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差距不能简单归咎于特区政策

作 者:
谭刚 

作者简介:
谭刚 研究员、在职博士生

原文出处:
深圳特区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特区与开发区经济
复印期号:1995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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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中外区域开发的漫长历史及经济重心在不同区域的推移来分析,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以及由此伴生的地区差距是不同时间内长期存在的客观事实,绝非创办经济特区及实行特区优惠政策以后才出现的新问题,因此把形成原因复杂的地区差距问题简单地归咎于特区优惠政策,是不公允也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同样,地区差异还是不同空间上广泛存在的普遍现象。无论是否采取地区发展的特殊经济政策,都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以及由此伴生的地区差距问题。即使在实行相同优惠政策的地区内部,以及没有享受政策倾斜的地区内部,也仍然存在客观的地区发展差距现象,这一事实同样说明地区差距不能简单地与特区政策挂钩。

      实际上,地区差距是在区域经济非均衡发展规律决定下,由地区内自然条件、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增长动力和与速度、地区历史、区位特征以及发展机遇等多种因素复合作用下出现的客观经济现象。因此,把具有复杂成因的地区差距简单地归咎于特区政策的观点,显然有失偏颇。当然我们并不否认特区政策在拉大地区差距上的客观影响,但这种结果并非特区政策单方面发挥作用,而是通过与导致地区差距的各种因素相互渗透、综合作用的结果。如果认为特区政策引致和加大了地区差距,并进而提出取消特区政策,实际上是把两个并无本质关系的不同概念对立起来,而且地区差距也绝非仅凭取消特区政策就可得以缩小乃至消除的。

      既然作为普遍现象和客现事实的地区差距具有十分深刻的经济、社会和自然原因,那么把地区差距直接归咎于特区政策的看法,及以此为依据提出取消特区政策以实现地区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都是难以实现和达到如所预期的政策效应的。

      进一步来分析,希冀通过取消特区优惠政策以实现地区公平发展,实质上是力图从削弱政策倾斜或政策优惠投放的角度,即在营造地区政策公平环境基础上实现地区公平发展,并进而消除地区差距。按此思路,不但特区优惠政策应当取消,而且自80年代中期向东部倾斜的各项优惠政策也同样应当取消,甚至为缩小东西差距而支持西部地区发展的各种政策投放也应当取消。因为只有如此,才可能称得上实现东西部地区的政策公平。显然这种做法不仅存在政策设计及实施操作等方面的难度,而且也与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全国地区发展战略和开放格局相背离,同时也与地区经济不平衡发展规律相悖。

      特区发展是缩小地区差距的强大力量,区域经济的不平衡发展规律与保持区域经济平衡发展的区域政策,的确是区域长期发展的两难选择。按照美国经济学家威廉逊(J.G.Wamson)在对24个国家资料进行实证分析后提出的区域成长理论,经济增长与地区差距呈倒U型关系,即在国家经济发展初期,地区差距随经济总体增长而逐渐拉大;当经济进入成熟阶段后,地区差距随经济继续增长而趋于缩小。由此可见,区域经济的发展是从不平衡(地区差距扩大)到平衡(地区差距缩小)的动态过程,只有符合这种区域长期发展规律的地区差距模式,才有可能真正实现从不平衡到平衡的动态转化过程。

      通过取消特区政策,从而实现地区平衡发展的观点,显然并不符合上述区域长期发展规律。因为,其一,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总体经济起飞阶段,区域发展仍应通过趋异过程或加大极化效应,进而逐渐转向趋同过程或加快扩散效应。其二,在区域趋异或极化过程中,如果不平衡发展进度和力度人为中断,那么从趋异到趋同,从极化效应到扩散效应,地区发展从不平衡到平衡的转化过程可能受到人为干扰,相关的政策效应难以实现,从而出现政策投放及长期发展机遇等方面的巨大损失。这是可以从50年代后为寻求均衡发展而向西部倾斜投放所产生的不利后果而得到证明的。其三,进一步来看,在趋异(不平衡发展)到趋同(平衡发展)的转折阶段,地区差距的消除,不应通过对原有包括特区在内的领先地区及经济增长带动政策削弱来实现,而应一方面加快领先发展地区经济增长的带动政策在落后地区普惠,另一方面则应继续给予这些领先地区和经济增长带以特殊政策,特别是现有特区在改革开放方面的优先试验权,从而为不同区域在更高形态上从不平衡到平衡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只有如此,地区差距才可能随着经济增长而逐渐消减。并在地区差距的动态调整中实现地区动态平衡和更高级发展。

      特区发展的实践,已经初步证明了特区政策在从地区不平衡到平衡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作用。因此,按照区域长期发展规律,根据特区在缩小地区差距方面的成功探索,我们认为特区不仅应当继续特下去,而且应该更特,即通过特区加速发展,推动区域经济的总体增长,进而实现地区差距在区域增长中的动态性平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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