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践在思维从抽象上升到具体过程中的作用

作 者:

作者简介:
郑永扣,男,1954年10月生,郑州大学现代管理学院哲学系副教授。(郑州 450052)

原文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思维从抽象上升到具体不是一个纯逻辑的问题。作为认识过程,这是辩证思维特有的达于具体真理的高级阶段,因而它与实践密切相关。在这一过程中,实践的作用主要表现为:规定这一过程的主体和客体;提供这一过程的认识内容和现实需要;确定这一过程的起点和终点。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9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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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证唯物主义把实践理解为主客体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而认识则是主客体之间的信息变换过程。前者是后者的基础,没有主客体之间的物质变换,就谈不上主客体之间的信息变换;后者是前者的条件,没有主客体之间的信息变换,主客体之间的物质变换也难以进行。所以,实践和认识这两种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实质上是一个过程中的两种关系或两个方面,二者互相包容、互相渗透,形成统一的辩证发展过程。实践作为整个认识过程的物质基础,对于认识过程中的各个阶段都有决定性的作用。只是在不同阶段由于认识的内容和形式不同,实践的作用有着不同的表现。在从实在具体到感性具体阶段,实践和感性认识直接同一。人们在实践中建立起同外部世界的主客体关系,得到丰富的感性材料,形成生动的感性具体。在从感性具体到思维抽象阶段,思维对感性具体进行分解,对感性材料进行分析、比较、归纳等逻辑加工,形成反映事物某些属性的抽象概念,实践则确定思维抽象的选择性和方向性,确定抽象的合理界限。从思维抽象上升到思维具体是辩证思维特有的认识阶段,它以上一阶段达到的抽象概念为出发点,通过对概念及其所反映对象的内在矛盾的揭示,推动概念不断地分化和融合,进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概念体系。这个概念体系不是概念的简单分类和组合,而是以概念的联系和转化正确的反映着客观事物内部各规定性之间固有联系的思维具体。在这一阶段,“概念本性的研究”成了思维活动的重要内容,认识的发展表现为“概念运动”或“从概念到概念的运动”。但是,这一阶段并不是远离实践的“纯思维”的进展。作为认识过程的高级阶段,真理形成的重要环节,这一阶段仍然与实践密切相关,只是实践在这一阶段的作用都要通过思维的活动及其结果表现出来,所以,思维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并非一个纯逻辑问题。虽然从逻辑角度来研究这个问题是非常必要的,因为这个问题是辩证逻辑的核心问题之一。但是,仅从逻辑角度来研究它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同时从实践角度进行研究,对实践在这个上升过程的作用作出合乎认识实际的说明,才能全面地阐明这一问题的实质及其在认识论、逻辑学中的地位,从而使我们能够更加自觉地运用辩证思维去研究和解决理论与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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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在思维从抽象上升到具体过程中的作用,首先表现为实践规定着这个上升过程的主体和客体。由于认识过程包括几个在质上不同的阶段,这就要求各不同认识阶段的主体和客体也必须具有相应的发展。认识的发展,首先就是认识主体和认识客体的发展。主体和客体本身是在实践活动中分化、产生的,所以,它们的发展也都依赖于实践。从抽象上升到具体是认识过程中的高级阶段,与此相应,它要求认识主体和认识客体也必须具有较高的发展水平,这种发展水平是实践所赋予的。

      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主体,不是抽象的主体意识本身,而是在社会实践中达到较高发展水平的、具有辩证思维能力的人。恩格斯指出:“辩证的思维——正因为它是以概念本性的研究为前提——只对于人才是可能的,并且只对于较高发展阶段上的人(佛教徒和希腊人)才是可能的,而其充分的发展还晚得多,在现代哲学中才达到。”(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45页。)主体的这种历史发展,根源于实践水平的提高,为社会实践所规定和制约。人类认识达到自觉的辩证思维的高度,是以19世纪以来社会生产、自然科学和社会革命的高度发展为前提的。也就是说,以生产斗争、科学实验和阶级斗争为基本形式的实践,把人类造就成了自觉的辩证思维的主体,只有这样的主体才能自觉地实现认识从抽象到具体的上升。19世纪自然科学的三大发现、剩余价值学说和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人类对自然、社会和思维三大领域进行辩证思维的辉煌成果。

      另一方面,就个人作为认识主体来说,只有在人类社会达到了辩证思维水平时,个人才有可能较为系统地对事物进行辩证的思考,使自己的认识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然而这并不是说,只要人类进入了辩证思维时代,每个人就都成了从抽象上升到具体这一辩证思维过程的主体。只有那些深入实践,掌握了丰富的事实材料,了解对象的历史和现状的人,才有可能运用辩证思维,使认识深入事物的本质整体,从抽象上升到具体。例如,19世纪中叶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斗争的尖锐化,给人类认识社会规律提供了实践基础,这是唯物史观产生的最根本的条件。但是,唯物史观的创立又和马克思恩格斯亲自参加革命实践,广泛地研究人类社会的历史和现实分不开。正是因为他们兼有革命家和学者的双重品格,才成了这一学说的创始人。再者,具有辩证思维能力的人也不是对所有事物的认识都能实现由抽象到具体的上升。具有辩证思维能力是实现上升的必要条件。只有在自己亲自参加实践的领域,这种上升才有可能。历史和现实中有不少这样的事例,有的科学家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能卓有成效地运用辩证思维认识客观对象,建立和发展科学理论,实现从抽象到具体的上升。但是当他们对自己并不熟悉的问题发表议论时,却常常陷入违反科学的谬误,完全谈不上从抽象到具体的上升。可见,实践不仅使人具有辩证思维能力,成为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可能的主体,而且只有实践才能使人能够运用这种能力,成为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现实的主体。

      从抽象上升到具体过程的客体,就是主体在这一过程中所要把握的对象——事物的本质整体。(注:我在这里使用了“本质整体”这一概念,意在区别“本质规定性”和由这些规定性所构成的“本质整体”。我们常用的本质概念,有时指本质整体,有时又指本质规定性。本质整体,就是事物的基本矛盾以及这个矛盾中诸方面的内在联系,它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根据。本质规定性,就是事物基本矛盾中的各种规定性以及由基本矛盾制约着的其他较为深刻的规定性,它们有层次深浅之分。鉴于本质概念在使用中出现的这两种含义,——这曾引起不少争论,——对本质整体和本质规定性加以适当区分是有必要的。)认识的任务在于全面完整地把握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但是,并不是认识的任何阶段都能把本质整体作为客体。作为意识之外的客观实在,客观事物的本质与现象、内与外没有先后之分。作为现实的客体即进入认识领域的对象,它们却随认识的发展而有先后之分。在实在具体到感性具体的阶段,成为现实客体的只是客观事物外部的东西即现象;在从感性具体到思维抽象的阶段,成为现实客体的是客观事物不同方面的规定性(包括一些本质规定性);在从思维抽象上升到思维具体的阶段,成为现实客体的才是客观事物的本质整体。这就是客体在认识发展过程中的逐级深化。认识客体的深化实质上是实践客体的深化。事物的哪一层次为实践所触及,哪一层次才能真正成为认识的客体。事物的本质整体之所以能成为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客体,根本在于主体的实践活动已经进到了事物的深层,触及并揭露了事物的基本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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