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学研究中的方法论问题

——系统价值学论稿之一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曾宪 青岛社科院 (266003)

原文出处: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9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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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价值问题的提出和价值学研究的全面展开,迄今已经十六七年了。但今天回过头去看一下,我们就会遗憾地发现,在价值学和价值理论的一些关键性问题上,譬如价值的本质、价值的生成变化规律、价值与商品价值的关系等等,我们几乎都没有太大的进步;我们所收获的只是将原初的1、2种价值定义,增加到10余种之多,(注:参见鲁品越:《价值的目的性定义与价值世界》,《人文杂志》1995年6期;邬焜:《一般价值哲学论纲》,《人文杂志》1997年2期。)而且目前还有继续增加之势。这样,我很担心价值学如同美学一样,将逐年积累成为一种价值定义史、价值问题学,使这些定义或问题的归纳疏理分类本身成为学问如孔乙己会“茴”字的几种写法一样,而价值学本身却将因缺少理论生机而走向衰亡。有鉴前辙,笔者认为,当前价值学研究所迫切需要的,不是对现有诸多定义进行甄别评析,或苦思冥想再增添新的定义,而是要跳出现有的研究格局,对整个价值学研究本身作些反思。

      上篇 价值学研究中的传统方法例析

      我国较早进行价值学研究的李德顺同志,对价值学研究中的方法论问题曾有过反思,并指出,当前“存在着一种缺少马克思气质和时代气息的、有时可称为‘前马克思式’的思维习惯,即不是站在马克思已经达到的基点上,而是总要回到马克思以前的成果和水平。”(注:见李德顺《实践的唯物主义与价值问题》,《南京社会科学:经济·哲学版》1996年1期15页。)我认为,这种“前马克思式”思维习惯,并不表现为对马克思价值学研究成果的无视——马克思毕竟没有专门进行过价值学研究——而在于对马克思系统研究方法的忽视。因此,尽管在每一篇价值研究论文中,马克思皆会数次被尊请出来,但其方法却大多是前马克思的。

      首先是演绎法,或称经典演绎法,即把整个研究的起点放到对马克思有关价值问题的论述上。十多年来,几乎马克思著作中所有涉及到“价值”的地方,哪怕是只言片语,也都被发现或发掘出来,变成经典语录而一再被阐释、征引,作为各类价值定义的根据或推演的前提。其中,马克思有关“价值”的最“著名”的论述:“‘价值’这个普遍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因而,这也是‘价值’的种概念”,(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卷,第406页。)李德顺等同志早已指出那恰恰是马克思转述他所要批驳的瓦格纳的观点。马克思不同意把商品价值作为这种“价值”属概念的道理很清楚,因为这种“价值一般”实际上是从“使用价值”演绎出来的同价概念。瓦格纳企图用这种推演将“商品价值”变成商品“使用价值”的派生物,以抹煞“商品价值”的特殊社会本质。因而,无论这一表述多么合乎我们对价值的理解,也不能拿来作为马克思对一般“价值”概念的定义。(注:参见李德顺:《价值论》15-17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既然在“使用价值”意义上的“价值”不能作为马克思价值一般定义,一些同志便试图从商品价值中推导价值一般的定义。“依据马克思抽象商品价值的思路,哲学的‘价值’范畴可界定为:客体所包含的主体的劳动、创造和奉献。”“马克思说:‘单纯的自然物质,只要没有人类劳动物化在其中,也就是说,只要它是不依赖人类劳动而存在的单纯物质,它就没有价值,因为价值只不过是物化劳动’。马克思之所以不把非劳动产品视为有价值,这是因为只有劳动产品才蕴含着人与人的社会关系问题……”。(注:见赵守运、邵希梅:《论哲学“价值”的本质属性》,《社会科学战线》1994年1期71-73页。)作者的结论本身具有合理性,但却同样是靠偷换概念完成的,即把价值,具体地说是把文化价值混同于商品价值。在马克思那里,体现“人与人社会关系问题”的是商品价值,商品价值只是劳动产品内含的文化价值(物化劳动)在特殊经济环境(系统)中的获得的特殊价值属性,并不是劳动产品所必然具有的价值属性,换一种经济环境,譬如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劳动产品便不具有商品价值。另有一位学者在“认真研读了马克思关于价值问题的诸多论述”后,发现了一段“很受启发”的话:马克思在批判赛米尔·贝利时说,“……正是这位自作聪明的人,把价值变成‘物的属性’,而不是把它看成物和社会劳动的关系”,并由此得出自己的价值定义:“所谓价值,就是客体所包含的主体与社会劳动的关系的状况”,且自信地认为,“从这一定义出发,可以进行一般到个别的演绎,可以顺理成章推演出经济学、法学、伦理学、美学等诸多学科中的价值个别概念”。(注:见方明:《对“价值概念”的哲学透视》,《山西师大学报:社科版》1993年3期11-12页。)事情若果真如此,我们当然应当庆幸这一“马克思的价值定义”的发现。但遗憾的是,经作者改造的这一定义,使马克思原文中“(商品)价值”为“物和社会劳动的关系”这一明白的表述变得使人不知所云,而且,经不住“诸多学科”中随便一种价值现象的证伪。譬如,纯粹自然美或自我牺牲行为,皆为典型的美学和伦理学中的价值现象,试问,它们中“所包含的主体与社会劳动的关系”何在?

      演绎法走不通,另一些同志便径直采用归纳法,或曰经验归纳法。价值现象是人们所普遍熟悉的存在,即使毫无哲学素养的人也会从直觉中得出价值与主体需求满足有关的认识,因此“尽管在表述之间有具体的差别,甚至有原则的分歧(有人把价值当作实体,有人当作属性,有人当作关系),但在根本的思路上,他们却是共同的,基本一致的,这就是立足于客体对主体的需要的意义来理解、界定和判断价值”。(注:见潘于旭:《“需要”问题与价值论的“难点”》,《哲学研究》1993年1期47页。)前述所谓马克思关于“价值”的定义之所以一再被“发现”和滥用,其实也是用“六经注我”方法来强化这一经验性定义而已。但这一经验性定义的最大缺陷是将价值构成的主体客体化、物质化,使其在对人的价值对社会规范价值等价值现象的阐释上,面临许多无法逾越的障碍。正如有同志所指出的:按照这一规定,“‘人的价值’这一命题”是“有明确而严格的含义的,它只能是指作为价值客体的人对作为价值主体的他人或社会的付出和贡献,这里的‘人’只有作为客体存在,才能成为‘价值对象’或‘价值物’而具有价值,否则,它的价值是谈不到的。”(注:朱德真:《当前价值研究中的三个问题》,《晋阳学刊》1996年6期38页。)这样,真正应成为价值主体的人,其价值却只能在其“客体化”的付出和贡献中存在和实现,这种看似符合“社会主义”伦理的价值定义,其背后隐蔽的结论却是极不社会主义极不人道的,因为,它意味着人们可以随意弃杀那些没有奉献“价值”的婴儿或老人。从这种客体化“效应”或“需求满足”价值定义中,进一步合乎逻辑的推导,便是将价值从人类社会推向自然界,得出泛价值论定义。如邬焜先生便在“吸取‘效应论’的合理内核”基础上,给出“价值乃是事物(物质、信息、包括信息的主观形态精神)通过内部或外部相互作用所实现的效应”的新定义,并认定物质之间同样存在价值现象。(注:见邬焜《一般价值哲学论纲》,《人文杂志》1997年2期22页。)既然在人类社会没有发生之前,宇宙中价值便早已存在了,价值便从属人的世界降格到非人的宇宙中去了,哲学价值学也大半要变成自然物理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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