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资金自由进出政策的构想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先志 厦门市计委经济研究所

原文出处:
发展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特区与开发区经济
复印期号:1995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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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赋予厦门经济特区可实施自由港的某些政策已有八个年头了。此间,厦门市专家学者对自由港政策三大内容的商品自由进出考虑和设想的较多,而对资金和人员自由进出考虑和设想的较少。然而,世界上有关国家和地区实施自由港政策的实践证明:商品大规模地自由进出必然要求资金和人员较大规模的自由流动与其相适应,否则,前者的实现是不可能的。商品、资金和人员的自由进出构成了自由港政策的有机整体,缺一不可。为了推动厦门经济特区自由港政策的顺利实施和迅速发展,本文拟就厦门特区资金自由进出方面的政策,谈一点个人粗浅的看法。

      一、特区资金自由进出的模式选择

      厦门特区实施资金方面自由港政策的根本目的,使特区对境外的资金往来有较大的自由度。在这方面虽有三种模式可供选择,实际上却只有一条路子行得通。这三种模式分别为:

      1、实行全国统一的货币汇率制度。厦门特区目前实行的货币汇率制度和内地完全一样,即以人民币为本币,执行人行总行发布的统一的汇率标准,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外汇管理制度等。由于我国现有的经济实力不强、人民币对外估值偏高、以及经济建设需要大量的外汇等因素的制约,外币的供需相差太大,短期内难以实现人民币对外币的自由汇兑。在完全执行现行货币汇率制度的条件下,厦门特区不可能单独实现对外汇兑的自由。否则,将在厦门特区打开对外逃汇和套汇的大缺口,干扰国内货币的正常流通和国家汇率的稳定。

      2、实行独立的特区汇率制度。能否在特区实行独立的货币汇率制度来实现对外自由汇兑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因为实行独立的特区货币汇率制度要有巨额的财富储备和强大的经济实力作后盾。目前,厦门特区的经济实力还很弱,每年地方的财政收入才十几个亿,而且特区建设和发展的方方面面又需要诸多的资金,实在没有能力提供发行特区货币的巨额准备金(同理,国家也不可能用自己有限的财力支持特区发行货币)。此外,除了发行准备金外,特区货币对外汇率的稳定也要靠巨额的平准基金来维持(即在市场汇率大波动时,用此基金干预市场,稳定汇率),这也是厦门特区难以负担的。因此,这一模式也非厦门特区所能采纳的。

      3、开展内外分离的“离岸金融”业务。在上述二种选择均不可行之后,厦门特区仅有一条路可走了:那就是找到一种方式既能够使厦门特区继续实行全国统一的货币汇率制度,又能够满足境外资金自由进入的要求。而能够达到这一目的的方式,就是“离岸金融”业务。“离岸金融”业务顾名思义就是内外帐户相隔离、并分别实行两种不同管理办法的金融业务。也就是说,在特区的有关银行同时设立境内和境外两种帐户,境内帐户实行与内地一致的管理办法,境外帐户则实行与国际自由汇兑的管理办法。境外的资金进入特区时,不进入境内帐户,而由特区有关银行分别设立的境外帐户加以管理:资金调出亦然。因此,通过“离岸金融”业务的方式,既能实现厦门特区较大规模的资金自由进出的目的,又不冲击国内资金的正常流通和国家汇率的稳定,是目前在资金方面实施自由港政策唯一可选择的道路。

      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若干设想

      那么,厦门特区如何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呢?可以考虑采取如下步骤:

      1、逐步扩展特区的金融机构体系,并推动其外向化。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当地金融机构必须同国际金融机构有十分密切的业务联系。否则,即使开办了“离岸金融”业务,也无法进行大规模的国际资金流动。在这方面,厦门特区可采取“打出去”和“请进来”二种对策。所谓“打出去”,就是要加快特区国家专业银行和地方银行的企业化步伐,使其成为真正的资金经营者,具有较强的内在活力和外在竞争力,并积极地在香港、新加坡、甚至东京等境外金融中心设立分支机构,开拓海外的金融业务;所谓“请进来”,就是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外资银行来厦设立分支机构(如允许其经营一定范围的人民币业务、开办多类币种的外汇业务,等等),推动特区外资金融机构的发展,进而密切与海外的金融业务关系。通过“打出去”和“请进来”两方面的措施,逐步形成与海外密切联系的特区金融机构体系。

      2、逐步完善特区的金融市场体系,并推动其国际化。在特区金融机构体系外向化的同时,特区金融市场也要逐步完善并使其国际化。其重点是抓好长短期资金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在长期资金市场方面,近期内就要积极筹办和开辟特区的股票债券市场,逐步建立起将庞大的社会消费资金转化为社会投资资金的金融机制,从而改变过去那种由国家独自承担投资重任以及社会购买力对消费品市场压力过大等弊端,使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得以平衡,经济的发展得以协调;然后,在此基础上,积极地创造条件发行“B股”,在特区或境外金融市场上市,鼓励外商交易,扩大特区吸收外资金的渠道,从而推动特区长期资金市场的国际化。在短期资金市场方面,要积极开拓特区各类金融机构间的“同业拆借”业务,尤其是拓展对境外的“同业拆借”,扩大特区对外资的融通。从而推动特区短期资金市场的国际化。

      3、逐步开展特区的“离岸金融”业务,实现特区对外资金的自由流动。在上述条件成熟之后,就可逐步开办特区银行的“离岸金融”业务。在这方面可以考虑采取如下措施:(1)凡是同海外有较密切联系的特区金融机构(无论内外资),经特区人民银行审批后,均可设立与境内帐户相隔离的境外帐户;(2)各金融机构的境外帐户实行专门的管理办法,并由特区人民银行进行监督,以防逃汇和套汇;(3)境外帐户中的资金对外实行自由汇兑,不受全国统一的货币汇率管理制度的约束;(4)特区的外资企业和外向型的内资企业均可在特区银行的境外帐户中开立户头,其境外资金(包括内资企业的境外收入)进入特区后可以存入特区境外帐户而不必结汇,其在特区境外帐户中的资金相互之间也可以自由往来;(5)各银行境外帐户的资金进入境内帐户(或境内帐户资金进入境外帐户)时,则按全国统一的管理办法加以管理。通过这种“外来外去”和“内外分离”的“离岸金融”方式,实现厦门特区较大规模的资金自由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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