立。公正价值原则的主体性特征是显而易见的,这一点在后面将专门论述。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的许多关于公正问题的研究中,常常以公正原则取代公正评价本身,他们常常把符合某些主体价值要求的公正价值原则(标准)等同于公正评价本身。如有人把公正视为人与人之间的无差别性(注:参见李彦:《论公平观念的价值意义》,见人大复印资料《哲学原理》1998年第2期。),还有人把公正视为均衡等等。实际上,公正价值原则反映的是特定人的或人群共同体对社会关系的一种价值理想与要求,尽管这些理想与要求也必须植根于现实的社会关系之中。公正价值原则虽然是公正价值关系,因而也是公正评价形成的关键,但它毕竟不是公正评价本身。公正是人们运用一定的公正价值原则来对某种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或反映某种社会关系的社会现象所进行的评价。把公正价值原则等同于公正评价本身,必然带来公正理论上的许多混乱。 在公正价值关系中,特定的社会关系或反映特定社会关系的社会现象构成价值关系的客体。而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是复杂的、多层次的,因而对人们之间社会关系以及反映这些关系的社会现象所作的价值评价也是多层次的、多方位的。既包含着对人们的经济关系所作的经济公正评价,也包括着对人们的政治关系、道德关系所作的政治公正评价、道德公正评价。可见,公正价值关系客体内容的不同,决定了公正价值事实的不同,进而决定了公正价值关系和公正评价的内容和尺度是不同的。它告诉我们,公正不是抽象的原则和教条,在不同的社会关系领域,人们作出的公正评价是不同的。公正评价的内容不仅仅依评价主体价值尺度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而且还随公正评价客体即公正价值关系所具有的内容的不同而不同。在以往的公正理论研究中,往往只注意公正评价的纵向历史变迁,即认为公正评价是历史的,而忽视公正评价的不同社会关系领域中应具有不同的内容。近年来,人们对经济公正、道德公正、政治公正开始了一些积极的探索是值得肯定的。 二 从价值论角度研究公正范畴,不能仅仅满足于揭示公正属于评价性范畴,而且还要从公正评价所反映的公正价值关系中,揭示公正范畴包含的实质内容。 公正实质上是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评价,公正评价形成与否取决于公正价值关系的形成。因此,研究公正范畴所包含的实质内容应当从公正价值关系入手。在公正价值关系中价值主体(即评价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社会,价值客体是通过个人或社会表现出来的各种社会关系。因此,价值关系的主体和客体都是人与社会。由此形成了公正的两个不可分割的、而又互相对立的方面即个体公正和社会公正问题。关于个体公正和社会公正问题之间的关系也成为近年来国际法哲学理论中争论的一个中心论题(注:(英)迈克尔·曼主编:《国际社会学百科全书),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12页。)。 个体公正是指对个人的存在方式和行为方式所反映的社会关系按照特定社会拥有的公正价值原则所作的一种公正与否的评价。个体公正实质上是对个人存在方式与行为方式是否公正的追问。在个体公正评价中,个体成为公正价值关系中的价值客体,社会成为公正价值关系中的价值主体。 作为个体的人是以社会的方式存在的,“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页。)。个体所具有的社会本质是个体存在的方式,这种存在方式制约着人的行为方式。因此,个体公正的评价应当从个体的社会存在方式出发来进行。就个体的社会存在方式而言,每一个人都属于特定的社会共同体,在这个社会共同体之中承担着这个社会共同体分配给他的责任与义务,充当着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不同的社会角色。社会赋予每一特定的社会角色以相应的社会规范要求,这些规范要求对个体来讲是既定的,个体社会化的过程就是认同这些规范的过程。实际上这些角色规范正是社会用以评价个体存在方式与行为方式是否公正的标准之一。“这一意义上的‘公正’就是合法性(legalily),将一个一般规则实际适用于按其内容应该适用的一切场合,那便是‘正义的’”(注: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页。)。在角色规范之上还有一些更普遍的社会规范,这些规范分属于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它们共同构成评价个体在不同社会关系领域在不同层次中的存在方式和行为方式是否公正的尺度。这些尺度归根到底都是社会所拥有的公正价值原则的具体体现。凯尔森曾深刻地指出:“正义首先是属于社会次序的一种可能有而非必然有的品质,其次它才是属于个人的德性,因为一个人的正义取决于他的行为是否符合那被认为代表正义的社会次序的行为准则。”(注:凯尔森:《什么是正义?》,《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61年第8期,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